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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228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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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22855.pdf

    第二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06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 2007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此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 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权利保护。一、示范讲稿(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如去年,3 名刚满及未满 16 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近日,3 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出去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天台法治网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学生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学生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学生、保护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一)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夏,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小夏数学得了 82分,全班第二,语文 79 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小夏怕挨打,就说都在 90 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小夏咽了气。小夏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二)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 2。(三)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子不得早于 20 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四)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8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 6 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五)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使之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如某地发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小红,17 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2 月 17 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 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这起命案撕裂了 6 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 17 周岁。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 18 周岁,萧山人。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去年 12 月 13 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晚上 9 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 18 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 150元的治安处罚。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 月 17 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欲将其推入钱塘江中,置其于死地未果。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江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18日晚上 10 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19日凌晨 2 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这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与他们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学校教育,是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既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辽宁丹东市某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 50 人。于是,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 9 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 9 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 3000元至 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 9 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学生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有一年,新疆克拉玛依市 7 所中学和 8 所小学的近 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 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另外,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 多名师生掉进 3 米多深的江水中,5 名学生和 1 名教师不幸身亡。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学校在举办各种活动时必须切实做到保护学生的安全。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这些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也有。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你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2 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你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你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 16 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 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具体内容不再展开。(二)青少年维权 同学们好,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为大家来讲有关青少年的维权问题。一、青少年的权利 青少年在法律上统称为未成年人,就是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应该说,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是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那么大家知道咱们青少年在法律上究竟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粗略做了一下统计,可归纳为 16 种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因为青少年属于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影响,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正确行使这些权利。比如在校学生入学的时候,需要家长来办入学手续。为了保证青少年能够充分正确的行使他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来保障行使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人,叫“监护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们的监护人,接受监护人保护的子女,在法律中也被称为“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一般是由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来代他们的孩子来维护权利。下面结合案例来与同学们来认识未成年人重要的几种权利。(一)人身自由权 东莞市司法局 李文杰 人生自由权很重要。2007年山西出了黑窖工事件,即黑窖工被关押起来强迫进行劳动,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是典型侵害了人身自由权利案例。为进一步认识这种权利,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小明 10 岁,是某学校的学生,有一天,他和妈妈到商场的超市去购物,在选购完物品将要离开的时候,却被商场的保安给拦住了,这个保安对小明的妈妈说,我们发现你的孩子拿了商场的东西没有付钱。小明坚决不承认,说没有的事。商场的保安就提出来说,我们要对你进行搜身,以证明你说的是否属实。说到这里,我想问同学们,你们认为,商场的保安有没有权力对小明进行搜身呢?(提问)答案是:没有权力的。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下,“搜查”作为一种侦察措施,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进行。一切无搜查权的人,以及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例如检察人员、公安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都是非法搜查。所以,在本案中,保安要求搜身,就是要侵犯小明的人身自由权,小明和他的监护人妈妈有权利拒绝商场保安的搜身要求。如果保安强行要搜身,小明的母亲可以以其侵犯人身自由权而报警寻求保护。同学们,你们在学校有没有对你的同学进行搜身呀?有的话你就违法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哦!同学们,你们在学校或者回家路上有没有被人强行搜身呢,有的话赶紧跟家长、学校和警察叔叔说,法律是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的。(二)财产所有权 同学们有没有想过自己拥有什么财产呢?(提问)是的,同学们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财产。你们拥有书本、文具、压岁钱等有形的财产,同时你们也拥有诸如在学习过程中学到的知识这样的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你们的老师们正孜孜不倦的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你们,让你们拥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你们财富增长的速度,让我非常羡慕呢!知识产权中也含有财产权的内容。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晓芳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从小喜欢绘画,水平也很高。有一次,她参加市里的少儿绘画大赛,获得了一等奖,除了获得荣誉证书外,还收到了 1000元人民币的奖金。晓芳领到奖金后非常高兴,计划怎么用这些钱来买自己喜爱的东西,可是一直没有舍得花,把钱放在家里自己的抽屉里。正巧有一天,晓芳的爸爸因为急着外出办事用钱,可手头却没有现钱,于是就把晓芳的 1000元钱拿走,花掉了。后来,晓芳发现自己的钱没有,就问家里人谁拿走了她的钱,她爸爸回来后告诉了实情。晓红非常不愿意地对爸爸说“你怎么不经我的同意就拿走我的钱花掉了呢!”她爸爸听后,非常生气的说“你是我的女儿,我辛辛苦苦把你抚养大,难道就没有权利花你的钱么!”在此,大家想想,晓芳爸爸的这种做法和观点对么?答案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钱、物、房产等)。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本案中,晓芳获奖而得到的 1000元的奖金,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晓芳的爸爸作为晓芳的监护人,为了自己外出办事需要而花掉了被监护人也就是他女儿的钱,即侵犯了晓芳的财产所有权,是违法行为。讲到这里我想问大家今年过年兜到了多少利是?肯定都不少吧,这些钱做为你们的财产,各位是如何处理的呢?同学们的利是交给父母保管的有多少人呀?举手看看 利是钱作为同学们的财产,大家拥有处理权,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建议同学们花在更有实际意义的用途上,也可以为同学们购买一些教育基金和保险等实现财产的增值。同时,同学们也应该孝敬父母,体谅父母。特别是家里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同学,更应该把得到的利是钱交给父母,让父母做统筹安排。同学们不管在家里、学校还是以后到社会上不能成为只是索取,而不愿付出的人,要从小培养敢于担当、负责任的好习惯。二、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的中父母对孩子权利的保护,像抚养教育子女、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等。2、学校保护:这点学生感受最深的,主要是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等教育。3、社会保护: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营业性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4、司法保护:其中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小学生暑假前法制教育 东莞市政法委 全国优秀法制副校长 冯福均 各位同学:大家好!一年一度的暑假又要到来了,每一位同学的内心肯定会感到无比的快乐和轻松。心里打着各种小算盘,怎样才能渡过一个愉快的暑假呢?有的同学会和家长外出旅游,有的会参加暑期各种兴趣班,有的会呆在家里自我娱乐,有的同学还会自己找同学找朋友安排各种各样的节目,肯定不会闲着,让暑假的美好时光在我们身边偷偷溜走。是啊,漫漫的暑假,轻松的心情,没有了学校纪律的约束,少了父母敦促的话语,一些同学就会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不经意之间就会沾染上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气,就会放松对安全的警惕,所以在放假之前,学校领导要我给同学们上一堂课,提醒同学们假期里要注意法制与安全问题,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暑假。下面我将结合同学们日常的行为规范讲一讲有关问题。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俗语说:“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你成功的一半”。而小学阶段是每个人一生习惯养成最重要的阶段。一般情况而言,一个人在小学阶段能养成良好的习惯,等长大成人了他的各种好习惯都会一直保留着,对他终生都受益无穷,比如刻苦学习、勤俭节约等。反过来讲,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而不及时严格纠正的话,那他将会被这些坏习惯害了一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有以下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娱乐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以上所禁止的不良行为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我们同学们切记不能养成这些坏行为。比如偷窃行为,有的同学因为平时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父母给了一些零用钱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于是就开始去偷父母的钱,父母的钱偷多了肯定会被发现,发现了就会受到父母的皮肉之痛,而父母的钱也更难偷了,可是这时已经养成了花钱的习惯,平时买东西吃买得又多又好,请好朋友吃东西多威风呀,突然断了财路,那怎么办呢?于是就会财迷心窍,胆大包天去偷别人的钱财了,就会偷同学的、偷学校的、偷别人家里的,这样就会一步一步的走向犯罪深渊而不能自拨,自毁了前程。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我市某小学生钟某,年仅 11 岁,借口到朋友家玩为名,进行盗窃,竟一次盗得人民币 12 万元。一个小学生为什么竟成了江洋大盗了呢?其原因还是因为自小养成了贪吃贪玩的坏行为习惯,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就开始小偷小摸,后来发展成这样的大盗,很值得我们同学深思。又如,我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王某两人从小就成了酒肉朋友,无心向学,整天混在一起玩乐,但苦于无钱,经常以各种借口向亲戚朋友借,后来借不到了竟然商量去偷一间公司的保险柜,一次盗二万元人民币。都是坏习惯害了他们呀!有的同学说,我偷父母的钱不犯法吧!我可以在这里告诉你,偷父母的钱财一样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不过是法律不予以处罚。有些同学说,不处罚不就是没事了吗?问题可没有哪么简单,虽然法律不处罚你,可是你想过没有,一旦你认为偷家里的钱是没有问题的话,那你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去做,纵恿了自己的行为,慢慢竟养成了一种坏的习惯,甚至变成了心理的病态,而到那时发现错了,想改正过来了,可能已经晚了。这样的例子也是很多的。有一个学生刚进到一所中专学校读书就开始作案。有一天晚上趁同学熟睡之机竟将八间宿舍的同学的手机一偷而空,竟偷得十几个手机,作案盗得的手机居然还在学校里公开拿出来使用,刚好被一个丢失手机的同学认出来了,就这样将他抓起来,我们问他,为什么偷东西呢?他向我们说,他从小就养成了偷东西的习惯,现在发展至一见到别人有值钱的东西就想弄到手,不然就会心里痒痒的。而在作案中,他会感到一股莫名的兴奋,一旦得手就会感到心理得到一种满足。其实,他已经发展成一个具有一定病态心理的惯偷了,要想纠正过来已经很困难了。有的同学说,等我长大了,我想不偷就不偷了。问题可远没那么简单,坏的行为一旦养成要想纠正是很困难的,所以说,同学们一定要在小时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又比如说,同学们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与别人发生矛盾,有个别的同学就喜欢采取用拳头说话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思想惯性,以为这种暴力的方式能吓倒别人显示出自己的威风,久而久之便也养成了一切以武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维惯性,一旦这种行为变成了一种意识,我想这种人离犯罪的深渊已是不远了。比如 2007年 5 月 15 日发生在电白县某中学一宗学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特大案例就是相当典型的。初二年级的吴某和同班一女同学发生口角,女同学便叫来同校的 6 名男学生要教训一下吴某,吴某于是掏出弹簧刀乱刺,致 2 人死亡、4 人受伤。此事在全国轰动一时,学生用暴力方式去解决争端和矛盾其最终是害人又害已。所以,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能因一点小小的问题就大打出手,自己解决不了的还请社会上的不法青少年以武力方式解决,一旦涉及到邀请社会上不法分子参与打架斗殴往往后果都是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二、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现代社会,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现代生活的一部份。家长们的心理也很矛盾,给同学们上网吧,又怕同学们沉迷于网络,特别是沉迷暴力和色情的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拨,影响了身心发展,不给同学们上网吧,又担心同学们会和现代社会脱节,跟不上时代。我认为,要堵截同学们上网是不可能的,所以我提倡同学们文明上网、安全上网。而要做到文明、安全上网,同学们就一定要认识到互联网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它。今年 7 月媒体公布,从化市 1 5 月份法院审结的 21 宗未成年犯罪案件,其中有 15 件是与迷恋网络有关的,案件涉及到的是抢劫、盗窃、绑架、故意伤害等。如潘某,一个 15 岁的少年,因筹集上网费用,5个月抢劫了 4次,被法院判处 10年 10 个月有期徒刑;又如谢某,女,16 岁,为筹集上网费而强迫在网吧上网的 13 岁小女孩康某卖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与沉迷网络有密切的关系。我通常会问同学们,上网需要什么条件?很多同学都会很轻松对我说,上网需要钱、时间、精力。我再问同学们,作为一名学生,我们拥有充足的钱、时间和精力吗?偶尔去网吧上一下网,我们的零用钱是可以顶得住的,可是经常去呢,你还有那么多钱吗?没有了,没有了怎么办?于是就会想出各种歪点子去寻钱,于是就可能发生去偷、去抢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对于时间和精力呢?作为学生,我们的时间和精力只能放在学习上,一旦将时间和精力放在上网打机上,就必然影响到了学习,沉迷上网的同学就会将学习抛之脑后,导致学业退步,甚至厌学、离家出走等行为。绝大多数因沉迷网络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就是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而网络中的色情和暴力却深刻地腐蚀着青少年的精神,导致人生观、价值观的迷失,诱发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另外,上网的场所网吧,也是容易滋生犯罪的地方,一些小混混经常出入于这些场所,未成年人容易成为他们拉扰腐蚀的对象,而一些未成年罪犯也是从这里走向犯罪的。放假期间,同学们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在没有家长和学校监管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到网吧去上网,也特别容易由此而沉迷网络游戏,我告诫同学们不能到网吧上网,因法律规定在校的未成年学生不能到网吧上网。而如果在家里上网,也一定要注意控制上网的时间和内容,一定要做到文明、健康、安全上网。三、快乐生活,安全第一 在暑假里要注意那些方面的安全问题呢?我提醒以下几个方面:(一)外出旅游,安全伴行。1、访友、旅游时,要结伴而行,避免单独游玩;2、在旅行途中,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吃用陌生人的食品、饮料;3、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时,注意防盗、防抢;4、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交通意外。交通事故成了现代社会的第一大杀手,全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员就有达 10 万人之多,超过了近十年死亡人数最多的伊拉克战争。而我市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是相当高的,据市交警部门统计,单是今年 1 5份,我市发生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就达 75 宗,其中涉及中学生的交通事故 25 宗,造成 7 人死亡、伤 29 人;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 50 宗,造成6 人死亡、58 人受伤。真是“车祸猛如虎”呀。所以同学们一定要珍惜生命,安全第一,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我们同学们不但要清楚记得老师对我们讲的“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而且时时刻刻严格执行于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自己父母也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要严肃予以提醒和监督,因为这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爱护呀。(二)游泳避暑,注意安全 每年的这段时间,新闻媒体都不断播出关于儿童溺水死亡的信息,真令人伤心呀,一个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被无情洪水冲走或沉没了。据报道,每年全国就有 3 万多名儿童溺水身亡,3 万个家庭因此而悲伤欲绝,失去生活的快乐。每年我市也有为数不少的儿童因溺水而身亡的,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心。暑假期间,雨水较为充沛,江河水涨,同学们特别要注意:1、不要到无人看管的小塘、河涌等地方游泳,应到正规的公共泳场游泳;2、游泳时要带上救生用具,并有会游泳的成年人陪伴,确保安全;3、家长也要做好防护,不要让小孩到不安全的地方游泳。(三)留家时,注意防火防盗 1、注意不要玩火、玩电,易发生意外;2、要注意陌生人的来访,不能较易开门给陌生人进来;3、避免独自外出和行走在偏僻的街巷,防止被抢,遇到不法侵害时要注意报警。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法制安全教育课就讲到这里,希望同学们能从以上所讲的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希望同学们高高兴兴回家去,平平安安返校来。最后祝同学们暑假快乐!谢谢!二、典型案例 (一)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天津未成年人服务网 http:/ 1、高温天气忙排练,学生身体吃不消 江西省某中学为迎接市里的验收,准备举行一次夏季运动会。连续数日,在高温天气下,组织全校 610多名女生进行开幕式的演排。据江西省气象台报道,今年 7 月上旬,该市最高气温达到 36.7摄氏度,由于天气温度过高很多学生体力不支,纷纷晕倒。可学校只是为学生分发饮料来抗暑并没有停止排练,个别学生的家长得知情况后很是不满,来找学校评理,学校的答复是已经为学生提供了避暑饮品,况且训练场地在室内体育场中。点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中学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该中学在高温下组织学生排练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不当的。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2、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王某系合肥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2005年 1 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从本班教室出来欲下楼。当行至三楼下二楼的第四、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出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王某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法院实地勘验,事发地点楼梯栏杆高度为 75 厘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 75 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未能尽到确保楼梯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法定义务,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某损失 57592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二)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3、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杨新某 16 周岁,是天津市第 48 中学初三班学生。一天下午,其班主任王某去教室时,发现杨新某旷课不在,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新某回来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某让杨新某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某抓住不放。而后校团队书记陈利某赶到,将杨新某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某抠杨的嘴,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杨新某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进入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新某蹬倒。杨新某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法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三、法律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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