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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阴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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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阴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附件1淮阴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转发省人社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区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负责全区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上报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的培训项目由区局统筹规划,区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承训。第四条 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覆盖、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国家与省级高端培训、市级提高培训、区级全员培训、校级研修培训四层和集中培训、示范引领、个人研修三类。第五条 人事(师资)、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全区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之中,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学时认定。第六条 教师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或通知函件的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学时认定。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时管理制度。在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最少应取得360学时(其中区级及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每年不少于72学时(其中区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按30天计算),计50学时。申报职称晋级的教师应按职称评审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注册、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骨干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第二章  内容、类别与形式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应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教育教学管理与班主任工作、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科教学论与实践、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校本研修形式为主;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学科研培活动、业务考察、到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学历提高教育、考学(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编写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公开课、专题报告)等形式,也是继续教育的重要辅助形式。主要形式包括:(一) 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 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考学)(六) 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 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区级及以上集中培训应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渠道。一般分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教干学校管理培训、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培训、“双师型”教师培训、国际交流培训、考学、公共培训和其它培训教育活动等九大项目内容。(一)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技能等培训。(二)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根据不同类别、层次、岗位的教师需求进行系统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适应教育发展,提高专业素养。包括师德教育、班级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等公共项目培训,以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法、学科教科研等专项培训。(三)教干学校管理培训,按照教干素养提升目标安排培训内容,结合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江苏省职业学校三个规范”构建实训体系,引领教干开拓视野,更新观念,探索规律,提升素质,提高效能。(四)骨干教师提高培训。按照各类骨干教师培养目标确定培训主题,帮助骨干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技能,提升教研科研素养,不断增强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思与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学历提高教育。它是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提高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要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六)“双师型” 教师培训。是指教师获得除本专业课程外另一门或几门课程的教育教学能力的专项培训,也指教师获得在另一学段任教的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既包括对职教学科教师进行实训技能的培训,对语、数、外等文化学科教师进行体艺兼职技能的培训,也包括对不同学段之间支教所进行的转岗培训。(七)国际交流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派出参加国外、境外或引进外教开展的国际交流培训。包括雏雁计划和引智培训等项目。旨在帮助教师开拓国际视野,洋为中用,丰富我区中小学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的教育思想,为进一步发挥骨干教师辐射功效,奠定师资基础。(八)考学。是指纳入区教师培训计划,由各学校组织辅导,区局统一安排闭卷笔试考核的教师自学活动。考学每年组织一次,人事科统筹,教研室承办。考核分学段、分学科进行,重点考察教师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课程标准与教学论的基础知识,教材解读、整合、呈现等教学设计技能与方法,现代教学技术与手段等内容(九)公共培训和其它培训教育活动。经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他培训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网络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手段。它是通过互联网培训平台而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各校要加强群网建设,培训管理员要主动加入区教师“师资管理群”。教职工信息管理员、教师培训管理员要与全校教师建立群网关系,对区局的培训要求与培训通报须第一时间在校群里发布,并加强跟踪辅导。同时,要适时掌握本校学员完成学时进度、作业提交状况、优秀作业数、回帖数、精华回帖数等第一手资料,督促其按时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各校要保持培训管理员队伍的稳定,培训管理员变换需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第十三条 校本研修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它是一种学习、工作和研究三位一体的学校活动和教师行为,是通过教师的自我实践与反思、教师之间的同伴互助以及专业研究人员的专业引领,推动多向对话,实现经验的共享、交流,使学校、教师、学生均得到发展。第十四条 讲座、竞赛等各种示范引领活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载体。要鼓励优秀教师在中小学培训中发挥引领作用,主要有:参加培训授课、作专题报告、上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参加优课、微课、教学基本功、教学素养、电化教学等课堂教学技能竞赛;参加教学设计、课件制作、实验操作、教具玩具制作、论文等竞赛活动。第十五条 个人研修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的技能培训最终只有通过个人研修、内化吸收、实践运用,才能提升自身素养,形成水平。一般包括到艰苦地方支教锻炼、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并发表与专著出版等。第三章 考核与学时管理第十六条 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时制,中小学教师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时。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累积计算。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时要求。第十七条 每位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必须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集中培训及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每年校本研修核算不超过36学时,超过36学时的按36学时计算。具体按淮阴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见附件2)核算学时。 第十八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制度,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学时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第十九条 区级及以上集中培训,以承训方公布与考核的学时予以认定,没有公布项目学时的按每天8学时予以认定;公修科学习按人社部门规定的学时认定,没有规定的按16学时认定;参加学历进修,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区级以上培训36学时。第二十条 示范引领、个人研修和校本培训学时按淮阴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核算,数项可累计,但相关项目超过18学时的分别按18学时认定。第二十一条 校本研修实行项目审核报批制度。各校根据学期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按月提前(两周以上)在省培训系统提交校本培训项目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学时、培训方案,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学校实施。培训时,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派员参会,现场考勤或效果抽查。培训结束由学校提供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种过程性资料和参训教师考勤簿,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学时认定。校本研修按次计算,原则上每次23学时。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区级及以上培训者,须向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递交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并安排他人参训。每门课程(项目)累计请假三分之一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或旷课半天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时。第二十三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或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区继续教育办公室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第二十四条 全区统一使用省人社部门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凭证。每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验核一次。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补发。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省、市、区相关部门以教师个人的网上登记学时为认定标准。各种培训必须按程序通过网上报名、网上内容公布、网上学时登记、网上学时审核,方可予以认定。全区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纳入教职工信息网络平台管理,教师个人、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应的权限登录、审核、查询、统计各类继续教育数据。各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个人继续教育档案,适时登记、录入、更新教师培训信息,收集继续教育证明,并归入个人纸质档案。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一)区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二)示范引领、个人研修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均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三)不适宜及时登记的,由学校根据培训文件、培训机构或主办单位考核结果的反馈情况进行网上集中登记。(四)区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及其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网上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习不予认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培训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参加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学时认定。教师评先评优、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等涉及到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的采集途径是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淮阴区教育局负责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人事(师资)科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成效实施检查、监督与评估;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承担全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确认与考核工作。学校负责校本研修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第二十九条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要广泛听取学校的意见与建议,掌握教师培训工作的需求,根据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目标,结合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经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三十条 各学校应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校本研修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评价,凡有超过5%的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以及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认定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不合格等处理;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给予纪律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定级;对没有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再注册。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第三十四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和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报销。学习期间,视同正常工作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区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等资源积极筹建区教师发展中心。第三十六条 强化区教师进修学校和区教研室培训队伍建设。按照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培训队伍。选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参与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熟悉中小学教育,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第三十七条 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集中培训的教师,个人应主动向学校和区教研室、进修学校提出培训申请,区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与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第三十八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阴区教育局人事科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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