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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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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docx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 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平安法学问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一。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的道路交通平安法,供应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爱! 书目 道路交通平安法 道路交通平安常识 道路交通平安学问问答 道路交通平安法 书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其次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其次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马路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爱护人身平安,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平安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平安、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须要,依据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平安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扬,并模范遵守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 教化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教化纳入法制教化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探讨,推广、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其次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须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平安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根据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运用年限等不怜悯况,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对供应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记。 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保养。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平安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需刚好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运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记图案、警报器或者标记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根据规定的用途和条件运用。 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变更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 四运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平安技术标准。 其次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特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其次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性能进行仔细检查;不得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 其次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其次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明施审验。 其次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律、法规教化,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其次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精确、完好。 依据通行须要,应当刚好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扬。 其次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其次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记或者平安防护设施。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肯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记。 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其次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并依据交通需求刚好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觉已经投入运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平安严峻隐患的,应当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退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刚好作出处理确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记并刚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觉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平安,尚未设置警示标记的,应当刚好实行平安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须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平安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实行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快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退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复原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平安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刚好改建或者扩建;投入运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记。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须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平安、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须要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干脆有关的确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峻影响交通平安的情形,实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平安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详细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记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记的路段,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简单发生危急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实行紧急制动措施的平安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削减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根据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平安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记。在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记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须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爱护作业人员的平安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运用平安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平安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须要停车解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马上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记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运用警报器、标记灯具;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途、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运用警报器、标记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途和方向不受交通标记、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留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根据平安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平安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运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平安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托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爱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运用盲杖或者实行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根据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快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平安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马路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马路。高速马路限速标记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记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快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快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马上停车,爱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马上抢救受伤人员,并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复原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稍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领实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马上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实行措施,尽快复原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须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当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托付特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刚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领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刚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刚好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担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担当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养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平安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根据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记,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确定与罚款收缴分别;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刚好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刚好订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对于情节稍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赐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惩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惩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惩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惩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退。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情形,经惩罚不改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马上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马上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刚好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实行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担当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不根据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供应相应的牌证、标记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惩罚。当事人供应相应的牌证、标记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刚好退还机动车。 有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供应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刚好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有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峻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其次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返回书目 道路交通平安常识 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接着通行。 行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4.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平安的原则下通行。 横穿公路留意事项: 1.横穿公路,可能遇到的危急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殊留意平安。 2.穿越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3.穿越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4.穿越公路时,要走直线,不行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公路。 5.不要翻越道路中心的平安护栏和隔离墩。 6.不要突然横穿公路,特殊是公路对面有熟人、挚友呼喊,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乘车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平安,应留意: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依次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急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乘坐小轿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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