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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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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培训PPT课件.pptx

    中中小学校幼儿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一、全国中小学安全情况通报一、全国中小学安全情况通报不久前,教育部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报告指出近10年来,全国中小学学生意外死亡平均每年4万人左右,即平均每天死亡100多人,相当于每天要消失2个班。经专家分析统计,其基本特点是:1、事故类别分布特点: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豆角未炒熟所致),学生踩踏占1.79%,自杀占5.36%,其他约14%。2、事故发生区域特点: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从学校内外来分38.39%发生在校内;61.6%发生在校外,这其中以溺水和交通伤害为主,这两类占了50.89%。从城乡区域来分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3、事故发生年龄段特征:43.2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4、事故发生时间特征:89%的事故发生在白天,11%发生在晚上;36%发生在寒暑假和节假日,64%发生在上学期间。5、事故发生地点特征:32%发生在上放学路上,39%发生在学校,24%发生在江河水库和公路上,5%发生在家中。6、事故发生原因特征: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死亡学生人数占全年死亡总数的10.84%;90%是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9.16%。7.学校典型重大事故类型 按形式分类:按形式分类:校园火灾事故 楼道踩踏事故 山火事故危房坍塌事故 校车交通事故人为砍杀事件 春游交通及翻船事故触电事故 食物中毒事件游泳溺水事故 按性质分类:按性质分类: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过失责任事故、故意责任事故;人为事故、非人为事故;按根源分类:按根源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治安案件、卫生事件等;危房坍塌事故危房坍塌事故贪官污吏失职贪官污吏失职8.8.学生意外死伤的主要类型学生意外死伤的主要类型 致伤的主要类型:致伤的主要类型:车祸、火灾、溺水、窒息、中毒、烧(烫)伤、跌伤、撞伤和击伤、动物咬伤、异物卡入喉鼻、针刺、踩到铁钉、割伤、其他伤害等;致死的主要类型致死的主要类型:车祸、淹溺、跌倒和高处坠落、噎塞、火灾、触电、物击、窒息、危房倒塌、自杀、他杀等。二、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二、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的政策法规有关的政策法规1、学校安全管理专门的政策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等。2、安全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综合性的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以上政策法规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教育部令等多个层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位校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以利于依法、主动抓好平时安全管理工作。三、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主要三、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主要 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法规解读与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这里重点与大一起共同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章节。一名初二学生10日中午爬墙外出时,恰好被学校政教处主任看见,政教处主任将半块砖头扔了过去,击中学生后脑勺。(一)(一)教育法教育法有关条款有关条款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有关条款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是我国专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而颁布的国家法律,是教育法之下的最重要的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三)(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有关条款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对未成年人实行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明确宣告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下面我主要就学校保护这方面和大家来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四)(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有关条款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教育部第23号令颁布,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它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下面我从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度、教育三方面来和大家一起学习:1 1、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安全管理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要构筑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体系;要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维护校园事件应急预案、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要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的要求。2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各学校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门卫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危险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新生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制度,幼儿学生接送制度,特异体质学生保护制度等18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3 3、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安全教育应课程化(省市县下发的课程计划明确规定每周安全教育0.5课时)。学校应在开学初、放假前和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开展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用水用电安全教育,寄学生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戏水游泳安全教育,每期至少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预防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对教职工每年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安全工作水平。(五)(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有关条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对该办法我主要想和大家从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哪些情况可以免责、事故处理程序和事故责任追究几方面和大家一起来学习。1 1、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已成年受伤害学生或受伤害学生家长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3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4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注意事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注意事项:首先是要积极救治,及时报告。学校万一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校长及全体教职工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所有力量并通过120急救电话和紧急联系附近医院等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全力救助,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至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联系受害学生监护人,有必要的要及时联系公安等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端正态度,不能麻木不仁,更不能回避隐瞒、拖延卸责,也不能一味自责、主动揽过。其次是要主动处理,科学应对。事故发生后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要积极、主动、真诚地投入事故处理之中;要熟悉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学校;要坚持底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要尽力安抚好家长,不要乱表态和大包大揽;要尽量协调处理,不要使问题复杂化;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争取工作主动。姚建龙教授:路人再混蛋姚建龙教授:路人再混蛋 小悦悦父母也难咎其责小悦悦父母也难咎其责2011年10月20日12:40南方网姚建龙姚建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2011年10月13日傍晚,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全国媒体声讨“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小悦悦的父母,俨然只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但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中国的父母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事发时,小悦悦父亲忙着店铺生意,母亲上楼晾衣服,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已离家百米外,事发路段车水马龙,从第一次遭碾压到被拾荒阿婆救起,已6分钟,半分钟后,母亲终于出现。不少人会想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与判例。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这些天我在瑞典考察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制度,瑞典同行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其实瑞典法律已够严格,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上,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有些法律看上去也很美。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好像比美国12岁的标准还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从来就没动过真格的,仔细琢磨这类条文还会发现,它们基本没法用。比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要命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在中国,养狗须依法领证,但养孩子不需要。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还有更吓人的,不久前湖南有个1岁8个月大的小女孩(又是女孩)被人发现时,已伴随去世的奶奶尸体7天,身上爬满蛆虫。同样,她的父母除了收获世人同情,没见法律能把他们怎么样。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极力主张把他们送上法庭,无疑是一种在伤口上撒盐的“不道德”行为。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否则伤口容易发炎、扩散烂得更厉害。(来源:南方周末)(六)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1、主要内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是教育部组织编写,国务院二00七年二月颁布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2、分阶段、分模块实施: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是按照不同学校,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设置具体教育内容:小学1-3年级共设置五个模块,设计预防应对社会安全事故、卫生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影响安全的其他事件等。内容设置相对简单,只要求初步识别和掌握;小学46年级共设置五个模块,内容逐步拓展延伸;初中和高中分别设置六个模块、五个模块。3、实施途径:(1)、小学阶段主要在思想品德课中进行,中学各学科教学和综合事件活动课中渗透;(2)、利用地方课程,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演练的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公共安全教育;(3)、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地震、气象等多部门联系,聘请校外辅导员,协调承担教育内容,协助应急演练,组织疏散演习活动;(4)、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要结合我区安全“一月一主题”教育活动进行。(七)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条款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题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四、安全管理工作培训要求四、安全管理工作培训要求1 1、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培训。暑期和开学初要组织教职工分类别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培训。首先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其次是要组织班主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再次是组织后勤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培训之后要举行结业考试,其中班主任、后勤人员、政务主任、总务主任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结业过关,结业考试成绩要纳入教师个人年终综合评价。2 2、各校还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邀请安全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学校作专题教育,邀请公安、司法、消防、卫生、交通、质检等部门专家给师生进行专项知识教育并组织相关应急演练,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参加安监、教育系统、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五、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五、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力做好安全常规工作全力做好安全常规工作(一)校长要做到“五清楚”: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旷课)的教师和学生的原因、去向必须清楚。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须清楚;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必须清楚;四是对校园周边不利于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网吧、游戏厅等环境情况必须清楚;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必须清楚。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是否盘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晚自习及夜间值班是否落实等等。(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故旷课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落实;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故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学生进行调查落实;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完备进行落实;四是对教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和处理落实。(三)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一是对师生缺岗情况每日必查;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学生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如做危险游戏、推搡、追赶、打闹、手持凶器、危险物品等;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情况必查;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学生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四)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一是每天坚持做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二是对迟到、旷课的学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踪调查,家校互通,做好转化工作;三是对单亲、留守儿童、孤儿、身体有疾病学生及学困生、贫困生要做到细心关照;对心理不健康的、行为异常、有违纪前科的学生要特别关注,要做好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四是做到每日对本班学生带有危险物品进行收缴并进行严厉教育;五是对寝室、教室的安全设施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教职工做到“三禁止”:一是所有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对学生打架斗殴和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生非等安全隐患,禁止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因不及时加以制止和报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现场人的责任;三是在上课期间,科任教师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停课、离开教室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安全检查对学校检查哪些内容一是是否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二是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是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四是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否确保学生安全;五是遵守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六是遵守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七是检查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情况;八是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九是工作和生活、学习场所职业健康条件;十是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十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批、施工、验收。总之,学校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精神,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让学生放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1教棒打坏学生眼睛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1998年 5月 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刘某医疗费1144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920元、护理费9940元、营养费710元、交通费1900元、鉴定费480元,合计50395元。二、教师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方认为判决赔偿太少,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案例2】踢足球引起的伤害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事故得到解决。请问,你是否赞同这一解决方案?(提示: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教学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看其是否依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教学,在教学中是否讲解了注意事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案例3】课外玩耍中的失明惨剧199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中,注意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漆过的大橱,大橱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3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正用一根三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玩耍。当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并将眼睛贴近乒乓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张某不慎将板条插入万某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万某家长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助等共计2.7万元,其所在学校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三方协商解决,第一被告张某的家长赔偿万某2万多元,所在学校赔偿9000元。(提示:学校的责任在于设施安放不当及管理、照管不善)【案例4】学童嬉戏致伤,校方也应负责1997年4月16日,某小学的下课休息时间,学生李某和张某在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戏(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互相撞击),张某因斗不过李某,就用手将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李某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815.5l元,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233.29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够及时、正确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中的有些行为应该受到学校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校应安排课间值日教师。)【案例5】为挂教室窗帘,坠楼身亡1995年11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11岁)觉得这是自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铝合金玻璃窗),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0CC,抢救花去5000多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与协调,学校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家属8.5万元。加上处理这一事故过程中的花费,学校实际支付出10多万元。【提示】史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应特别注意自己在学生面前的言行;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14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览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的筋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演以孩子在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进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览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提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差异;教师注意义务的性质(宏观监督,而不是对每一个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看管)案例6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案例7】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 6至 11岁的小学生 28人,伤59人。据省、地、县检查机关的联合调查,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为此,对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如按照新刑法,对杨某的定罪是否合适?几点启示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1)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集会的安全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2)在学生集会时,对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和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3)在学生集会时,应当使学生进出教学楼的时间错开,并由专人监管,防止造成拥挤。(4)在参加校外集会时,一定要有专人跟随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果学生年年龄较小,一般应当负责带回学校,不应在外面把学生放走。(5)学校的各楼门和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无阻,保证必要的照明度,不要随意封闭楼门和通道。【案例8】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1997年10月份一个星期天,某小学四(1)班学生向某与同班6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利用业余时间为班里出黑板报,听说隔壁四(2)班的黑板报办得很好,他们就打算学习一下邻班的经验。但该班窗帘拉得严严实实,门也紧闭,从外面什么也看不到。向某便与两位同学一起从后窗翻到隔壁教室去现场学习。返回时,向某不慎从三楼摔了下来。送到医院时,年仅九岁的他已停止了呼吸。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局的领导和学校领导及向某的班主任都到医院看望,安慰了他的父母。次日,学校又配合向某的父母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强调安全教育。并安排人员将所有教室的后窗都用钉子封上。向某的父母没有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并与其他家长一道找学校,要求撤消对班主任的处分。据了解,向某所在班级一直由班委安排出黑板报,班主任并不参与,也不到场指导。请问:在这起事故重,学校与班主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分析要点】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来学校办黑板报,学校不可能派出专人来监督他们的举动;学校和班主任不可能考虑到学生会冒险从教室的后窗中爬讲爬出。【案例9】某小学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X让学生王X负责擦玻璃。王X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5000元。因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X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王X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学生王X受伤是由于教师徐X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X营养费、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由于数目较大,学校承担有困难,同时学校认为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X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X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X不从。请问:学校提出让徐X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因此,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该例中徐教师让学生擦玻璃,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有潜在掉下去摔伤的危险,但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属于过失过错,对此理应承担责任。但学校提出让徐老师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打扫卫生的活动是学校决定组织的,徐老师也不是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虽然其责任应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但学校和教师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学校作为法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至于教师的责任问题,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即教师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教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由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再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案例10建校劳动中学生不慎摔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小伟,男,12岁,某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1992年5月的一天,学校组织该班参加建校劳动。班主任老师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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