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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普法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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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普法讲座.doc

    五五普法讲座五五普法讲座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讲:邱存瑜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从1986年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的18条,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法律条文,体现教育立法水平质的飞跃。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这部法是我在当时的国家教委工作时参与起草的第一部法律。当时教育立法刚刚起步,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二、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以后,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对义务教育法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三、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特点: 首先,它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20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已经开始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我们已经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下一步要朝着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更是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的思想、素质教育的使命等等。 其次是它的系统性。全面总结20年来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对新的历史背景下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个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甚至解决了教育法律的一些通病,使之能够成为其他教育法律修订的借鉴。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不回避矛盾,敢于开刀,也体现出了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四、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9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五、新义务教育法的63条法律条文:新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6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素质教育”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法律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2)义务教育终于“免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现于月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这部法律实施的近年间,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近年来,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今秋明春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为让这一目标早日实现,年至年间,不含教职工工资,国家财政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亿元,其中中央亿元,地方亿元。 但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近年来,校园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学生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状况,于月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问题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律还对教师的行为给予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4)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为保障教师工资经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中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10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工资仍然较低。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目前,同为义务教育教师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分别属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存在较大差距。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讲师。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意味着“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小学教师也可评副教授。 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5)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于月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规定,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法律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特殊学校的经费保障方面,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6)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们: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放在这么突出的重要位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供了这么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我们作为在最基层的教育工作者,要珍惜这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把新机制顺利建起来,把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尽快搞上去。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乘势而上,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自己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深入、细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面提升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努力!2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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