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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教育系统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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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教育系统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doc

    附件贵州省教育系统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8 附则贵州省教育系统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省校园突发恐怖、暴力事件的危害,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各类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结合当前校园反恐防暴的严峻形势,以及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园暴力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以及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流氓团伙、心理变异的极端分子、反社会分子、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利用各种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由省教育系统突发恐怖暴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主要包括:(1)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学校的;(2)犯罪分子在各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中实施爆炸危害公众安全的;(3)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教师学生作为人质的;(4)犯罪分子持枪和使用爆炸装置武装劫持教师学生人质的;(5)其他对师生实施虐待、侮辱、敲诈、抢劫、强奸、纵火、投毒、凶杀等违法犯罪和恐怖暴力犯罪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校园违法事件、暴力事件和恐怖事件。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教育系统工作职责,做好各类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发生恐怖暴力事件后,各学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当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4)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存放制度,坚持领导、教职工巡逻值班制度,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5)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加强校园安全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重视教育系统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做到依法处置、合情合理,使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把握主动,正确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校园暴力恐怖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5 应急预案体系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反恐防暴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2)专项校园反恐防暴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3)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校园反恐防暴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2组织体系2.1教育厅2.1.1 领导机构教育厅成立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计财处、基教处、学前教育处、高教处、职成教处、科研处、民族教育处、教师工作处、安全稳定处、社政处、学生处、体卫艺处、民办教育处、监察室、资助办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派出省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教育部报告并请示。2.1.2 办事机构省教育厅反恐防暴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校园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校园反恐防暴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1.3 工作机构1、校园反恐防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责任为安全保卫部门。2、学校成立学生事故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应变保护组,人员救护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沟通协调组。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3、应变保护组负责在公安部门介入之前与侵犯势力的周旋,紧急时的格斗等;人员救护组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疏散引导组负责疏散引导学生至安全地方;通讯联络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沟通协调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当地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结合实际,设立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领导、指挥、协调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对工作。2.3 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是本校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教育厅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3 预防预警3.1 预防(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检察。(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或途径,广泛宣传反恐防暴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反恐防暴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园反恐防暴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保安、护校队两支队伍,配备和完善学校保安队伍的应急装备,每学期开展1-2次保安业务技能培训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全面提升学校保安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天网”工程全连接。3.2 预警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预警制度。(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可能发生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预测暴力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其级别;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可以预警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适宜的方式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进行应急准备,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波及的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和社会治安秩序;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危害或涉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1)获悉可能发生和已发生涉及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师生员工,应当立即向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2)教育系统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相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同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教育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或所属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4.2先期处置涉及教育系统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组织协调(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超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领导机关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需要教育厅处置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教育厅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厅校园反恐防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4.4 处置措施(1)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本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害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确保受害师生员工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2)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或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干部、骨干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必要的咨询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对师生参与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挽救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的警卫,在校园通讯、广播、有线电视、涉外区域等校园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相关校园或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及各类危险品、危险区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或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5 应急结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4.6 信息发布 (1)组织处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校园暴力恐怖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的信息应当简要,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校园暴力恐怖时间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通过省或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相关校园网等发布,具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校园暴力恐怖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5事后恢复5.1 善后处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所属教育系统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校园暴力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2 调查评估根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校园暴力恐怖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度改进措施,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对于涉及教育系统的特别重大校园暴力恐怖事件,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党委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作出报告。 6保障措施6.1 宣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途径,开展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水平。6.2 应急演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类别以及大中小学校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对相应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时,应及时修订。6.3 队伍建设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组建校园暴反恐防暴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急救援意外伤亡人员抚恤、治疗、康复、就业、安置等保障制度,为预备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合成、协同应急的能力;要加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以及成年学生志愿者等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6.4 财力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经费保障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教育系统相关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教育系统应对校园暴力事件工作提供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6.6 公共设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校园暴力恐怖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教育设施规划要适应学校预防、处置校园暴力事件的需要,学校建筑物设防标准应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指定或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满足该校及周边社区综合避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保障工作体系,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时正确、及时使用。6.7 科技支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鼓励、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特别是高等院校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和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研究开发用于校园暴力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不断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科技水平。 7奖惩7.1 表彰奖励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预防和处置校园暴力恐怖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7.2 责任追究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本预案是我省教育系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本校、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校、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2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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