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流程、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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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流程、材料.doc
窗体顶端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窗体底端 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范围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业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流通,需要延续该许可有效期的。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食品经营者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4、持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5、几点说明:(1)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为3年;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少于3年的,有效期应与租赁期限一致。(2)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二)受理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四)审核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五)审批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六)换证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办理机构/部门各区县分局(浦东新区除外)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顶端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窗体底端办事项目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范围食品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不含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改变名称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前的名称,加盖变更前的公章。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1)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但未改变许可管辖地的,应当提交: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C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D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2)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3)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4)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5)企业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已经完成主体类型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聘书;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4、补充说明:(1)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办事流程请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变更申请须知(跨许可管辖地迁移)”(2)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二)受理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四)审批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五)发证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机构/部门各区县分局(浦东新区除外)受理地点上海市各区县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浦东新区受理地址请登陆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窗体底端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