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合同法.ppt
第5章合 同 法第1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 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15类经济和民事合同,但不能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第2节 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或者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真实 (2)标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项意思表示约束 (3)具备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候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况不得撤销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和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有可无,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必经过程,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准备过程,在法律上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没有确定的内容。(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特征是:(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只能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4)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承诺生效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一案例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三、合同的内容(一)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1)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按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视频:格式条款自相矛盾的保险单)2、格式条款中下列免责条件无效:(1)格式条款导致合同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3节合同的担保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的主体 保证涉及三方当事人,构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担保法规定:一般社会组织、法人、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和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保证人(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作保证人。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就单个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签订连续合同(连续合同是指双方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范围保证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期间的,法律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续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但是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3)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严格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同一个合同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向其他保证人清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4)无效保证合同的责任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主合同无效的,该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明知道主合同无效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5)保证责任的消灭保证责任随着主合同债务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主合同债务的的消灭而消灭。另外还应注意保证责任消灭的特殊原因二、抵押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法律关系:(1)抵押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2)抵押权人接受抵押的债权人;(3)抵押物用来抵押的财产;2、抵押物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内容不完备的,可以补正4、抵押合同生效下列财产作抵押物的时候必须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3)以林木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向运输工具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若抵押物灭失,则抵押权消灭6、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抵押担保债权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受清偿,但是若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应遵守以下原则:都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三、质押(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该具备规定的内容和条款。不具备必要内容的,可以补正。担保法规定,职权人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将该项权利转让以获取的价款优先受偿。1、质押权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一定动产;(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必须基于事先存在的债权;(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被担保债权有牵连关系;该动产与被担保债权的标的物为同一个物;(4)债权已届清偿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留置权的担保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3、留置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有权为保管和维持留置物而使用留置物;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处理留置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要返还留置物。留置合同中应该约定,债务人在不少于留置合同中应该约定,债务人在不少于2个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月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五、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充抵做主合同价款或者由交付一方收回(收受一方退回);定金与预付款的法律效力不同;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4节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成立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条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期限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有效)。(视频:职务代理行为的后果)(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一)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含义 无效合同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无效合同确立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视频:视频:无效交易无效交易-这是谁的房子)这是谁的房子)(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视频:真假车祸)(视频:真假车祸)(二)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三)无效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视频: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讨债风波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按照最合适的方式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与对方协商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履行成本最小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部分条款不明的合同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逾期付款,按新新价格付款1、价格上调逾期交货,按老老价格收款逾期付款,按老老价格付款2、价格下调逾期交货,按新新价格收款(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简单理解为拒绝对方利。简单理解为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请求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五)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六)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5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协议。2、合同变更的特点 (1)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单方不得变更合同。签订后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变更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审批;(2)合同变更一般不涉及已经履行的内容。(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4)当事人只能按变更后的新合同履行合同。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含义 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债务的承担(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这种转让不发生法律效率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的,转让时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3、权利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履行以后,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终止。(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债务相互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公证处。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5年之后丧失该项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消灭后,从属于该项债权的担保权利、利益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又称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合并、兼并等)而成为一个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如时效的期满、合同的撤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等等。第6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违约责任一、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 1、合同争议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过程发生的争议 2、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1)和解自行解决纠纷;(2)调解第三方参与解决纠纷;(3)诉讼法院主持解决纠纷;(4)仲裁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主持解决纠纷 3、仲裁和诉讼诉讼时效时效我国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另外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发生的纠纷诉讼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依照有关规定。仲裁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视频1:诉讼时效12年前的借条)(视频2: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则不受法律保护。二、合同违约责任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2)补偿性原则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惩罚性原则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重的继续履行迟延履行和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4)赔偿损失 (5)定金罚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或者一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依法定或者约定由依法定或者约定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定数额的货币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足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那部分损失以补偿的那部分损失3、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3)债权人的过错;(4)国家政策法律调整;(5)其它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案例一案例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甲企业(以下称“甲”)向乙企业(以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问题】: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答案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案例二案例二】: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把车租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问题问题】:(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愿望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到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案例三案例三】: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三人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强调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问题】:(1)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3)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答案答案】:(1)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2)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3)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4)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案例四案例四】: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问题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答案】:(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案例五案例五】: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六案例六】:甲公司、乙袜厂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0000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交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六月底乙厂电话催讨货款,甲公司原签订人答称:丝袜已卖了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六月底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贷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售的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贷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得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丝袜加价6分的情况。请请回答以下回答以下问题问题:(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合法有据?(2)乙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合理?(3)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六案例六】:199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豪华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