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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船师考试A,复习精华117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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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船师考试A,复习精华11762.pdf

    第 1 页 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初次检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在任何 5 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该 5 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 36 个月。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新造船完工后,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如下图纸要求保存在船上:完整稳性计算书、总纵强度计算书、破舱稳性计算书,如适用。与载重线有关的内容有:干舷标志、舱口、门与通风筒的位置、空气管、栏杆等。甲板线系长为 300mm 和宽为 25mm 的一条水平线。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 300mm,宽为 25mm 的圆圈与长为 450mm,宽为 25mm 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在线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S:夏季载重线 W:冬季载重线 WNA: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T:热带载重线 F:夏季淡水载重线 TF:热带淡水载重线。淡水载重线在垂线后方。载重线公约对舱口、门口及通风筒的位置规定如下(Reg.13)位置 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位置 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舱口围板应按其位置具有坚固结构,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 1 时,为 600 mm;在位置 2 时,为 450 mm。在主甲板上小舱口盖的围板高度测量方法如下:在甲板上量取时,围板高度应该垂直于水平基面高度不少于 600mm.在位置 1 和位置 2 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如舱口盖的长度超过 1.5 m,应至少用两套钢质压条或其他相当的紧固装置来固定。由活动箱形舱口盖关闭的舱口的布置在舱口围面板上用来压紧舱口防水帆布的楔耳安装及布置要求(Reg.15)楔耳应加工及安装成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度应至少为 65mm,其中心间距应不大于 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与舱口角的间距应不大于 150mm。ILLC 关于机舱开口的要求(Reg.17):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相关公约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 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 mm,如果在位置 2,应至少高出甲板 380 mm。对核定的干舷小于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230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 600mm。载重线公约对通风筒要求(Reg.19):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900mm,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760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 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4.5 m,和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2.3 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通风筒的开口应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关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 100m 的船舶,该关闭设备应永久性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未这样装设,则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载重线公约对空气管要求(Reg.20):如果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 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 450 mm。空气管应装设第 2 页 自动关闭装置。可同意在油船上使用压力真空阀(PV 阀)。国际载重线公约对舷外排水管要求(Reg.22):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 450mm 处,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 600mm 处穿过船壳,均应在船壳上设有止回阀。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无足够厚度要求:对外径等于或小于 155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4.5 mm;对外径等于或大于 230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6.0 mm。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够厚度要求:对外径等于或小于 80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7mm;对外径为 180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10mm;对外径等于或大于 220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12.5 mm。载重线公约对泄水孔、进水孔及排水孔的要求(Reg.22):如果排水管的船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至少 0.01L,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如果上述垂直距离超过 0.02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可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带有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设备的自动止回阀。载重线公约对舷窗的要求(Reg.23):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 0.16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及面积超过 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舷窗不应设在这样的位置上,即其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并且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已核定)以上的距离为船宽 B 的 2.5%或 500 mm,取较大者。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舷窗在浸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干舷甲板以下;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 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 mm。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按约 1.5 米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至少每 3 根撑柱应用托架或撑条支撑;载重线公约对门槛高度以及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的围壁高度的要求 Reg.12: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380 mm。Reg.14-1:舱口围板应按其位置具有坚固结构,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 1 时,为 600 mm;在位置 2 时,为 450 mm。Reg.18:在位置 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600 mm,在位置 2,则应至少为 380mm。如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 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Reg.19:在位置 1 或位置 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900mm,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760 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 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第 3 页 Reg.20:如果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 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 450 mm。SOLAS 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一般国际营运船舶,其船上载运人员的数量会受下列证书限制: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国际防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特殊用途船证书(如适用)、最低船员配备证书。船上可反映船上实际人数的记录有:船员及乘客名单、消防救生演习纪录、应变部署表、溢油部署表。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 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展期不得超过 3 个月。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 年。(换证期满日只能提前,不能拖后)载重量系指船舶在比重为 1.025 的海水中,相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载重量不小于 20,000 t 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 350)或高压(超过 7M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在超过 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SOLAS 公约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检验通道要求(SOLAS II-1/3-6):适用于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长度为 35m 或以上的液舱和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 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相互远离。长度小于 35m 的液舱应至少设置 1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当 1 个液舱被 1 道或多道制荡舱壁或类似的隔堵所分开,如不易于布置从舱室的一端到另一端的通道,则至少应设置 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 2 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道应对角线布置。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通道的最小的净孔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600mm。如通过货舱口进入货舱,梯子的顶部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板;如舱口围板的高度超过900mm,则在梯子同一位置的舱口围板外侧应设置踏步。如通过制荡舱壁、肋板、纵桁和宽板肋骨上的垂向开口和人孔贯穿到达该处所长度或宽度范围,这些开孔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800mm,除非设有格栅或踏板,否则这些开孔应位于从船底板量起不超过 600mm 的高度处。SOLAS 关于倾斜试验的要求(SOLAS II-1/22):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24m 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SOLAS 关于干货船破损控制图的适用及使用要求(SOLAS II-1/23):干货船破损控制的要求适用于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第 4 页 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 220时,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以防触及可燃液体引起着火。如绝热设施的表面是吸油的或可能被油渗透,则应采用薄钢板或类似材料妥善包裹。对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建造之船舶,其燃油柜容量要求如下(SOLAS II-1/26.11):用于燃油舱、沉淀柜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透气管在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海水或雨水溅入。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及主系统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 8 h。SOLAS 公约对主操舵装置固定储存柜的要求(SOLAS II-1/29.12):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纵时,设置一个固定储存柜,其容量足以至少为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SOLAS 公约对主操舵装置试验时海况的要求(SOLAS II-1/29.3):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 28s 内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0。对于 1998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的控制要求如下 (SOLAS II-1/Reg.31):所有对船舶推进、控制和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系统应是独的或设计成在某一系统失效时会影响其他系统的运。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则应满足下要求:航速、推进方向以及旋桨螺距(如适用时)应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纵)条件下,均可在驾驶室进完全控制;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驾驶室发出的推进机械指应在主机控制室和操纵台上显示出来;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主机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分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控制;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辅机也能就地或在其附近进控制;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应设有一个报警装置以指示出能再次起动主机的起动空气的规定低压;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火陷熄灭时能关闭燃油供应和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位置上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SOLAS 对货船应急电源的要求如下(SOALS II-1/43):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天甲板于到达。除在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与 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有独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低于 43;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承载应急负载而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12%之内;应急配电板应尽实际可能地装设在靠近应急电源之处。设有的蓄电池组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线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适当的过载和短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断。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短保护。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第 5 页 22.5,或首、尾纵倾达 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供电。瘫船试验的要求(SOALS II-1/43.3.4):1998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果电源对恢复推进是必需的,其功应能在全船失电后 30 min 内,使之连同其他机器(如适合)一起从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SOLAS 有关应急发电机组之起动要求(SOLAS II-1/44):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 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如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还应设有在 30min 内另加 3 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在布置重要设备或应急动力设备、照明、内部通信或信号设备用的电缆和电线时,应该尽量避开的区域、处所(SOLAS II-1/45.5.3):厨房、洗衣间、A 类机器处所及其围壁以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当电力通常由 1 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如主管机关认为实际不可行时,可对小于 1600 总吨的船舶免除这项要求。除成品油外,闪点超过 60 C 的液体货物或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视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SOLAS 中定义的“A”级分隔是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 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 180;下列钢板加装扶强材的结构形式已达到相应防火等级要求而不需要作耐火试验:A-0 级舱壁:不小于 4mm 的钢板,并安装有 L60 x 60 x 5 间隔 600mm 的加强筋 A-0 级甲板:不小于 4mm 的钢板,并安装有 L95 x 65 x 7 间隔 600mm 的加强筋 燃油舱柜上阀门(速闭阀)的布置要求(SOLAS II-2/4,2.2.3.4):对于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容积 500 升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应为其在油柜上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门,且一旦此种油柜所在处所失火,应能在有关处所之外的安全位置加以关闭。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应位于一单独的位置,与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油柜的其他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的位置相分开。如使用测深管,则它们得终止于测深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测深管尤其得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一般而言,燃油舱测深管得终止于机器处所。但是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此要求可时,则需要满足下选项中的三个要求为条件,则准许测深管终止于机器处所。燃油舱安装符合条件的油位计;测深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装设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深管终端溢出的燃油与着火源相接触;测深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该装置下面设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燃油没有着火危险。对该高压油管检验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几点:高压油管及其保护套管的完整性,特别各接头处是否安装完好;第 6 页 收集漏油装置或相应管系是否安装及维护状况,是否正确接入漏油集油报警装置;漏油报警装置的维护状况及效用试验结果。货油泵舱、货油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是,燃油舱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货油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机器处所隔开。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应位于货油舱、污油舱、以及将货油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开的处所的后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后方,但其布置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不会导致货油舱的气体或油雾进入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或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主管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可准许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位于货油舱、污油舱以及将货油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开的处所的前方,但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前方。除 A 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机器处所可准予位于货油舱的前方,但须将其与货油舱和污油舱用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或压载舱隔开,且至少配备1 个手提式灭火器。在设有内燃机的处所,除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布置容至少为 45l 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设备。如果使用半手提式灭火器不切实际,可添加 2个手提式灭火器来替代。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和起居处所以及服务处所的布置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会导致货油舱气体或油雾进入这类处所。此外,主管机关如认为对船舶的安全或航有必要,则可允许设有功大于 375kW,但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位于货物区域的前方,但其布置应符合本条的规定。SOLAS 公约对油轮货泵舱的保护的要求(SOLAS II-2/4-5.10):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始通风。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检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液货船以外的货船,其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保护方法(SOLAS II-2/7-5.5&9.2.3.1):1)货船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应以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或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 IC 法-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IIC 法-应安装和布置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空舱、卫生处所等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IIIC 法-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以及各起居处所内所有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但空舱、卫生处所等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控制站与走廊之间的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为“A-0”级,控制站与梯道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为“A-0”级,控制站与起居处所的舱壁耐火完整性要求为“A-60”级。A 类机器处所、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厨房、特种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系统一般应彼此独立并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但小于 4000 总吨的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 人的客船的厨房通风系统不必完全独立,可以利用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装置通过分开的通风导管来通风。无论哪种情况,在厨房通风导管靠近通风装置处应装设自动挡火闸。服务于 A 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应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除非其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风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 300mm 及以下,管壁厚度至少为 3mm,如其宽度第 7 页 或直径为 760mm 及以上,管壁厚度至少为 5mm;如风管宽度或直径在 300mm 和 760mm 之间,管壁厚度由内插法求得;风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风管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风管从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少 5m处应隔热至“A-60”级标准。如果有效截面积等于或小于 0.02m2 的薄板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厚度至少为 3mm 和长度至少为 200 mm 的钢套管,其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 100 mm为宜,或者如穿过甲板,宜完全位于被贯穿甲板的底侧。如果有效截面积超过 0.02 m2的通风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钢套管。但如果这种导管为钢结构并穿过甲板或舱壁,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导管应至少厚 3mm 并至少长 900mm。在穿过舱壁时,此长度以在舱壁两侧各450mm 为宜。对这些导管或所衬套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与导管所贯穿舱壁或甲板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和 有效截面积超过 0.075m2 的导管,除应满足上述的要求外,还应装设挡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工作,但还应能够从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应装有能指示挡火闸开闭状态的指示器。但如果导管穿过“A”级分隔环围的处所,但不服务于这些处所,只要这些导管具有与其所穿透的分隔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不要求设挡火闸。挡火闸应易于接近。应急消防泵的海水阀箱若位于机舱内,SOLAS 特别要求: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无法做到这种布置时,若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60”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壁厚,无论如何不得小于 11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 5 具手提式灭火器。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 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设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 10 个灭火器的 100%和其余灭火器的 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 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如果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的外面,则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它用。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开敞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 6 次的能力。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并且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蔽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装置,均应气密。内设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 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下列的任何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每一锅炉舱内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 2 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至少设有容量至少 135 l 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或与之等效的灭火器 1 具。对小于 175kW 的生活用锅炉,可不要求设有容量至少 135 l 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第 8 页 以后建造的船舶。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客船和 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容积超过 500m3 的 A 类机器处所,除应装设本条 5.1.1 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由一个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认可固定式水基的局部灭火系统或等效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来保护。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是用来保护下列处所而不需要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对该处所进行封舱: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锅炉前部;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和 加热燃油净化器。任何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声响报警信号。该警报应指明所启动的具体系统。本规定所述的报警系统要求是对本章其他部分要求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附加,而不是替代。油漆间应由下列系统保护:二氧化碳系统,设计成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 40%的自由气体;干粉系统,设计能力至少为 0.5kg 干粉/m3 水雾或喷水器系统,设计供水能力为每分钟 5 升/m2。水雾系统可连接在船舶消防总管上;或 主管机关认为能提供等效保护的系统。在任何情况下,该系统均应能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进行操作。对于不通往起居处所甲板的面积小于 4m2 的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代替固定式灭火系统,该灭火器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 40%的自由气体。SOLAS 对油轮消防员装备,备用充气瓶的要求:1)所有船舶应携带至少 2 套消防员装备。2)此外,液货船上应配备 2 套消防员装备。3)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船舶大小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4)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以及货船,其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1 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则应为每副呼吸器至少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SOLAS 对货船的脱险通道要求: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有 2 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不允许设有长度超过 7m 的端部封闭的走廊。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对货船的脱险通道有如下规定:作为脱险通道的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小于 700mm,需要在一边布置扶手,净宽度为 1800mm 及以上的楼梯和走廊需要在两边布置扶手,净宽度是指扶手和舱壁之间的距离或者是两个扶手之间的距离。楼梯的倾斜角度一般为 45,最大不超过 50,位于机舱和狭小空间的楼梯的倾斜角度不超过 60。通往梯道的门要具有和梯道一样的宽度。每一 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 2 条脱险通道,这 2 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其中 1 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的内部尺寸应至少为 800mm X 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SOLAS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人员保护要求(SOLAS II-2/19-3.6):1)除按要求配备消防员装备外,还应配备 4 套抗化学侵蚀的全面防护服。防护服第 9 页 应罩没全部皮肤,使身体的所有部分都得到保护。2)除按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 2 套自给式呼吸器。对所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 2 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和货船,如在适当位置装有为所有气瓶重新充满洁净空气的设备,则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 1 个备用气瓶。烟雾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为 0.5 m,但是,布置在走廊、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每艘客船和每艘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 3 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每艘 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备 2 台双向 VHF 无线电话设备。每艘客船和每艘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 1 台雷达应答器。每艘 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有 1 台雷达应答器。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任何救生艇筏的位置处。应配备不少于 12 支符合 LSA 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对于乘客在船上航行的计划时间超过 24h 的船舶,应在乘客登船后 24h 内召集乘客,并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当有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在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也可以使用资料卡或标贴,或船上录像机播放的录像节目作为简要介绍会的补充,但其不可以替代宣讲。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 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 24h 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对于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SOLAS 对救生艇降落设备应按不超过 5 年的间隔期进行彻底检查。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检修后,应进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艇载足乘员及属具总质时的 1.1 倍。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 5 进一次。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应按不超过 30 个月的间隔期相互调头,且由于吊艇索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 5 年的间隔期(取较早者),应予换新。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长度为 85m 以下的货船可不配备全封闭救生艇及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货船救生圈配置及数量的要求: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 LSA 规则要求的自灯;这些救生圈中少于 2 个还应设有符合 LSA 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灯的和设有自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其燃烧的闪点为 43或 43以下(闭杯试验)的发动机,概不得供任何救生艇使用。发动机启动系统和辅助启动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中,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 2min 内启动发动机。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离水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 5min。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并且发动机驱动的所有辅助装置均运转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第 10 页 前进速度应至少为 6kn,当拖带 1 只载足全部乘员与属具的 25人救生艇或其相等负载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速度应至少为 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 6kn 的速度运转不少于 24h。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装有从船舶电源供电的救生艇电池再充电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 50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救助艇应能以航速达到 6kn 进行操纵,并保持此航速至少为 4h。SOLAS 要求救生艇应标识如下内容:(LSA Code:4.4.9):船名及船籍港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所批准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空中看清。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或两者的混合结构,并且:长度应不少于 3.8m,不大于8.5m;及应至少能乘载 5 个坐着的人员和 1 个躺在担架上的人员。救生设备上,一般要求标注在产品上的信息(LSA Code:1.2):1.应标明确定其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2.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3.编号。救生设备试验要求,救生艇原型试验包括投落试验、超载试验、撞击试验、乘坐强度试验、干舷及稳性试验、释放机构试验等等。SOLAS 对无线电装置的电源的要求:每艘船舶应设有 1 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线电装置供电,以进遇险和安全通信。该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能同时供电给所要求的 VHF 无线电装置,和所要求的 MF 无线电装置、所要求的 MF/HF 无线电装置,或所要求的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 当一备用电源是由 1 个或多个可充电的蓄电池组成时,则:1.应设有对这些蓄电池自动充电的装置,该装置应能在 10h 内通过充电使蓄电池达到最小容要求;和 2.应在超过 12 个月的间隔期内,使用适当的方法对在航的船舶检查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的容。SOLAS 对船载航行设备和系统的要求: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用于计划和显示船舶预定航程的航线以及标绘和监视整个航程的船位;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可视为满足本节的海图配备要求;如果船舶小于 150 总吨且如果实际可行,1 台雷达反射器,或其他装置,使船舶能被其他航行船舶通过 9GHz 和 3GHz 雷达探测到;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还应设有:1 台备用磁罗经、1 套白昼信号灯、一台回声测深仪、1 台 9GHz 雷达、1 套电子标绘装置 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 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货船以及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1 台自动识别系统(AIS)所有 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设置 1 台自动跟踪仪,或其他装置,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所有 3,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设有:1.1 台 3 GHz 雷达,或(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合适)第 2 台 9 GHz 雷达,或其他装置,用于确定和显示其他水上船艇、碍航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借以助航和避碰;2.第 2 台自动跟踪仪,或其他装置,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所有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设有:1 台自动雷达标绘仪、1 套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 所有 5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设有:1 台回转速率指示仪用于确定和显示回转速率、1 台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用于指示船舶前进方向和横向的相对于地的航速和航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装设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 11 页 散货船在限制装载载运密度为 1.780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船中部左、右舷侧外板上勘划一个实心的永久性等边三角形标志,其边长为 500mm,顶点在甲板线以下 300mm 处,并漆成与船体有反差的颜色。“永久性”通常指采用电焊点焊,金属实样焊,边线上打样冲的方法。散货船上的艏部排水系统,从下列地点的其中之一操纵即可,但不反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都可以操纵:1.位于居住舱室的货物控制室。2.驾驶室。3.机舱集控室。MARPOL 公约 进出油渣舱的管系禁止与舷外出口相连。油泥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污水管路之间不应互相连接。但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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