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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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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h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1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中环环保”)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金通安益、招商致远、海通兴泰、中冠投资、中勤投资、安年投资及周孝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企业/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 5、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2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 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辰投资、中冠投资、中勤投资、金通安益、招商致远、海通兴泰承诺: 1、 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 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本公司/企业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 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信息披露 1、 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的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具体方案、股东大会批准情况、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情况。 3、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生产效益还需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1)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势态,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在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引入社会资本等多项产业政策的推进下,我国目前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较快。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及业务稳定增长,主营业务突出。但是发行人现有业务依然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变动、行业技术更新、应收账款回收等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发展。 针对上述风险,发行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加快区域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 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拓展公司客户,提高业务收入规模; 加大污水处理关键技术的研发,特别是高难度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推动研究成果产业化,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 (2)发行人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加强成本控制 公司将在现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有业务的管理模式,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 确保募投项目效益最大化、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确定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调配各方面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实现项目效益,增强股东回报。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发行人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 现金分红条件 (1)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20%。 3、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1)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做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发行人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发行人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发行人复核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中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61 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2,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17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7万将于2017年8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环环保”,股票代码“300692”。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查询。因上述相关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年8月21日 (三) 股票简称:中环环保 (四) 股票代码:300692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00万股 (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67.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张伯中 2,300.00 21.56% 2020年8月21日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900.00 17.81% 2020年8月21日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43.75 7.91% 2018年8月21日 合肥中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7.50% 2018年8月21日 合肥中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 7.50% 2018年8月21日 安徽高新招商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25.00 5.86% 2018年8月21日 海通兴泰(安徽)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00.00 4.69% 2018年8月21日 安徽省安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25 1.23% 2018年8月21日 周孝明 100.00 0.94% 2018年8月21日 小计 8,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66.70 2.50% 2017年8月21日 网上发行股份 2,400.30 22.50% 2017年8月21日 小计 2,667.00 25.00% - 合 计 10,667.00 100.00% -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66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Zhongh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发行前) 10,667.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张伯中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1608室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 157-1 号中辰假日广场1501-1508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技术研发、咨询及转让服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施工;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计及施工;环保监测仪器、设备、环保建材、环保型保护膜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仓储(除危险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限分支机构)(以上凡涉及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 主营业务: 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及环境工程业务,可提供包括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咨询、工程建设、投资与运营等全系统服务 所属行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联系电话: 0551-63868248 传真: 0551-63868248 网址: 电子邮箱: zhhb 董事会秘书 宋永莲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张伯中 董事长、总经理 2015年4月-2018年4月 2,300.00 1,255.90 3,555.90 33.34% 袁莉 董事 2015年4月-2018年4月 - 569.46 569.46 5.34% 宋永莲 董事、副总2015年4月- 298.00 298.00 2.79% 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年4月 江琼 董事、副总经理 2015年4月-2018年4月 - 40.00 40.00 0.37% 张伯雄 董事 2015年4月-2018年4月 - 80.00 80.00 0.75% 马东兵 董事 2015年6月-2018年4月 - - - - 马迎三 独立董事 2015年4月-2018年4月 - - - 李东 独立董事 2015年11月-2018年4月 - - - 郭景彬 独立董事 2015年4月-2018年4月 - - - - 陈露 监事会主席 2017年4月-2018年4月 0.54 0.54 0.01% 徐文静 职工代表监事、行政人事部副经理 2015年4月-2018年4月 8.00 8.00 0.07% 代雷 监事 2015年6月-2018年4月 - - - 李杰 副总经理 2015年4月-2018年4月 50.00 50.00 0.47 马国友 副总经理 2016年10月-2018年4月 - - - 胡新权 财务总监 2015年4月-2018年4月 15.00 15.00 0.14% 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伯中,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3,555.90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比例为44.45%,前述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张伯中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01*,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伯中除控制本公司外,其他所控制的企业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3,385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伯中 23,000,000.00 21.56 2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9,000,000.00 17.81 3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437,500.00 7.91 4 合肥中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000.00 7.50 5 合肥中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0.00 7.50 6 安徽高新招商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250,000.00 5.86 7 海通兴泰(安徽)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000,000.00 4.69 8 安徽省安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2,500.00 1.23 9 周孝明 1,000,000.00 0.94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368.00 0.03 合 计 80,033,368.00 75.0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2,667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2,667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发行2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4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 发行价格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8.7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3倍(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97 倍( 发行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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