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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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84号26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二一五年四月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中 证 网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公司股东合杰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以及张锡亮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Masterwell (HK)、软库博辰、SV Investments、中楷创投、汇勤创投、SBCVC Fund II-Annex、QP Special Situations、上海杰瑞、Crystal Focus、上海利傲、上海严德、上海鼎炎、北京好尚道、上海佳启、上海文诺、上海贝诚等 16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如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上海大容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 公司股东合杰创投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合杰创投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承诺: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Masterwell (HK)、软库博辰、SBCVC Fund II-Annex 等 3 名股东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票发行后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 7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 SV Investments 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票发行后所持公司股份的 5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上海大容贸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合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 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本预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上海大容、合杰创投承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按照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苏锦山等 4 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按照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2、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上海大容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开始实施到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 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 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 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2、 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 现金分红政策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含 20%),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关于补缴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大容及实际控制人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张锡亮已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承诺函,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将来因任何原因出现需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及其滞纳金之情形或被相关部门处罚,承诺人将在无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支付所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滞纳金、罚款款项。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大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二、本公司在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股份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本公司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股份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三、本公司在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公司及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公司同意将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由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的附属企业向股份公司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公司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利益亦归股份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合杰创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二、本企业在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股份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本企业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股份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三、本企业在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企业及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企业同意将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由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企业的附属企业向股份公司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企业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利益亦归股份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卫东先生、舒石泉先生、姜晓伟先生、张锡亮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二、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股份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本人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以下统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股份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三、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人及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人同意将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由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或本人的附属企业向股份公司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人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四、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利益亦归股份公司所有。” 十、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十一、上述承诺约束措施及履行情况 上述承诺人均承诺:如上述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上述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0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19.1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普丽盛”,股票代码“300442”,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3、 股票简称:普丽盛 4、 股票代码:300442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元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500万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 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上海大容 2,779.50 27.80% 2018 年 4 月 24 日 Masterwell (HK) 1,127.25 11.27% 2016 年 4 月 24 日 软库博辰 969.75 9.70% 2016 年 4 月 24 日 合杰创投 525.00 5.25% 2018 年 4 月 24 日 SV Investments 429.75 4.30%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中楷创投 354.00 3.54% 2016 年 4 月 24 日 汇勤创投 300.00 3.00% 2016 年 4 月 24 日 SBCVC Fund II-Annex 268.50 2.69% 2016 年 4 月 24 日 QP Special Situations 214.50 2.15%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杰瑞 156.00 1.56% 2016 年 4 月 24 日 Crystal Focus 107.25 1.07%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利傲 95.25 0.95%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严德 31.5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鼎炎 31.5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北京好尚道 31.5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佳启 31.5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文诺 31.50 0.32% 2016 年 4 月 24 日 上海贝诚 15.75 0.16% 2016 年 4 月 24 日 合 计 7,500.00 75.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50.00 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 2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小计 2,500.00 25.00% - 合 计 10,000.00 100.00% - 注:上海大容和合杰创投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Precise Packaging Co., Ltd.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发行前);10,000 万元(发行后)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董事会秘书:舒石泉 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2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1 年 9 月 27 日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26 幢邮政编码:201514 公司电话:021-57211797 公司传真:021-57213028 互联网网址:http:/ - 电子信箱:plscn-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食品机械,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以上同类商品及包装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技术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主营业务:从事液态食品包装机械和纸铝复合无菌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业务属于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1 姜卫东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1,945.65 25.94% 间接持股 2 舒石泉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718.95 9.59% 间接持股 3 姜晓伟 董事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283.20 3.78% 间接持股 4 宋安澜 董事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 - - 5 李忠 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 - - 6 陈卫 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 - - - 7 谢继志 独立董事 2014 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