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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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的说明.pdf
1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第 1 1 号号(20232023 年年 2 2 月修订月修订)的说明的说明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衔接证券法以及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等上位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我会对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清理,于 2021 年 2月制定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并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结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行的适应性修改。现就指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指引共有四项内容,分别为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定向发行申请材料中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向持股平台及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的具体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一是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明确定向发行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的年报,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明确挂牌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我会关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管要求。2三是为避免监管要求重复,对于已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有关财务报告有效期的内容,予以删除。四是明确了定向发行优先股相关申请文件应当适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