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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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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doc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运河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运河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电设备管理应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四条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月组织2次由各基层区队分管机电负责人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第五条 机电矿长每月组织召开1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第二节 机电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机电技术(综机)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其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矿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2)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协调维修配件的供应。(3)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4)掌握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资金的使用情况,主持制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5)参与设备报废、未提完折旧设备的报废和报废设备残体的处理工作。(6)监督检查基层区队对制定并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机电设备管理标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7)组织对职工及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工作。(8)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质量及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参与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第七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机电科会同生产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机电矿长主持下,由有关部门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2)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应尽量选用一个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保证配件的通用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所有资质证明齐全的非淘汰型产品。设备到货后,物资采购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企管办、审计科、物资管理科等部门共同按合同及验收大纲严格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后方可办理入库。防爆设备(配件)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物资采购科负责办理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3)购置设备要求:设备选型(包括规格型号、适用性能等)要符合现场使用的要求,各类安全保护产品的选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要完整齐全。购进的设备不得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后果的处理要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机电科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处理,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因选型、购置不当、订货部门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和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提报的计划和相关参数造成不能使用的,要追究订货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提报的计划及技术参数有误造成所购置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提报计划单位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自行研制设备时,应由机电部门、生产部门、使用单位的人员共同进行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图纸的审查工作。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设备制成后,应保存完整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试验记录等),并须通过矿组织的技术鉴定。第八条 新购置的设备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人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第九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机电科负责登账、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十条 设备的领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人员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2天内补办完领用手续。第十一条 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第四节 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 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前制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会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第十三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调度、安全部门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客观条件不具备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但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由机电科牵头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登记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至合格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特殊情况由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采购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 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1)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3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的,罚安装单位5010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1500元。每拖1天加罚1001000元。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2)凡回收的设备,缺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价格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3)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4)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应该回收而不回收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价值的45倍赔偿。(5)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交机电修理厂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机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规程及完好标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凭证操作。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工实行设备包机制,执行巡回检查维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设备司机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越级上报。第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达到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 主要设备要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精度超限或效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第二十条 维修工作实行包机维修负责制。维护工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要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保证检修时间,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均实行有偿服务。根据时间长短由请人单位向被请单位一次性交纳100100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工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赔偿。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检验、标定和维护,保证设备灵敏、准确、可靠。第二十四条 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不当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区队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的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机电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第五节 设备的检修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检修标准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理三种:(1)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2)一般检修(中修、年检):根据设备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3)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的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照设备出厂标准或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大修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修理手续。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只有持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厂点才能承担检修任务。防爆电器设备的检修单必须持有防爆电器设备检修许可证,无证单位不得承修。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第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1)采掘、运输和其他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使用中的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46h,交接班时要有15min的互检时间。(2)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3)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不低于1215天。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要保证24h的检修维护时间,并保证足够的检修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4)矿井的输配电系统、防雷电装置,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第三十二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并制订保证措施。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2)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3)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2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审批后由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7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履历簿内(有条件的输入微机保管)。第三十五条 委托外部单位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免费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处罚。如超过保修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处理。第三十六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机电科技术人员为主,会同检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维修工人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入员签字盖章。设备大修后,有下列情况,可以制定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1)经过2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2)超期服役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和物资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备品、配件的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进口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的储备。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增强设备、配件的通用性,减少配件品种。生产配件的厂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产品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标识明确。发现产品不合格,追查生产厂家或物资采购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要进行封存,凡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第六节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第三十九条 机电科要根据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改造、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第四十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计划,由机电科提出方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设备分级管理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四十一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济效益差的老、旧、杂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四十二条 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机电科(或生产科)、企管办、物资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批准,不经批准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人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第四十三条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并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账,入库保管。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第七节 设备的基础管理第四十四条 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第四十五条 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卡、物一致。逐步实现微机管理,以微机管理为主,逐步实现信息网络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台账、建卡。科室建立分类设备台账;区队负责管理的设备要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科室、区队设备管理员各执一份。各种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可用图、牌板管理。设备台账半年核对1次,设备保管手册每月核对1次,设备台账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每年核对1次。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设备(如提升机、液压支架、胶带输送机、采煤机、主要通风机、主水泵、固定空气压缩机、主变压器、锅炉、机厂大精稀设备等)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缩空气、排水、通讯、供电、供热、供水等系统图。第四十七条 机电科应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考核指标,并定期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2)主要设备的工作量。如采煤年(月)产量,综掘年(月)进尺,机车年(月)吨公里,矿车日周转次数等。(3)万吨煤(或万元产值)占有设备固定资产原值。(4)吨煤维修费用或万元产值维修费用。(5)设备新度系数。第四十八条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原始记录,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季、月统计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活动。第四十九条 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机电业务部门。第八节 技术管理第五十条 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机电设备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第五十一条 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第五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五十三条 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等均由机电科整理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第五十四条 全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第五十五条 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第五十六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订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五十七条 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以及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订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记入设备档案。第五十八条 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地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第五十九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1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第六十一条 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1)排水系统图。(2)地面供电系统图。(3)井下供电系统图。(4)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第六十二条 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为各区队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第九节 教育与培训第六十三条 机电科按专业配合职工教育部门制订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对现有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第六十四条 设备的司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教育培养,应以职业和技工学校培养为主。对现有司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定期考核,使其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的应知应会水平,并做到“三懂四会”。维修工要逐步达到电钳合一,一职多能。培训及考核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定岗、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五条 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1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1次维护人员培训工作。第十节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六条 矿定期对基层区队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七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管理失职造成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者;盲目采购设备造成积压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六十八条 对设备购置、检修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导致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赔偿。第十一节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XX煤矿机电技术(综机)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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