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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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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3篇.docx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3篇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今日我就给大家来参考一下担保借款合同,希望借鉴!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1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殊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细致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殊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刚好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询问。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看法: 担保人看法: 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大小写不一样时,以大写为准)。 其次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运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 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接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贷款除外), 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贷款从贷款人帐户转出之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第六条 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协商一样,可以提前还款。 第七条 罚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没有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月2.1%违约金。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运用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1%确定。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详细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 8.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事由,借款人应刚好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供应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的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实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8.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刚好告知贷款人或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协作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I、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按贷款本金的2按日计收违约金,办理展期手续的除外. 9.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份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9.3借款人违约,除9.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实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项AH)一种违约情形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如有二项违约则为1%,如此类推,每增加一项违约状况,加收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担当。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 押 担 保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2.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应妥当保管和运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运用管理状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 根据第12.7条的约定处理。 12.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刚好告知贷款人,并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刚好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2.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马上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人应刚好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其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2.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复原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8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已设定抵押或己出租等状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觉借款人有隐瞒上述状况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担当。 第十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 14.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刚好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14.2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主动帮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 1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样的,贷款人可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2.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刚好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刚好退还抵押人。 15.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主动协作。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二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假如贷款人向抵押人供应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质物 1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供应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6.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6.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6.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复原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七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 交付和登记 18.1本合同签订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1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刚好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刚好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主动帮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九条 质物的处分 1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6.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6.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9.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19.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18.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担当;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19.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刚好退还出质人。 保 证 担 保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供应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其次十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次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其次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其 他 条 款 其次十三条 转让 23.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出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须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协作。 2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其次十四条 担保人承诺 担保人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接着根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4.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4.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24.3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4.4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供应还是由第三人供应,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依次,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依次的抗辩权。 其次十五条 保险 25.1假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5.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殊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干脆划付贷款人指定帐户。保险赔偿金应根据本合同第12.7条或第16.6条的约定处理。 25.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担当。 其次十六条 公证 假如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十七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马上通知贷款人: 27.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7.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实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7.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7.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7.5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27.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八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供应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8.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运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28.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状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供应给催收机构。 28.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九条 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根据约定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担当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主动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其他 31.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1.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说明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 出质人或保证人; 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全部供应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1.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 3 2.1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供应贷款或还款提示服务,还款提示产生诉讼时中断的法律效力。客户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刚好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刚好修改,致使客户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但是,贷款人按借款人、担保人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送,还款信息服务时,一经发送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殊是黑体部分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会或疑义。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平方米,元 房 产 抵 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1 房产2 房地产权证号1 房地产权证号2 土地产权证号3 汽 车 抵 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购车价款 机动车登记 证书编号 质 物 清 单 单位:元,% 质物名称 编号或账号 质物价值 备 注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担保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质押担保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2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同等、自愿、诚恳守信、协商一样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需合法运用。 其次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万零捌佰 元整(小写¥ 40800 ,其中转账¥ 28200 元,现金¥ 12600 元)。 第三条 借款账号:建行: 现金支付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陆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20_ 年 02 月 22 日止。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月利率为2.5%,按月提前付息,即分别于借款当日、20_年09月23日、20_年10月23日各支付一次利息,以此类推。 第六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供应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4、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利息超过30日。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根据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其次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下列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担当违约 1.借款人供应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状况,出借人可 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须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其次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需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安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供应有关的安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须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运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峻的,在肯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运用借款造成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状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刚好采纳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担保借贷合同范本3篇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9页 共29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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