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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国际贸易新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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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国际贸易新理论.doc

    案例一 中美贸易:让“利益相关”名副其实 案例简介中美两国完全可以成为共同推动两国、区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伙伴,因为正如这份报告指出的那样,中美贸易关系不仅日益成为两国经济的中心问题,其地区乃至世界意义也日益显著。2006年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署发布了中国入世4年来第一份全面评估对华贸易关系的报告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下文简称报告),其中表示将强化美国贸易代表署执法能力,在该署内部组建对华执法特别工作组,该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准备和办理与中国的潜在世贸组织规则纠纷。此举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即使在1980年代美日贸易争端尖锐的时期,美国也没有设立类似的针对特定国家的工作组。鉴于美方统计去年对华贸易逆差创造了2016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国会上下贸易保护主义鼓噪甚嚣尘上,某些美国国会议员正酝酿表决向进口中国商品征收27.5%惩罚性关税、取消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等极端贸易保护主义议案;且该报告声称对华执法特别工作组将与美国产业界、其他政府部门密切合作。而众所周知,美国政治体制导致其贸易政策特别容易受特定利益集团的游说与影响,不少人担心该工作组将恶化中美贸易环境,激化贸易争端局面。报告非常关注中国的市场准入和产业发展政策,提出,自二战以来美国贸易政策的两项核心原则奉行至今,即推动日益开放、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为美国人赢得该体系的经济利益;在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发展第3阶段,对华贸易政策还需要增添第3项核心原则追求更平等、更持久、具有平衡的机会、能够为美国创造对称的出口部门就业机会的贸易关系。为此,在报告罗列的美国最关注的问题中,不仅包括市场准入,而且包括所谓“未通报的、广泛的对自己产业的政府补贴和优惠”。以上的确有理有据,但自由化并非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的唯一基本目标,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基本目标之一,由于19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潮流中收益和负担分配严重失衡,发展中国家分享的全球化收益太少,而承担的调整负担太多,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更有其现实意义。多哈回合之所以又称“发展回合”,原因就在于此。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仍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中国有权利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运用特定政策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其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只能承担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力所能及的义务。在这方面,此前“一刀切”的关税减让就曾经令许多发展中国家蒙受重创,因为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难以建立如同发达国家那样现代化的税收体系,其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于有征收简便之利的关税,正如美国历史上关税收入曾经占联邦财政收入80%乃至90%以上一样,而大幅度关税减让义务把这些国家的财政体系推向了破产。中国没有陷入这样的困境,但不会不吸取这样的教训。报告列举了对华贸易政策新阶段的6项目标,第一项就是“参与”,即推动中国加入某些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而这些协定和组织通常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又往往是因为其条款“西化”色彩太过浓烈,对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副作用,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公约等等。因此,这些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也应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现实,对其条款作出相应调整。此外,报告第14页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执法的“缺陷”进行了指责,声称“知识产权执法是中国的最大弱点之一”。其实,且不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美国;也不提美国国民、企业、机构在对中国商标、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方面知识产权的侵犯;更不提包括IBM在内的不少美国企业也对美国过分严格的知识产权法规啧有烦言,以至于主张美国在这方面向中国学习;美国政府也应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指责中国最活跃的美国企业往往也是在美国国内因垄断、滥用知识产权而遭到指控乃至诉讼的企业,美国政府不应动用公共权力去维护美国企业攫取在美国国内所不能容许的垄断利润。有趣的是,报告发布时间安排在情人节。中美两国算不上“情人”,但完全可以成为共同推动两国、区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伙伴,因为正如这份报告指出的那样,中美贸易关系不仅日益成为两国经济的中心问题,其地区乃至世界意义也日益显著,过去4年全球经济增长将近一半来自中美两国。两个贸易额合计数万亿美元的大国在某些贸易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是正常的,重要的是通过平等、冷静、理性的协商来解决问题。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年2月20日案例二 贸易的好处加纳和韩国案例简介1970年,加纳与韩国的生活水平大致相同。当年加纳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50美元,韩国为260美元。到了1992年,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韩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6790美元,而加纳仅为450美元,这反映出两国完全不同的经济增长率。1968年到1988年间,加纳的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仅为1.5%,而1980年到1992年间仅为0.1%。相反,1968年到1992年间韩国的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高达9%。为什么加纳和韩国之间会有这样大的差别呢?对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但是两国对于国际贸易的态度可以部分地说明其中的原因。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韩国政府特别支持贸易,而加纳政府却不鼓励本国的生产商参与国际贸易。加纳于1957年获得独立,它是英国在西非的殖民地中最早获得独立的国家。该国的第一任总统克瓦米·恩克鲁玛(Kwame Nkrumah)提出的泛非洲社会主义理论对非洲大陆的其他地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加纳而言,这一理论意味着对很多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实行进口替代政策以促进本国在某些制成品方面的自给自足,并且采取组织本国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的政策。结果,加纳这一当年非洲最繁荣的国家现在竟变成了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这无疑是一场灾难。以加纳政府对可可贸易的态度为例来看一看加纳抵制贸易的政策如何摧毁了该国的经济。加纳拥有适宜的气候、肥沃的土壤和便利的海运航线,这一切都决定了它在可可生产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简单地说,它是世界上最适于种植可可的地方。1957年时,加纳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可生产国和出口国。此后,新独立的国家政府创立了一个由国家控制的可可推销委员会,它有权确定可可的价格,并且被指定为加纳生产的所有可可的唯一购买者。该委员会压低可可的国内收购价格,又以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可可在世界市场上出售。这样,它可能以每磅25美分的价格从种植者手中购得可可,再以每磅50美分在世界市场上出售。事实上,该委员会付给种植者的价格远低于可可在世界市场上的实际价值,这样一来就等于对可可的出口征了税,而国内收购价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都进入了国库,这笔钱被用于政府的国有化和工业化政策。1963年到1979年间,可可推销委员会付给加纳可可种植者的价格增长了六个系数,而加纳的消费品价格增长了22个系数,临近国家的可可价格增长了36个系数。按实际价格计算,可可推销委员会付给加纳可可种植者的价格每年都在减少,而世界市场价格却在大幅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加纳的农民们纷纷放弃了种植可可,转而生产一些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出去的基本粮食作物。这样,在七年的时间里,加纳的可可生产和出口锐减了三分之一以上。与此同时,加纳政府依靠国有企业建立国家工业基础的努力宣告失败。结果,加纳出口收入的减少使本国经济陷入衰退,外汇储备下降,这严重限制了该国购买必要进口产品的能力。加纳采取的是内向型贸易政策,这使该国的资源转向其没有优势的基本农作物种植和制造业领域,而不再种植可可这一该国在世界经济中享有绝对优势的经济作物。这种资源的低效使用损害了加纳的经济,也抑制了该国的经济发展。反之,再来看看韩国政府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世界银行把韩国贸易政策的特点归纳为“极为外向型”。与加纳不同,韩国政府强调对制成品的进口设置低障碍(对农产品则不同),并采取刺激措施鼓励韩国公司进行出口。从50年代后期开始,韩国政府逐渐将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从进口产品价格的60%降低到80年代中期的20%以下,并将大多数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外,受配额限制的进口产品的数目也从50年代后期的90%以上减少到80年代初的零。同时,韩国政府给出口商的补贴也从50年代后期的占销售价格的80%逐渐下降到1965年的不到20%,到1984年则不给补贴。除在农业部门(农业部门的游说集团强烈要求对农产品施行进口限制)以外,韩国的贸易政策逐渐向自由贸易方向发展。韩国的外向型贸易政策取得了成功,该国经济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最初,韩国的资源从农业方面转向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特别是纺织、服装和制鞋业。韩国拥有充足、廉价的而又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这使它能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领域里建立比较优势的基础。近来,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韩国经济已开始向资本密集型的制造业领域发展,特别是汽车、航空、家用电器和先进材料等领域。这一切都给韩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50年代后期,韩国77%的劳动力都就业于农业部门,今天,这个比例已降至20%以下。同时,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不到10%增长到35%以上,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超过9%。案例三 韩国新的跨国公司案例简介在过去的25年里韩国作为一个现代化的产业经济实体兴起,处在它的前列的是被称为“财团(Chaebol)”的各种企业集团。三星是韩国财团中最大的,1994年年收入630亿美元。它涉足广泛的工业部门,包括电子(它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存储器芯片的制造商)、汽车、造船、航空和机器制造。按规模来说紧跟在三星之后的其他三家主要的财团是现代、LG(正式叫法是“乐喜金星”)和大宇公司。这几家大型工业集团与6家较小的财团一起共占韩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左右。在历史上,韩国的财团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有利条件向工业化国家出口多种商品。但近年来,由于韩国的土地和劳动力价格急剧上升,在全球经济中这种财团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已经消失殆尽。设在瑞士的管理发展国际研究所最近对国家竞争力做了分析,在41个发达及发展中国际里韩国排名第24,位列泰国和智利之后而居西班牙和墨西哥之前。(位列前三名的国家是美国、新加坡和日本)。人们常拿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做比较。但与日本企业不同的是,许多韩国财团由于产品质量和产品设计相对较差而遭受挫折。正因为如此,他们一直无法将他们的出口产品推入高档商品市场并提高销售价格来适应高额的成本。与之相反,为了保持他们的竞争地位,财团解决本土成本增高的办法是向海外扩张,在直接成本较低而雇员能力又较高的国家建立工厂。例如,大宇公司看到,本国库密市的录像机厂雇员月平均工资为1300美元,而在北爱尔兰的安特里姆市同类工厂中所付工资仅为1200美元,何况北爱尔兰工厂中每个雇员的产出还要比本土高出20%,财团进行外国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获取国外所属机构所具有的质量、设计、工程技术方面的经验、技术情报和已有的市场,而这些正是财团所缺乏的。例如,1995年初,三星公司斥资3.78亿美元购得AST公司40%的股份,这是一家美国最大的个人计算机制造商。类似的还有现代电子仪器公司,这是一家隶属韩国第二大财团的现代集团的子公司。它最近以1.65亿美元收购了美国计算机磁盘制造厂麦克斯托尔(Maxtor)公司,并用3.4亿美元购进AT&T公司的半导体部门。同时,大宇公司购进了东欧、越南和巴西的汽车工厂作为它市场战略的一部分,以此试图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汽车供应商并利用其低成本基地向发达国家出口。韩国财团在国外扩展的第三个理由是抚慰外国国家政府,这些政府对韩国向他们经济地区日益增长的出口趋势表示忧虑。这点在西欧特别显著,在那里欧洲委员会(Europe Commission)已接连提出几起诉讼,状告韩国公司在欧洲市场倾销,企图夺取市场份额并搞垮欧洲本土公司。韩国公司为躲开这类指控正努力在欧洲建立生产加工厂。例如,为对付近年来欧洲挖土设备制造商对三星和现代公司的指控,这两家财团在欧洲投资建厂,雇用当地工人,就地制造这种设备。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之下,近年来韩国财团在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1985年韩国的海外企业投资稍高于3亿美元。到1990年数目猛增至150亿美元,而到1994年数字更增长到350亿美元。从1985年起约50%的海外投资投到亚洲国家,30%投在北美,15%投在欧洲。看来这种趋势任何时候都不会马上减缓。近年来韩国修改外汇法规以使财团更容易抽取资金汇往海外进行投资,这有助于促使制造业移出韩国本土之外。此外,4家大型韩国财团都宣布为提高海外生产能力而进行投资的雄心勃勃的计划,三星公司计划在中国和墨西哥建立电子工厂,现代集团计划为海外的汽车、电信和半导体工厂投资40亿美元。大宇公司正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汽车和电子工厂大量投资,LG公司宣布了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石化和电子工厂的计划。因此看起来的韩国的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长期发展下去。案例四 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案例简介这是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的一个仲裁庭通过仲裁解决的一个案例。Norsolor是一个法国公司,ICC仲裁庭裁决Norsolor违反了它与土耳其商务Pabalk Ticaret公司之间的合同,ICC选定奥地利的维也纳为仲裁地点。双方当事人既未选择使用的国内法,也未授权仲裁员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行事。仲裁庭在1979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Norsolor违约,应赔偿80万法国法郎的责任。在叙述裁决理由时,仲裁庭没有使用法国法、土耳其法或奥地利法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是按照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Norsolor错误的终止合同导致了无辜受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损失。Norsolor向奥地利法院起诉,要求撤消此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庭未就ICC仲裁规则第13条3款的规定行事,判决撤消裁决的一部分。ICC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是:“当事人双方未指明使用的法律时,仲裁员应使用他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据此,维也纳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员按照惯例来裁决本案是不许可的。由于仲裁员未能指出法国法和土耳其法在本案的主要问题上是一致的,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员有义务决定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中哪一个应为准据法。然而,奥地利最高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再次确认了原仲裁裁决。最高法院认为,仲裁庭使用惯例裁决案件并没有违反任何明确有效法律规范。此外,仲裁庭也没有超越它的管辖权。仲裁庭处理的事项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而且,ICC仲裁规则第13条第5款规定了“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贸易惯例。”关于仲裁员能否不按法律而只依国际惯例来裁决案件的问题,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实际的例证。事实上,国际惯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或者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行不悖。在当事人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员按照惯例进行裁决若能达成公平合理的结果,应该是无可非议的。案例五 我国某公司在加工贸易中被骗案摘要1999年4月,韩国B公司来函邀请我国某省A公司为其加工生产铸件,并要求A公司交纳货款50%的质量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待货物到达B公司经检验合格后,退回全部保证金。A公司研究后,接受了全部的交易条件。但在A公司生产完全部货品后,B公司并未派船接货,且提走了全部的保证金,导致A公司损失巨大。案例简介1996年7月至1998年5月间,我国某省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功开展了两笔来样加工业务,我方A公司按照B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生产铸件,每笔金额均为6500美元。1999年4月,A公司再次接到韩国B公司来函,邀请我方为其加工生产铸件,此次数量大,回购价格略高于前两次,总金额达340 000美元。贸易方式与前两次相同,还是以来样加工方式进行。交易条件为韩国B公司以100%信用证方式支付铸件款项,FOB方式交货,由B公司派船至装运港装运。B公司在来函中还提出,由于此次定货量大,为防止A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A公司交纳货款50%(即170 000美元)的质量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待货物到达B公司经检验合格后,退回全部保证金。A公司接函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与B公司上两次的业务往来说明B公司信誉比较可靠,此次的交易条件优越,利润可观。于是回函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全部交易条件。1999年5月中旬,韩国B公司派代表至我国与A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同时将铸件样品交与A公司代表,样品的外观设计与上两次比较略有变动。A公司迅速组织力量,在一个星期内生产出了铸件对等样品,寄至韩国B公司,韩国B公司回函表示对等样品与要求相符,予以认可。1999年6月初,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A公司审核无误后,按照要求将170 000美元的保证金付至B公司在韩国某银行的账户。一切准备就绪后,A公司立即开始指生产铸件,至10月中旬,全部铸件,至生产完毕,等待发运。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派船接货,但B公司均与“船期较紧,租船有一定困难”为由进行拖延,并要求A公司作好发运准备,一俟租到船后立即组织装运。直到1999年11月底,信用证即将过期失效,B公司也未派船只到指定装运港接货。此时A公司开始意识到B公司可能属故意欺诈,待查看B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账户时,果然被告知保证金已被B公司取走。后来,在我国驻韩使馆经商处的协助调查下发现,B公司系一家生产经营汽车配件的小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倒闭。在将我国A公司的170 000美元诈骗得手后,已经人去楼空,杳无音信。案例六 我国服装厂在补偿贸易中受损案摘要1992年3月,我国某省A服装厂与日本B贸易公司达成一项补偿贸易协议。由B公司为A厂提供一套先进的牛仔裤生产线,设备款以补偿贸易方式结算,A厂同时按合同要求与国内D银行签定了外汇担保合同。交货过程中,B公司要求的衬衫纽扣国内没有货源,于是技术人员自作主张,在衬衫上使用了另外一种比较接近的纽扣。结果第一批出口的4000件男式衬衫遭到B公司的拒绝,并声称终止履行全部合同,同时向D银行提出索偿,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D银行通过其在B公司所在地的一家业务往来银行与B公司友好协商,最终B公司做出妥协,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所有3万件男式衬衫每件均降价3美元,即3万件男式衬衫共降价9万美元,并且此款要求A厂即期用电汇方式汇至B公司在日本C银行的账户。导致A厂损失不小。案例简介1992年3月,某省A服装厂与日本一家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达成一项补偿贸易协议。由日本B公司为我国A服装厂提供一套先进的牛仔裤生产线,设备款以补偿贸易方式结算。经双方友好协商,牛仔裤生产线计价132万美元CIF上海,运抵上海的时间不得晚于1992年12月31日。设备款于1996年12月31日还清。其中,90万美元用该套设备生产的牛仔裤作价偿还,每条30美元FOB上海,从1994年起,每年供应1万条;另外42万美元的设备款,由A服装厂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以其原有生产线所生产的男式衬衫作价偿还,每年供应1万件。双方还约定,A服装厂所欠设备款按年利率4.5%计息,本金按偿还额逐年递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由A厂以电汇方式汇至B公司在日本C银行的账户。根据A厂与B公司的合同规定,A服装厂于1992年8月向我国D银行提出申请,要求D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其履约进行担保。D银行考虑到A厂是其老客户且在该行有外汇存款账户,同意向日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与A服装厂签订了外汇担保合同。担保函及合同规定,如果A厂不能按期履约,D银行在收到B公司的索偿要求后,在符合担保函赔付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未经A厂事先同意即对外赔偿,然后再向A厂追偿。如果A厂不履约是由B公司的原因所导致的,D银行将不予赔付。D银行担保金额为设备款132万美元,随着A厂用加工产品按时偿还,担保金额自动递减。外汇担保合同由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牛仔裤生产线的全套生产设备于1992年12月中旬运抵上海,A服装厂自费将其运抵工厂所在地。由日本B公司派人负责安装、调试,并于1993年8月份调试成功。然后,日方派技术人员对我方进行了培训。1994年1月1日偿还期开始后,A厂牛仔裤分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生产牛仔裤,每次都能如数运出,日本B公司对质量、样式等都非常满意。然而,衬衫分厂按照日方提供的男式衬衫图纸进行生产时,发现外方要求的纽扣国内没有货源,于是技术人员自作主张,在衬衫上使用了另外一种比较接近的纽扣。结果第一批出口的4000件男式衬衫遭到B公司的拒绝,并声称终止履行全部合同,同时向D银行提出索偿,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A厂此时深感事态严重,一方面向B公司发函,表示赔礼道歉,愿意将这4000件衬衫每件降价1美元,同时保证日后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生产;另一方面请示银行暂时不要对外偿付且希望得到其帮助。B公司回函态度强硬,坚持终止履行合同,要求D银行予以赔付全部设备款及利息。D银行考虑到A厂一贯信誉良好,如果同意B公司的要求,将会给A厂带来巨大损失。于是D银行通过其在B公司所在地的一家业务往来银行与B公司友好协商,最终B公司做出妥协,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所有3万件男式衬衫每件均降价3美元,即3万件男式衬衫共降价9万美元,此款要求A厂即期用电汇方式汇至B公司在日本C银行的账户。A厂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同意了B公司的此项要求。另外还在B公司的帮助下,从日本进口了图纸所示的纽扣用于衬衫生产,并且完善了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此后合同的履行进展顺利,直至1996年12月31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设备款和相应利息全部清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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