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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含优惠政策)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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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含优惠政策)讲义.ppt

    增值税增值税相相关关规规定定释释义义与与说说明明 内容内容v一、纳税人一、纳税人v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v三、税率三、税率v四、应纳税额四、应纳税额v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v六、纳税地点六、纳税地点v七、纳税申报期限七、纳税申报期限v八、增值税优惠政策(单独)八、增值税优惠政策(单独)一、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 v增值税纳税人的含义增值税纳税人的含义v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v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含义(一)增值税纳税人含义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v判断三个要件判断三个要件:1、应征增值税的区域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间接税,属地原则);2、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修理修配对象:货物有形动产);3、纳税义务的资格主体资格主体:单位和个人(见细则第九条)。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1 原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v 新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v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2v原原细则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v新新条条例例第第十十八八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v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种行为v进口进口: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国税发1993155号);v租赁、承包租赁、承包: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承租人或承包人构成纳税人三个要件: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国税发1994186号)v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2v原原细则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v新新条条例例第第十十八八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三)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v基本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基本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值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财税20098号)号)v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四类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四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公司;2、存续公司(中石化、中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企业);、存续公司(中石化、中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企业);3、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企业);4、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年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v生产性劳务: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生产性劳务: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管理办法所附的体见管理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v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程序v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v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1、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v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v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v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5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2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年应税销售额在8080万元以下的。(条例万元以下的。(条例1313条,细则条,细则2828条)条)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3v原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v新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政策变化政策变化 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给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的授权。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4 原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100万元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180万元万元以下的。新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50万元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80万万元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50%以上。以上。纳税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主要变化之 5原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可选择按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政策解析 此次政策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五点:v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v 二是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必须认定。新细则取消了个人达到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达到了认定标准,同样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v 三是下放了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由原先的省级认定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v 四是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或者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v 五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主要文件:主要文件:v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号););v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v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v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豫国税发豫国税发2010172号号)3、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认定程序、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认定程序v认定类型认定类型v认定程序认定程序 认定类型:四种情形认定类型:四种情形v1 1、应当认定:、应当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并超过规定标达到并超过规定标准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v2 2、依申请认定:、依申请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两个主体,两个要件;见管理办法第4条)v3 3、选择性认定:、选择性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达到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进行选择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v4 4、不得认定:、不得认定: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认定程序认定程序1 1、应当认定:、应当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准的纳税人(4040天天+20+20天,见管理办法第天,见管理办法第8 8条)条)v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v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v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税务事项通知书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2、不认定:、不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以及选择按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20天天+10天天+20天,见管理办法第天,见管理办法第8条)条)v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后10日内向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定。v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税务事项通知书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3、选择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选择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标准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小规模标准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当场核对当场核对+实地查验,实地查验,20日完成日完成见管理办法第九条):见管理办法第九条):v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v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回执单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v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并制作查验报告。v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日内完成资格认定。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v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v二、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二、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v三、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v两类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v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万元(含80万元)以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v2、“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万元以上的;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v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期限为6个月。个月。v具体规定:具体规定:1、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的当月当月起执行;起执行;2、对其他、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理决定书后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的次月次月起执行。起执行。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v专用发票抵扣专用发票抵扣v专用发票领购(发售)专用发票领购(发售)v预缴税款及处理预缴税款及处理v纳税申报表填列(并后)纳税申报表填列(并后)v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 专用发票抵扣专用发票抵扣v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v提示提示(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实行先比对后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制度抵扣制度;(2)实行该制度的扣税凭证有实行该制度的扣税凭证有3种种:专用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费用结算单据。专用发票领购(发售)专用发票领购(发售):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见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见辅导期管理办法辅导期管理办法第第8条)条)。v(一)最高开票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一)最高开票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定。v(二)领购(发售)方式: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二)领购(发售)方式: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预缴税款及处理预缴税款及处理(见(见辅导期管理办法辅导期管理办法第第9条)条)v适用情形:辅导期纳税人一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适用情形:辅导期纳税人一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票v预交税款时点、税率和依据:从当月第二次领购预交税款时点、税率和依据: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v纳税人提供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纳税人提供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税款税务、帐务处理预缴税款税务、帐务处理(见(见辅导期管理办辅导期管理办法法第第10条、条、11条)条)v税务处理:税务处理:抵减本期应纳税额、抵减下期预缴税额;抵减本期应纳税额、抵减下期预缴税额;辅导期结束一次性退还辅导期结束一次性退还 具体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具体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v帐务处理帐务处理:科目设置:科目设置: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应交税金”科科目下增设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具体核算(具体核算(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目,贷记相关科目。(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科目,贷记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科目。(3)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应交税金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红字贷记相关科目。v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见辅导期管理规定第15条)(1)结束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结束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延续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延续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v实地查验范围实地查验范围v实地查验内容实地查验内容v实地查验程序实地查验程序v查验结果处理查验结果处理v实地查验范围实地查验范围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新开业的纳税人。(依申请认定,认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v实地查验内容实地查验内容 一、查验纳税人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是一、查验纳税人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六个月以上使用权的生产经营场所。)指拥有所有权或六个月以上使用权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查验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二、查验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三、对商贸批发企业,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核对其注三、对商贸批发企业,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核对其注册资金;通过查看工资花名册、劳动就业合同等,核对其从业人册资金;通过查看工资花名册、劳动就业合同等,核对其从业人员数量。员数量。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查验的内容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查验的内容 1、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纳税人、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纳税人是否拥有必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商业纳税人是否拥有必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商业纳税人查看货物存放地和货物实物。查看货物存放地和货物实物。2、对新开业的:工业纳税人、对新开业的:工业纳税人是否有厂房建造合同或者书面意是否有厂房建造合同或者书面意向;商业纳税人向;商业纳税人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确认其是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确认其是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3、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经营模式、生产工艺、商品购销等生产、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经营模式、生产工艺、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情况。4、其他、其他v实地查验程序实地查验程序 查验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审查验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实地查验时间;批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实地查验时间;税务人员要求: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税务人员要求: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报告制作要求: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查验报告制作要求: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查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查验报告制作完毕后,由纳税人法定代查验意见。查验报告制作完毕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共同签字(签章)(签章)确认。同时,查验意见应在确认。同时,查验意见应在增值税一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相应栏目填列(相应栏目填列(“查验意见查验意见”栏。)栏。)v查验结果处理查验结果处理(一)经实地查验经实地查验符合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的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一般纳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二)对实地查验后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的的:查验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后再行实地查验,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二、征税范围v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 v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v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一)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v征税范围基本规定v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具体规定v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v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见见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第1条)条)v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具体规定: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具体规定:货物是指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见务(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第2条)条)v货物和劳务图示货物和劳务图示1、货物有形动产热力电力气体、货物有形动产热力电力气体 资产资产 不动产不动产 动产动产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有形动产有形动产 无形动产无形动产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2、劳务劳务=加工加工+修理修配修理修配+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 劳务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劳务+油气田油气田 其他劳务其他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v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有偿性原则,“有偿有偿”的一般标准是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结合两个条件 判定:一是必须认定其是否是属于有偿转让有偿转让。二是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货物货物所有权所有权的转让。只是转让了货物的使用权,如出租、出借货物,不属于增值 税税法所指的转让所有权。(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二)视同销售货物v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v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v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v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v对纳税人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对纳税人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理解理解v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v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 是相对于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是相对于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所定义的中对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权”的条件,或者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的条件,或者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定的“销售销售”条件,但在增值税法规中规定条件,但在增值税法规中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而一并征税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而一并征税的行为。v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3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市)的除外;(4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者;(8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者个人。(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第4 4条)条)v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1+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第1616条)条)v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 一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一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的税负不平衡;各环节间的税负不平衡;二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二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成税款流失。对企业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理解对企业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理解 政策规定:政策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用于销售”的政策规定:的政策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一缴纳增值税(见国税发见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号)政策理解:政策理解:一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一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实行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的纳税的纳税人。独立核算人。独立核算销售货物;二是移送货物的各个机构不销售货物;二是移送货物的各个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内;三是移送货物应当是在同一县(市)内;三是移送货物应当是用于销售用于销售的,各的,各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用于生产或存放,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用于生产或存放,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用于销售用于销售”不成立则总机构不成立则总机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就不成立。也就不成立。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1 1)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规定只适)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不包括包括“其他个人其他个人”。(2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的货物处理办法不)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的货物处理办法不同。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同。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投资、分配给股东分配给股东或或投投资者资者和和无偿赠送他人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对时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对外:外:6 6、7 7、8 8条);用于其他方面(对内:条);用于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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