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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囧不正当竞争案例.doc

    • 资源ID:79331175       资源大小:22.50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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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囧不正当竞争案例.doc

    原标题:泰囧 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判赔500万认为电影泰囧制片方和导演徐峥故意搭便车,错误宣传让观众误认为该片是电影人在囧途的续集,人在囧途出品方状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高达1亿元。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五被告侵权成立,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搭便车”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该片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最初的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在宣传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或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续集等,其虚假宣传让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也贬损了原告的商誉和声誉。被告方仿冒原告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被告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否认侵权五被告分别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峥。被告方共同指出,华旗公司并非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经营者,不应成为被告。被告代理人认为,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原告的利益。代理人说,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原告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此外,被告方从未宣传两部电影具有续集关系,原告所提交的涉及“虚假宣传”的证据均为第三方的媒体报道或观众评论,并非被告官方广告宣传。部分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接受采访时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等,仅为个人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虚假或捏造的内容,也无任何贬损之意。公众因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和评论,属于行业的正常反应。代理人说,被告为了将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加以区分,在宣传海报上突出“泰囧”,并明确注明“徐峥作品”。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高票房不但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相反还使得人在囧途关注度和点击量飙升,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市高院指出,鉴于人在囧途的另外两家出品单位声明放弃参加诉讼,故原告单独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故是适格被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拍摄相同类型的电影本无可厚非,但在知晓原告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被告不当利用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索赔1亿元过高并酌情确定赔偿额为500万元。据悉,被告方表示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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