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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知识点43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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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知识点43841.pdf

    1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 制定或发布机关 形式 含义及法律效力 会 计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会计法颁布于 1985 年,现行 1999年修订版。2.注册会计师法 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颁布于 1993 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会计法律是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 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 1.2000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199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XXX 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定依据是 会计法 国 家 统一 的 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 1.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试试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行为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2)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管理、会计市场推出管理。2)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3)从事审计人员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通过考试,两年以上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4)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5)根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 2)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 3)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四)会计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2)会计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邻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3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种会计活动。一、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3)并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要进行会计核算,如:合同的签订 只有经济业务事项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进行记录和反映。(二)对经济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资料(无中生有)2.编造会计资料(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假乱真)三、会计核算的内容(一)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在生产经营和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量反应的经济业务事项(二)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1)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的交换。如: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4(2)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利益影响的各类事件。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三)经济业务事项具体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一)将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时段,在会计上就称为会计期间。(二)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三)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五、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要求(一)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二)民族自治地方及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文字 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一)会计凭证的种类(按其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表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2)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1)原始凭证的填制 及时填制或获取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具体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 5 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5.有关附件必须齐全(2)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否则无效)2.原始凭证的开具单位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3.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金额正确但内容错误的由开具单位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应当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三)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1)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编制依据是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1.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 3.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担负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与其他单位结算各单位应负担的部分 7.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从新填制;已入账的记账凭证:1)红字注销法 2)补充更正法 3)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2)记账凭证的审核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八、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互相联系的帐页组成的,用来序时的、分类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分类:1.总分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性账簿(二)会计账簿的记置要求 1.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6 2.不得私设账簿,不得帐外设账(三)会计账簿的屁用要求(了解)(四)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的内容完整 2.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会计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 1/2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用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记录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凭证 5.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更正方法:1)划线更正法 2)红字更正法 3)补充登记法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为止的发生额;对只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为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本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五)账目核对的要求 1)账实相符 2)账证相符 3)账账相符 4)帐表相符(六)结账的基本要求 1)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余额方向,在下面的通栏划单红线 2)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余额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九、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1)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2)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3)促进企业、单位遵守财经纪律 7 4)挖掘财产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二)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三)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会计报表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一般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产生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内部控制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报告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记录(二)会计档案的保存、归档 8(1)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将会计文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文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会计档案。(3)采用电子会计档案的条件:1.配备了适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2.配备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 3.配备了信息管理机构或人员 4.建立了严格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4)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1.永久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 2.定期是指会计档案应保存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年、15 年和 25 年五种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四)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的情况: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2)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 1)企业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五)会计档案的交接(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调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3)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各单位保管(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六)其他相关规定(1)会计年度的规定: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2)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且只能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9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3)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4.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 5.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原则:1.合法性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 4.科学性原则(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1)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2.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10 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二)监督主体(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1)范围:1.依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形式: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抽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行为。(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社会监督)(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4.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结果(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11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3)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3 年以上)(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二)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四、代理记账(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2(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退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六)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1)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2)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述(1)会计从业资格证是“门槛”(2)考试大纲财政部定(3)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4)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5)考试结果公布后 6 个月内拿证(6)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7)考试舞弊的,2 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8)不参加继续教育为取得规定学分,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调转登记,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警告。(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起 90 日内,到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上岗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注意:职务发生变化不用进行变更登记 13(3)调转登记 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3 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调入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4)定期换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 6 年内有效。持证人当在到期前 6 个月内办理换证(5)证书的撤销和注销(略)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法:1)面授 2)函授 3)录像 4)网络教学(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学时要求和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中级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高级 高级会计实务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是省级人事部门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业务能力 3.有利于加强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 14 1.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注意: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办理移交手续的准备工作(1)将为填完的凭证填好(2)将未记账的账目记账并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的后面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对未来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材料等内容(二)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4)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5)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办理移交的操作人员应当与接管人员共同将有关电子数据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7)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应以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8)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三)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四)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15(五)会计工作交接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的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 主刑、附加刑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二)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单位:3000-50000 元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2000-20000 元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三、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 1.通报 2.罚款 单位:5000-100000 元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3000-50000 元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 1.通报 2.罚款 单位:5000-100000 元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3000-50000 元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 1.罚款 5000-50000 元 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其原有职位、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1)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2)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由单位做出)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传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1)偷税 偷税 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 不满 10000 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总纳税数额不到 10%的,处以偷税数 5 倍以下的罚款 (2)“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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