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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73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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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7354.pdf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种类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风险 在项目公司设立方面,涉及对项目公司合法权益会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5、抽逃出资;6、未依法年检。上述法律风险对于收购方进入项目公司后的合法权益以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构成了对项目公司财产权益的损害,该行为不仅对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带来影响,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正常进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实收资本要求,从而致使项目公司可能遭受被取消开发资质的重大法律风险;再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后但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这就会使得项目公司在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时因项目用地存在权属瑕疵而影响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二、项目本身的风险 由于土地性质、取得方式、规划用途、使用期限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复杂关系,尤其是久拖未建或停建的项目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涉及房地产领域中具体专业问题的风险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1、土地使用权风险:包括出让金支付与否、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无股权转让的限制、开发条件限定、有无带征地情况、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被征收或征用等风险;2、项目主体的风险:包括开发主体与审批主体是否一致、实际建设项目与审批项目是否一致的风险;3、动拆迁风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所有的拆迁风险转移给受让人,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动拆迁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被拆迁人享有法定优先权安置房;4、规划风险:规划有无调整,调整的是否符合受让方的开发需求,规划有无超过期限,需要重新申报的能否获得批准;5、项目相邻关系的危机风险: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使取得了建筑设施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筑行为是合法的,但只要导致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规定的最低标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6、需要政府审批的各类证照是否已批的风险,如动工开发期限,是否已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是否获得延期开工,有无被政府收回的可能;7、项目建设中各类合同的风险:尤其是在建、停建、缓建项目的,合同情况更复杂,有无履行纠纷、合同违约或解除纠纷,是否有因建设工程进度监管不严给予施工单位的不当工程签证风险;8、违法建设的风险:如超规划建房;9、工程质量风险;10、不动产有无抵押担保的风险;11、物业销售的风险。三、项目公司资产不实的风险 在并购项目中经常会发现项目公司存在实物与账目不相符的情况,账物不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物无账,即资产未进行资产登记和财务处理,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2、有账无物,即对于已报废、调出的资产不进行核销,导致长期挂账。3、账物不对应,即会计资料无法真实地反映和有效控制资产的增减变化,久而久之,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与少、价值的增与减,从而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项目公司资产不实不仅会导致形成账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盈利或亏损无法准确核算,而且会导致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准确掌握项目公司真实经济状况,同时有时会使得并购方看好的被并购方的资产,在并购完成后有可能存在严重高估,甚至一文不值,从而给并购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四、项目公司债务风险 据统计并购重组的失败率高达 70,而导致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被并购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理不当或没有防范措施。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或者是由于项目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突发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从而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五、项目公司重大合同风险 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通常会涉及重大的合同,例如项目承包人的建筑工程合同、重大资产采购合同等等,这些重大合同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作为受让方来说必须全面的了解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尤其应重点分析和论证项目公司重大合同的有效性、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条款、有无显失公平或重大风险条款、对项目公司控制权改变情形下的特别约定等。否则稍有不慎在收购方接手项目公司后可能会因该风险的爆发而给项目公司带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将直接影响项目公司运营。六、项目公司并购中的其他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必须要关注的法律风险外,作为收购方还必须审查项目公司劳动人事法律风险,即审查项目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处置、项目公司的薪资、规章制度、工作交接等问题是否妥善解决;必须审查项目公司是否涉及或者是否即将会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审查项目公司并购中是否存在国有股权、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处罚)、项目公司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及股东会决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款中是否存在限制项目公司并购的条款,等等这些在项目公司并购中不得不考虑的其他诸多法律风险。(二)、法律风险防范 一、通过对项目公司实施尽职调查防范风险 尽职调查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由收购方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详尽的审慎调查,通过调查,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这样,同时也可以在并购合同签订前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有足够的了解,从而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简而言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具有从法律上、财务上、项目可行性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因此,收购方应当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甚至房地产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对外担保、税务、重大合同、劳动用工、项目投资开发情况等各个方面。二、通过完善、周密的并购协议防范风险 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完善、周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并购交易安全。通过完善、周密的并购协议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有:1、通过定价与支付条款防范风险 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第三方的托管账户来保管并购对价(适用于股权转让交易)的价款。一般约定根据股权转让进程的不同阶段来分期支付相应的对价。为防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出现未经披露的债务,可以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对价作为担保或违约金。2、通过价款调整条款防范风险 为了防止交易对方在协议签订前向收购方所披露的事项在协议签订后发生变化或出现未披露的事项进而会损害收购方以及项目公司的权益风险的发生,可通过设立对价调整条款,即双方在并购协议中约定在特定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收购方有权单方调减并购对价,可依此拒绝向交易对方支付所调减的对价,或者有权要求交易对方返还超出部分的对价。3、通过先决条件条款防范风险 所谓先决条件条款是指,并购双方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某特定情形或条件发生及成就时双方或一方方负有履行并购协议约定的某特定义务,或者并购协议方可生效。对于收购方来说设定先决条件条款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督促交易对方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如督促交易对方积极办妥并购交易实施的项目公司内部决议或外部批准手续,防范交易行为因在尚未获得项目公司内部决议或外部批准情形下而遭受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再如,可以督促交易对方在收购方正式进入项目公司前积极消除项目公司存在的诸多瑕疵问题,如股东出资瑕疵、资产权属瑕疵、项目开发建设瑕疵等;二是在交易对方就已披露的项目公司风险事项在某指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得到消除的情况下,赋予收购方单方终止协议退出交易的权利;三是可以作为收购方对价支付的要件,即收购方可以通过该先决条件条款的设定主张在某特定条件成就前,交易对方无权向其主张对价支付义务,进而可以有效控制对价的支付风险。4、通过过渡期条款防范风险 通常,在并购交易中,并购协议的签订仅是整个交易行为的开始,只有到了交割日,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才是交易行为的终结。从并购协议的签订到交割日整个期间即为过渡期。过渡期的长短视双方意愿以及各种法定程序的履行和法律文件的审批的时间而定。在过渡期期间,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是相当敏感和慎重的。对于收购方而言,因尚未正式取得项目公司控制权,从而无法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但项目公司的任何经营、资产、债务、人事等事实上正在发生或变更,都与收购方自身在项目公司的未来利益有密切和必然的联系。而对于交易对方而言,因已决意让出项目公司控制权,甚至已决意退出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可能出现各种的降低经营意愿,怠于管理的行为,在公司资产、负债、人事安排、风险防范、合同履行等方面出现的松懈、放任的情况,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和资产保全。故为了使得项目公司的现状得以维持,以及防止交易对方利用其尚对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相从公司获取其他利益,或者采取恶意行为致使项目公司资产价值减少、债务增加。因此,收购方应当设立过渡期条款来约束交易对方行为防范风险。即在并购协议中,对于过渡期内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提出先期进驻并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等具体措施,如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以便适当地、及时地、准确地实现管理权交接。同时,约定项目公司在此期间内不得实施利润分配,非经收购方同意不得对资产进行任何有损项目公司权益的处置行为,不得对公司负债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行为,亦不得与第三者从事任何对项目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5、通过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条款防范风险 一份并购协议中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占据了较大部分的内容,收购方之所以需要在并购协议中要求交易对方进行长篇累牍的作出各类陈述与保证,其最终目的就是拟通过该条款的设置防范交易对方在协议签订前/时向收购方所披露的、作为收购方作出收购与否的决策依据即项目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是真实的、全面的、详尽的,防范虚假陈述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对收购方来说,陈述和保证条款是化解收购风险的最好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交割前的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会要求交易对方作出如下各个方面的陈述与保证:1、交易标的物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交易对方有权签约、履约,且履约无障碍/争议;2、项目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即财务信息准确、真实、无遗漏以及无遗漏披露债权债务;3、资产方面,即资产完整、权属无瑕疵、性能良好;4、项目本身方面,各项手续合法、且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批准要求;5、税务方面,无偷漏税行为、无税务争议存在;6、重大交易方面,在过渡期内不损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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