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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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永安期货 股票代码:60092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Yongan Future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层、1101室、1102室、1104室、16-17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特别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该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关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监事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配合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 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外,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份回购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2、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起的第 15 个交易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 A 股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 3、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 A 股股份回购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公司在聘任该等新聘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若拟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签订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函,本公司将不予聘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违法事实被前述监管机构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本次发行后至回购前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前述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在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产权鉴证意见中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5、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 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投资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3、 继续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期货行业的龙头地位,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建立以经纪业务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为两翼,以境外业务、期权衍生品业务和投资业务为驱动的“一体两翼,三轮驱动”业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益,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同时,公司将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程序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 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4、 股利分配顺序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 (3)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分别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列入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预警标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3、 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分红事项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监督。 4、 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实施时点:该规划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召开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分红方案时开始适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3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85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永安期货”,证券代码为“600927”。 四、 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 3、 股票简称:永安期货 4、 股票代码:600927 5、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55,555,556 股 6、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5,555,556 股 7、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5,555,556 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8、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联席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ongan Futures Co., Ltd. 股票简称:永安期货 2、 法定代表人:葛国栋 3、 成立日期:1992 年 9 月 7 日 4、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31,000.00 万元 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1101 室、1102 室、1104 室、16-17 层 6、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营业务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为:期货风险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 8、 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J67) 9、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 10、 传真号码:0571-88388193 11、 互联网网址: 12、 电子信箱:yaqh_ir 13、 董事会秘书:黄峥嵘 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1 方铁道 董事长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2 葛国栋 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总经理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3 申建新 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4 侯兴钏 董事 2021 年 9 月-2022 年 10 月 5 金朝萍 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6 麻亚峻 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7 张天林 董事 2020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8 李义超 独立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9 黄平 独立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10 冯晓 独立董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11 黄德春 独立董事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12 邵珏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9 月-2022 年 10 月 13 马笑渊 监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14 胡慧珺 监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15 钱焕军 监事 2019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 16 吕仙英 职工监事 2019 年 9 月-2022 年 9 月 17 史品 职工监事 2019 年 9 月-2022 年 9 月 18 石春生 副总经理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19 黄志明 副总经理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20 陈敏 首席风险官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21 黄峥嵘 财务总监 2019 年 11 月-2022 年 10 月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9 月-2022 年 10 月 15、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为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浙江东方、省金控、浙经建投。本次发行前,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33.54%、26.72%、12.70%、10.59%、10.59%。发行人无控股股东,认定原因如下: 1、 股权结构特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股 5%以上的任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以上,亦均无法单独以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本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 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的范围较为广泛,涵盖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公司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的决定等。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持股 5%以上股东各自单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足以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不足以决定或实质性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无法通过其单独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 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及董事会成员构成特点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事项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股 5%以上股东所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均未达到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时,上述股东均无法通过其单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