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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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发布日期】2003-11-04【生效日期】2003-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附件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农林牧渔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1000-15000以下500以下1000以下仓储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数净资产总额人万元500及以上50000及以上100-500以下5000-50000以下100以下5000以下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人万元2000及以上20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2000-20000以下600以下2000以下文体、娱乐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6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200-600以下3000-15000以下200以下3000以下信息传输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4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4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3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4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居民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200-800以下1000-15000以下200以下1000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说明: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二三年二月十九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