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6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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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6619.pdf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0-5-28 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的清算、交收等业务。2011-2-22 服务热线号码变更。2011-4-22 备付金划款时间延长,增加参与人划款预约机制。2012-2-17 新增 RQFII 相关内容。2012-8-7 部门调整。2012-10-22 跨市场、跨境 ETF 价差保证金、清算、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2012-11-8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优化。2013-4-18 1、新增结算保证金、股息红利差别化实施相关内容;2、新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资金结算相关内容;3、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相关内容;4、新增信用交易、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资金结算内容;5、新增单市场债券 ETF 及单市场国债 ETF 计入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品种相关内容;6、备付金账号扩位;7、预留收款账户办理机制修订;8、对指南目录及架构进行调整,结算账户管理部分按结算参与人类别及申请业务类别分类,资金结算部分按多边净额、逐笔全额、代收代付等结算方式以及发行类业务、基金类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业务大类进行分类。2013-5-31 新增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2013-6-18 新增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在线办理。2013-7-26 新增黄金 ETF、股票质押回购、报价回购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2013-8-16 1、代收代付业务运行时间调整;2、资金出入账时间调整;3、开放式基金交收时点调整;4、新增预约划款内容。2014-1-27 1、新增国债预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相关内容;2、开放式基金交收账户开立规定调整;3、新股发行相关内容调整;4、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调整。2014-6-30 调整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2014-8-27 1、新增优先股相关内容;2、调整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相关内容。2014-10-8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申请材料新增总部出具的开户业务权限关闭证明文件。目 录 第一篇 结算账户管理.7 第一章 结算业务开通.7 第一节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8 第二节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16 第三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1 第四节 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3 第五节 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24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24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更名.25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26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28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 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28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29 第四章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30 第一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30 第二节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31 第三节 A 股交易单元租用.32 第四节 A 股交易单元退租.34 第五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35 第六节 其他业务.36 第五章 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37 第一节 结算资金账户体系.37 第二节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40 第三节 资金账户的计息.43 第四节 结算资金划拨.44 第二篇 资金结算.49 第一章 结算业务要点.50 第一节 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50 第二节 结算方式.51 第三节 基本流程.53 第二章 多边净额结算.54 第一节 结算品种.54 第二节 清算.55 第三节 交收.59 第三章 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61 第一节 结算品种.61 第二节 清算.62 第三节 交收.67 第四章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2 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2 第二节 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75 第三节 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76 第五章 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77 第一节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77 第二节 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78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80 第四节 配股(不含股配债).80 第五节 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81 第六节 ETF 多日网上发行.81 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84 第六章 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84 第一节 多边净额结算.85 第二节 逐笔全额结算.85 第七章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86 第八章 其他资金结算业务.88 第一节 A 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88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89 第三篇 结算风险管理.92 第一章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92 第二章 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93 第一节 本金风险及其防范.93 第二节 价差风险的防范.104 第三章 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104 第一节 回购质押品管理.104 第二节 回购风险控制措施.115 第四章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118 第一节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118 第二节 交收担保品制度.119 第三节 结算保证金制度.120 第四节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120 第五节 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121 第六节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121 附录 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122 附录 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123 附录 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128 第四篇 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129 第一章 通过 PROP 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129 第二章 交收账务查询.130 附注说明.132 7 第一篇 结算账户管理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的准确。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的,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终止相关结算业务。第一章 结算业务开通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分配相应结算账号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正式开通结算业务。按照结算参与人的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等)以及所申请的结算业务范围(A 股结算业务、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基金结算业务等),以下对各类结算业务的开通手续分别进行介绍:8 第一节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开通 A 股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与公司总部签署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2)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3)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该银行账户在其开户行的开户名称,且需与申请主体一致。申请新增结算业务时,可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任意一家开户行。若需预留一家银行以上的账户,则需另行办理新增资金划拨银行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银行代码由本公司填写;需加盖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并由主管签字;该收款账号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经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证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提供)。(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 9 的文件);相关注意事项如下:申请人填写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号,填写在北京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10 位备付金账号+账户性质(ZY 或 KH);申请表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和有效预留印鉴;(7)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8)印鉴卡(一式三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印鉴卡为本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的简称一致,账号为本公司给定的结算备付金账号;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印鉴卡背面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如同一申请单位开立多个资金交收账户,新开立账户印鉴可确认沿用原资金交收账户印鉴。(9)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10)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相关注意事项如下: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11)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10 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12)其他文件。具体包括: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如结算参与人为跨市场ETF代办券商或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以及PROP用户代码。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同一家参与机构开展不同结算业务可以共用 PROP 用户,且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 PROP 用户。11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二)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信用交易结算业务开通申请;(2)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是本公司的结算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且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报备证明。其他注意事项参见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3)信用交易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 12 供);(4)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印鉴卡(一式三联);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3、PROP 系统操作权限设置 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 13 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有关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律规则创新类业务上海市场)。二、证券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基金系统 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系统”),为中国结算总部开放式基金产品或其它产品(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基金”)提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目前中国结算的基金结算系统参与人分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代理人(包括直销人与代销人)两类。(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的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在 PROP 网上营业厅-结算业务栏目下(无 PROP 用户的,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放式基金结算开通”,在线填报产品名称、联系人信息和营业执 14 照所载信息等内容,同时,需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2)印鉴卡(一式三联);(3)其他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通过PROP 网上营业厅上传);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通过 PROP 网上营业厅上传)。2、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收到中国结算总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系统参与人申请表和相关通知,并审核证券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以及 PROP 用户代码。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4、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每个销售代理人的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各 30 万元)后,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证券公司在线打印结算账户开立通 15 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后,可在线打印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请妥善保管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基金销售结算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合并至统一的资金账户下),将已有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 16 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第二节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准其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批文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托管人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结算业务: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与公司总部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2)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3)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的文件):(7)印鉴卡(一式三联)(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9)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10)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17 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法人授权书。上述文件填写的相关注意事项,参见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为该托管银行。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托管银行分配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如结算参与人为跨市场ETF代办券商或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以及PROP用户代码。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托管银行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托管银行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银行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18 托管银行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二、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申请新增托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一、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产品托管人名称+产品管理人名称+产品类别(基金、年金、社保组合、特定资产、集合资产、定向资产、保险产品等)需同时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及基金管理公司公章。二、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包括托管产品相关合同复印件(明确产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主管部门对托管产品设立的核准文件等。三、共用结算路径申请及承诺。包括:托管银行负责共用专用交易单元的各只产品的明细清算。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清算的各只产品应指定或托管于该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新增托管产品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如新增产品的管理人无 PROP 用户,则产品管理人需向本公司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并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完成 19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如其已有 PROP 用户,则本公司直接为托管银行和管理人开通其新增托管产品相应的 PROP 业务权限。4、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业务开通手续后,向银行发送结算业务开通通知。三、商业银行申请开通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务”。其中: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批准其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2、QFII 及 RQFII 托管人只能以托管人名义开立一个指定收款账户。3、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四、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务”。其中,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从对应的债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取。五、商业银行申请开通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结算业 20 务”。其中: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该银行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复印件;2、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以及开户行必须是该银行;3、对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如其已在相关交易所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尚未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初始结算保证金 20 万元,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取。六、商业银行申请加入中国结算基金系统 商业银行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比照“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七、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申请加入中国结算基金系统 商业银行可以以托管人法人名义为其所托管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其托管产品的申赎款交收。并按其托管产品数量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缴纳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个产品各 15 万元。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基金销售结算账户”。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的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参见“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其自身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基金销售结算账户”,以基金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基金管理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22 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合并至统一的资金账户下),将已有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三、发行 ETF 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代销机构申请开通 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对于已发行 ETF 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代销机构,就相关ETF 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做法商定一致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分销售代理人、产品管理人);(2)ETF 产品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仅产品管理人提交);(3)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直销/代销业务资格的文件;(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6)印鉴卡(一式三联)。对于已开立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的基金管理公司,仅需提交材料(1)至(3)。23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2、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并配置代收代付业务权限。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复制发送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相关产品的A 股结算数据 为了满足产品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相关产品进行清算对账的需要,本公司根据相关申请对产品管理人提供登记结算数据复制发送服务,托管银行和产品管理人在申请新增托管产品清算编号时,在“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中勾选“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基金或产品的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本公司据此每日自动将发送给托管银行的该清算编号下所有托管产品相关登记结算数据复制发送给产品管理人。第四节 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除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的代销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参见本章第一节“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及其费用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参见本章第一节“二、(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账户”。其他拟实施自行结算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在获得本 24 公司总部批准获得相关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参见本章第一节“一、证券公司开通 A 股结算业务”。第五节 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2)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3)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4)印鉴卡(一式三联)。对于选择使用已开立的基金结算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仅需提交材料(1)。2、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并配置代收代付业务权限。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当其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名称、结算账号、预留印 25 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更名 由于机构的兼并、收购、更名等原因,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至本公司办理更名,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与公司总部签署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2)PROP 用户信息变更相关申请材料;(3)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相关注意事项参见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相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6)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7)印鉴卡(一式三联);相关注意事项:新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更名申请表上的简称一致,账号为本公司给定的结算备付金账号;新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新印鉴卡背面除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外,还需加盖原预留印鉴,对无法加盖原预留印鉴的,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情况说明;26 同时有 B 股结算业务的参与人需提供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新印鉴卡各一套。(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9)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更名等批文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更名的批复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同意托管人更名等批文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2、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后,将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参与人涉及更名以外的其他结算账户信息变化,应及时联系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类结算账户信息变更的类型及所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如下:一、变更结算账户基本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或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二、变更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27 1、A 股及基金结算参与人提供新印鉴卡(一式三联);2、B 股结算业务境内参与人提供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新印鉴卡(一式三联)各一套。相关注意事项参见本章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三、变更 A 股预留收款账户(包括银行收款账户户名、账号或银行开户网点,以及新增收款账号或删除原收款账号)1、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2、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四、变更 A 股资金划拨银行(包括变更 A 股签约协议银行,增加或更换 A 股资金划拨银行)2、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或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2、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3、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相关注意事项参见本章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结算参与人需先提交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的有关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银行及预留收款账户的变更手续。五、变更跨市场资金划拨预留收款账户 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相关注意事项参见“结算业务开通”)。六、解除非担保关联交收 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后,将 28 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 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名下已无 A 股、债券交易单元,并结清对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本公司的 A 股、债券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人终止 A 股、债券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2.其他资料,包括:(1)代理机构的相关说明;(2)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机构合并、重组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3)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4)代理机构的法人承诺书;(5)原证券机构法人授权书或清算组授权书。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如有)、信用交易专用交收账户(如有)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 29 人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比照办理,另需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关闭证明文件。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对于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结清与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总部申请销户获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基金结算业务,关闭相关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2、其他资料:参见“终止 A 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分别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的结余款项划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通知结算参与人于当日将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对于 ETF 申购赎回资金和基金代收代付业务的终止,由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并比照总部基金结算业务办理。30 第四章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结算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需同步确认该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信息,在本公司办妥结算路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证券交易。常见的交易单元业务包括交易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包含交易单元性质变更)、交易单元租用、交易单元退租、交易单元注销。第一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结算参与人登录上交所会籍业务系统办理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性质(经纪/自营)”处,勾选“经纪”或“自营”性质,明确新增(或恢复使用)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相关说明:(1)对于仅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人,一般情况可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2)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3)对于承销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按“自营”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本公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人确认的结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31 特别提醒:(1)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2)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3)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后果负责。(4)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结算参与人登录上交所会籍业务系统办理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包括自营/经纪性质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变更前性质、交易单元变更后性质”处,勾选该交易单元变更前“经纪”或“自营”性质以及变更后“经纪”或“自营”性质,明确交易单元变更前、后的结算路径。本公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人确认的结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特别提醒:32 (1)对于仅变更交易单元经纪/自营性质、对应营业部名称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也需通过上交所会籍系统申请办理。(2)如办理交易单元性质变更业务,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况;如因存在以上情况无法完成结算路径变更,上交所及本公司将通知申请人调整报备信息。(3)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4)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