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深圳).ppt
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及相关法律问题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及相关法律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陈斌陈斌 二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主要内容主要内容v一、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业发展概况及存在一、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业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的问题v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v三、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标准三、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标准v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一、海上货代业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一、海上货代业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v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v(一)立法滞后(一)立法滞后v(二)主管部门及行政法规冲突(二)主管部门及行政法规冲突v(三)市场监管不力(三)市场监管不力v(四(四)货运代理企业身混同货运代理企业身混同v(五)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五)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二、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法身份的必要性识别海上货运代理法身份的必要性v海上货运代理的基本法律关系货主(委托人)货代(受托人)承运人(第三人)二、二、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的必要性 海上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因不同的法律地位所适用法律不同,因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货代纠纷适用合同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v归责原则不同。货代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承运人适用的是不完归责原则不同。货代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承运人适用的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全过错责任原则。v责任方式不同。货代企业承担完全责任,而承运人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方式不同。货代企业承担完全责任,而承运人承担有限责任。v诉讼时效不同。货代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不同。货代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时效是一年。合同纠纷的案件时效是一年。v举证要求不同。货代纠纷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运输合同中承举证要求不同。货代纠纷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适用运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则。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v【案例一】原告汕头某公司,被告某货代公司;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向原告传真了一份托运单,记载:预配2月8日截关的船,装货港蛇口,目的港孟买,装货日期2月5日,装货地点澄海,1个40英尺高柜,海运费1,280美元,文件费125元,THC560元,拖车费2,900元,特殊条款:承运人阳明,请原告确认后回传。原告在托运单上填写了以下信息后回传给被告:托运人原告,收货人ZED公司,通知方同收货人,收货地点深圳,货物件数811箱,毛重17,781.5公斤,体积66.83立方米。原告支付了约定的费用。货物由被告安排拖车运至蛇口港装上阳明的船并运到目的港,阳明海运签发了海运提单因更改收货人,而目的港海关的资料未更改,造成货物不能清关。收货人解除买卖合同。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身份,是代理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是货代,无须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v【案例二】某公司委托一货代公司运输锅炉,装货地点:顺德,装运港:蛇口,目的港越南。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拖车装货,货物在从顺德运往蛇口的途中发生车祸,锅炉损坏。某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货代公司抗辩称其是代理,不是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货代公司的抗辩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是承运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v【案例三】原告为运输一批不锈钢与被告签订一份运输协议,原告有一批不锈钢从中山市运往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委托被告为原告的货运代理并委托被告拖车、报关。被告接受委托后,指示一拖车公司安排一辆拖车到中山市工厂装货,原告的代表在现场监装并铅封货柜。货柜运往黄埔港装上中海集装箱公司的船后运往目的港。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和当地海关一起开箱验货,发现不锈钢变成了400袋黄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被告认为是货代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是货代,但被告转委托拖车公司拖柜未经原告同意,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三、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的识别标准v海上货运代理企业身份识别标准:v第一,合同约定。v第二,运输单证的签发。货代as agent.jpg 无船承运人as carrier(船东单).jpg 无船承运人as carrier(货代单).jpgv第三,报酬的取得方式。v第四,实际履行行为。v第五,交易习惯。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v类型一类型一:甲向乙发出托运单托运一个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载明:目的港为国外一港口,托运人为甲,收货人为国外某公司,货物为女鞋315件,手袋326件,装1个40英尺集装箱;装货时间为2012年1月17日,拖柜地点国内某市某鞋厂;海运费3600美元,码头费人民币600元,文件费15元,内陆拖车费1050元,运费预付。货物应装运于丙的船舶,出丙的提单。货物抵目的港后,在甲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他人提走。甲向法院起诉乙,乙是否承担责任?乙是货代,不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v类型二类型二:如在类型一的案例中,甲在向乙托运时并没有指定实际承运的航运公司,乙自己将货物委托给丙运输,要求丙直接签发以甲为托运人的提单,乙从丙处取得提单转给甲,甲从乙处取得提单时并无异议,其他细节均不发生变化,那么乙的身份如何?结果跟类型一一样。v类型三:类型三:如果在类型一的案例中,乙将货物委托给丙实际运输,丙向乙签发了以乙为托运人的提单,而乙向甲签发了另一套乙的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乙的身份如何?乙是无船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v类型四类型四:如果类型一的案例中,乙向甲签发了以甲为托运人的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丙,乙作为承运人丙的代理签发提单。丙承认曾授权乙作为其代理签发提单。那么乙的身份如何?乙是代理,不承担责任。v类型五类型五:如果类型四的案例中,丙不承认曾授权乙签提单或者乙无法证明丙授权其签发提单,那么乙的身份如何?乙被识别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v类型六类型六:在类型一的案例中,如果甲向乙托运时,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甲要求乙将货物交丙实际承运,由丙签发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丁,乙向甲收取了运费,那么甲与乙直接是什么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v类型七:类型七:在类型一的案例中,如果丙是无船承运人,乙的身份是否有改变?如果丙是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乙的身份是否有变化,是否承担责任?乙的身份不变,是货代。但乙选择无船承运人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v类型八:类型八:在类型一的案例中,丙授权乙签发其提单,但丙是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乙的身份如何?是否应承担责任?乙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违法代签提单,应承担连带责任。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四、识别海上货运代理身份案例类型分析v类型九类型九:在类型一的案例中,甲委托乙,在征得甲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乙又委托丙,丙也是货代,不是承运人,乙的身份如何?如果乙委托丙,未经甲同意,情况有如何?乙的身份不变,是货代。在甲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乙不承担责任;但未经甲同意,乙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