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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律制度汇编41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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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律制度汇编41141.pdf

    ./会计之家培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题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 年 1 月 21 日通过;198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1993 年 12月 29 日修正;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订,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 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2)会计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 构成:A、会计规章、B、会计规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3、会计人员的管理(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2)管理围 业务管理 专业资格管理 4、单位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第三节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等。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 A、真实性 B、完整性。伪造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以假乱真。(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 中予以说明。(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2、会计核算的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3、会计年度 (1)是什么: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统计、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4、记账本位币(1)原则: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 原始凭证,并 及时 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容完整,不得漏项。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 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 税务部门 监制章;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 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验收证明。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 退货发票,附有 退货验收证明 和 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 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 记账凭证 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日期 和 文件字号。J、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 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审核 A、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C、处理方法 a、对 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 b、对 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容均 不得涂改 B、一般容错误,由出具单位 重开 或 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 重开。(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B、如何填制 a、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填制 b、可以根据若干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不得将不同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汇总填制在一记账凭证上 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 分数编号法 编号。D、除 结账 和 更正错账 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数。E、一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F、改错方法 a、填制当时 发生错误,应当 重新填制。b、发现 当年 的错误,可以用 红字注销法 进行更正。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调整记账凭证。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 蓝字 编制一更正的记账凭证。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 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 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记账凭证审核的容 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B、容是否填写齐全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和 其他辅助性账簿。(2)会计账簿的登记 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登记会计账簿要用 蓝黑墨水 或者 碳素墨水 书写,不得使用 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 铅笔书写。更正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 应当定期打印。(3)账目核对的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没有账表相符)(4)结账的种类:月结、季结、年结。(5)结账的要求:现金日记账 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日结出余额。7、财务会计报告(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资产负债表 和 利润表。(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 最后一天。企业负责人 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 真实、完整。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企业负责人 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总会计师 的 签名并盖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的或者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 至少每年一次 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A、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B、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C、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D、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E、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8、财产清查: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 各项财产物资 进行实地盘点和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 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9、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种类 各单位的 预算、计划、制度 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种类 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 一年。而不是必须立即移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 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与原始凭证的管理相同)(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 和 定期 两类。定期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和 25 年五种。计算方法: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如 1993 年 5 月 1 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 15 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 2008 年 12 月 31日。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 年 2 记账凭证 15 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 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 年 6 日记账 15 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25 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8 辅助账簿 15 年 三 财务报告类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 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 年 15 银行对账单 5 年 (4)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程序和要求 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专人负责监销 A、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 单位的档案部门 和 财务会计部门 共同派人监销;B、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 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派人监销;C、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 同级审计部门 派人监销。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5)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 业务主管部门、财产所有者 或移交有关 档案馆 代管。单位分立 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 存续方 统一保管;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 一方 代管或移交 档案馆 代管。单位合并 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 合并后的单位 统一保管 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 原各单位 保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 接受单位。交接会计档案时,由 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 负责监交。第四节 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单位部监督、(2)政府监督、(3)社会监督。2、单位部会计监督(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监督主体:主要指 财政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2)政府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3)政府监督的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业务围: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 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容进行再监督。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 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 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至少有 3 名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设立程序 审批+登记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3)代理记账的业务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A、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B、填制记账凭证 C、登记会计账簿 D、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 签名并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3、会计机构负责人(1)地位: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 会计从业书 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 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2)会计从业书的适用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书的取得 取得方式:考试 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行为,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书。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书。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 中专 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含 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证的有效围:全国 (4)会计从业书的管理 管理原则:属地原则。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管理方式 A、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B、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 超过 6 个月 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C、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 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D、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特点:A、针对性,B、适应性,C、灵活性。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D、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形式:A、接受培训、B、自学。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1)会计专业职务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自 1992 年起,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和 会计员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 2003 年起,对 高级会计师 资格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且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中级:会计证+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博士学位(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中级会计师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2 年 初级 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4 年 助理会计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5 年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 或者 一岗多人 (3)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什么单位需要回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如何回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出纳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1)交接的意义 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 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 (3)监交人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 和 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接管人员 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移交清册 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5)移交后的责任 原移交人员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第六节 法律责任 民事行为 民事责任:职务过错 行政处分 1、行为及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行政过错 行政处罚 刑事行为 刑事责任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3、罚款 属于行政责任,罚金 属于刑事责任。4、附加刑如何适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5、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 类,见下页)(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2)所列行为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责任 和 刑事责任。法律责任(1)(2)(3)(4)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 对单位并处罚款数额 30005 万 500010 万 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 20002 万 30005 万 50005万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撤职、开除 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情节严重方可吊销 直接吊销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会计人员的名誉、原有职务、级别(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形式:可以 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 双方当事人:申请人(老百姓)、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当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且无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3)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管辖法院 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期限 A、先复议、后诉讼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直接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提出。被告 A、直接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B、经过复议的 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C、两个行政机关做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 7 日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审理方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一审判决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做出第一审判决。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注意与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许可。(注意与复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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