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doc
附件3: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 特级 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1 因脑部创伤而致极重度智能减退。2 重度面部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 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 因脑部创伤而致重度智能减退。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或半径小于等于5度)。3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5 双下肢高位缺失。6 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或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 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10.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三级。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 面部重度毁容。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3.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4. 截瘫肌力3级或偏瘫肌力3级。5. 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度房室传导阻滞。6. 因外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1.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或中度智能减退。2.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重度。3.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5.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6.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7.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8. 单肢瘫肌力2级。9.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0.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1.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二级。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面部轻度毁容。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25度)。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4.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 双眼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度)。6.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HL。7. 鼻缺损1/3以上。8.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或有椎管狭窄者。9. 四肢瘫肌力4级,或单肢瘫肌力3级,或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10.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1.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功能缺失。12.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因创伤脾摘除(18岁以下)。14.因创伤胃切除3/4。15.因创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因脑外伤而致轻度智能减退。2.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中度。3. 一侧完全性面瘫。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6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7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48(半径小于等于30度)。8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0鼻缺损小于1/3、大于1/5。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13一拇指缺失。1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或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7一侧踝以下缺失。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度,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20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1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2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3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4因创伤胃切除2/3。25肾损伤性高血压。26因创伤一侧肾切除。27因睾丸创伤后萎缩所致血睾酮低于正常值,生精功能降低。28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因股骨头发生塌陷而致髋关节功能不全。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全身瘢痕面积5059。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6。4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5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64(或半径小于等于40度)。6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HL。7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8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9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12因脑脊髓损伤而致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 离断,或功能丧失。16 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一足除拇趾外4指缺损。18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9一前足缺失。20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下同)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功能好。21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厘米、大于2厘米。22因创伤肺叶切除。23因创伤成人脾摘除。24因创伤胃切除1/2。25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塌陷,髋关节无功能障碍。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因脑损伤造成边缘智能。2 全身瘢痕面积4049。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5。4.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5. 双眼视野小于等于80(或半径小于等于50度)。6 外伤性青光眼。7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8 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1/3,小于2/3。9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10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度以上,有中度功能障碍。11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12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13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14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无功能。15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6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18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一级。20因创伤脾部分切除。21因创伤胃部分切除。22皮肤切割伤或穿入伤并发脏器伤,术后有轻度功能障碍。23. 因创伤而致一侧睾丸、附睾丸切除,术后睾酮值正常者。九级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轻度。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另眼矫正视力大于0.6。或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4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大于1/5,小于1/3。5 牙槽骨损伤长大于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6 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7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8 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小于1/2。9 四肢大关节之一外伤性脱位,整复治疗后仍有功能障碍。10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11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度(不含)以下,有轻度功能障碍。12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3一手食指两节缺失。14一手拇指关节功能不全。1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6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17重要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18皮肤切割伤,并发肌肉、肌腱、韧带伤,术后功能好,或其伤口长度大于20厘米。19. 胸部挫伤引起咳血,治疗后无后遗症。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全身瘢痕面积10%-30。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4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HL,或一耳大于等于56dBHL。6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7 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2平方厘米。8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9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11.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复位后无功能障碍或枢寰椎外 伤性脱位,不合并瘫痪。12.四肢大关节之一或脊柱创伤性骨关节炎,无功能障碍。13.四肢大关节之一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14.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治疗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16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17.除拇指外,其余34指末节缺失。1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9.身体重要部位骨折愈合后或一般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20.四肢各大关节外伤后,行软骨(包括半月板、韧带)切除、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或明确诊断为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但症状明显,影响训练。21.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发生自发性气胸,治疗后无功能障碍。22.头部创伤造成脑震荡,无功能障碍。2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切除术后)或双侧峡部裂未合并滑椎。24.皮肤切割伤,其伤口长度大于10厘米。十一级 器官无或有轻微缺损,形态轻度异常,无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但停止专项训练一周以上者。1.四肢各大关节扭挫伤,症状明显(关节积液、肿胀、淤血、疼痛)影响运动功能。2.肌肉、肌腱、韧带之一不完全断裂。3.急性腰扭伤,单侧峡部裂或严重腰背筋膜炎。4.各关节骨软骨炎及各类末端病。5.一般部位骨折或撕脱骨折及不完全骨折(骨裂),愈合后无功能障碍。6.腕三角软骨盘损伤或下尺挠关节损伤。7.小关节脱位、小肌腱脱位或断裂(掌、指、趾等)复位或手术后无功能障碍。8.皮肤切割伤其长度:头部大于4厘米,其它部位大于8厘米,需要缝合;皮肤擦伤深度达真皮层以下,其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皮肤冻伤度,面积大于10平方厘米。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1个以上失去咀嚼功能或其他牙脱落1个或2个以上失去咀嚼功能。10.因从事摔跤、柔道项目致使发生单侧或双侧摔跤耳(菜花耳),不能治愈,影响容貌外观。11.脏器(肾、脾、肝、睾丸等)挫裂伤,治疗后无功能障碍。12.骨化性肌炎,影响运动功能。13.创伤性腱鞘炎,反复发作,保守治疗无效,施行手术后无功能障碍。14.创伤性耳鼓膜穿孔,无听力障碍。注:1、本标准主要依据(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结合国家优秀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2、运动性疾病的诊断标准依据实用用运动医学1996年版。3、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病情况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等级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