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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目标及考核体系.doc

    • 资源ID:795352       资源大小:14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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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目标及考核体系.doc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对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调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扶持和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促进优秀人人才的脱颖而出,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学院自然科学科研基金和社会科学科研基金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此办法。第一条 学院自然科学科研基金和人文科学科研基金(下称科研基金)由学院拨款、省市财政专项经费、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设立,面向全院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项目,扶持优秀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促进我院科技工作发展。第二条 学院科研基金的申请者及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工作勤奋;2、已获得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我院在编教师或研究人员,参加过科学研究,已具备主持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3、研究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人员组成合理;4、申报的研究项目新颖、创新性强,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目标明确,方向及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5、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第三条 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和数额:1、院科研基金优先资助已获准立项(地市级及其以上)而无经费资助的项目。获准国家级立项的资助500050000 元,获准省部级立项的资助 200020000 元,获准地市级立项的资助 10005000 元。其他民间团体、协会等组织所立的项目不在此列。2、获准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一般不超过 5000 元,有重大学术意义及实用价值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另定。3、学院的科研成果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 5 万元。第四条 申请者只能申请学院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科研项目一项,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研究的项目数不超过两项,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未完成校科研基金项目者不得提出新的项目申请。已获得过院科研基金资助或其它基金资助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院科研基金的资助。第五条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结合我院科研发展规划,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第六条 对于有明确研究方向,申报项目研究意义重大的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给予优先资助。第七条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第八条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一般从每年的 10 月开始申请,11 月截止,12月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于次年 1 月 1 日执行,资助年限一般为 12 年。学校科技部于申请前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第九条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1、学院把科研基金项目推荐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系(部、二级学院)。2、由各系(部、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分别对本单位申请者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认真遴选出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组织当选项目的申请者认真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自然科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或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科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科技部。3、申请者为中级职称者,须有两名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项目价值与研究的可行性。4、申请书由科技部统一受理,经科技部初审后,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及可行性论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现场调查,提出资助意见。5、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评审结果和年度资助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公布资助项目名单。6、项目申请人在收到项目批准通知五日内签署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合同(一式三份)经单位盖章后报送科技部,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7、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工作,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未经同意擅自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归还全部拨款。第十条 资助经费核定后,全部归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专项独立核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为适应科技活动特点的需要,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资助经费由系(部、二级学院)、科技部和学院领导审批、财务处监督使用。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和可利用的协作条件,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关心、支持教师的研究工作,关心其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督促,并在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上认真填写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对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院级项目,科技部将尽可能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使其纳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基金经费开支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用于协作费、计算机购置等支出。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终止资助,追回经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1、未将资助的科研经费用于科研而擅自挪作它用的,将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2、无故拖延或不报项目执行情况的;3、因故不以完成科研任务或延期一年仍未完成任务的;4、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技部批准,并需将其剩余经费收回。5、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中止研究者,需退回全部拨款,支出部分从本人岗位津贴费中扣除;6、其它认为应追回资助经费情况的。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的,将取消资助。受资助项目的研究计划有重大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科技部。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其主持人应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文等一并交科技部备案。受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应至少发表一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一部,或申请专利一项,或形成产品等。发表论文应注明“获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自然科学科研基金资助”或“获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科学科研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第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学校所有。第十九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研基金申请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凡科研基金项目验收未通过者,将取消下次申请资格。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为了加强我院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提高我院科研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办学层次;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员工进行教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扩大我校科技工作规模,全面推进学院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保证各项教育科研工作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教育科研经费的来源(一)国家、省部委及地方政府下达的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费;(二)各级科学基金下达的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费;(三)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四)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提成的专项费用;(五)学院事业费划拨的教育科研经费;(六)学院提取的其他教育科研发展基金。二、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一)经费管理部门教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相关帐户内,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院科技部负责核算与监督使用,未经批准的不得挪用。并按此文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凡未纳入学院相关帐户内的项目经费,学院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二)设立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由项目组负责人掌握,项目组成员在报账时必须如实记录各项开支。(三)经费下达数额。教育科研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与教育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下达,所批准的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一般不予追加。(四)经费使用查询。财务处每半年要把教育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用项目管理表通报科技部,并随时接待项目组负责人的查询,每年12 月底要将本年度教育科研经费决算报主管院长。三、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会议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小型会议费, 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但不得租用高级饭店或宾馆开会,会议一般不住宿。伙食补助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二)调研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调研费用, 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本市调研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其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调研费中还包括必要的有偿咨询费。(三)上机费、资料费和审稿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上机费、资料复印、打印及研究成果的打印等项费用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严禁购买与规划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书籍及其他物品。聘请专家审稿,可酌付审稿费。(四)设备购置费:用于科技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开展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和工具等的费用。(五)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六)出版费:教育科研项目鉴定必要的费用发表项目论文版面费及出版研究成果、专著的补贴费。(七)办公费:项目开展研究必需的邮资、办公及劳保用品费用。(八)津贴:用于科技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项目组成员的教育科研工作津贴。(九)经批准的其它专项费用。四、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一)严格财务制度的原则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规定来使用。项目负责人、科技部、财务处要严格把关,保证审批手续的严肃性。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学院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组既要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反对浪费,认真执行学院关于教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对由于失职或故意造成经费严重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教育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及额度(一)教育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项目开展所有需要报账的开支,按照由项目负责人系(部、二级学院)科技部院领导的顺序,根据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办理。(二)项目组特聘院外人员的费用限额项目级研究工作一般应由项目组成员完成,但由于项目任务的专业所限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参加时,必须在计划任务书中和协议合同书中有明确的预算专项,酬金按职称高低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标准:正高每天 100 元;副高每天 80 元;中级每天 60 元;助理级每天 40 元;劳工人员每天 20 元。六、教育科研经费的审批(一)经费申请与项目申报同时进行,由项目申报者所在的系(部、二级学院)负责申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科技部和学院领导负责审批。(二)项目组的调研、业务出差等支出,要有项目负责人、系(部、二级学院)主任、科技部和学院领导的签字方可报账。财务处如发现有不符合财务开支和不符合手续的现象,有权不予借款和报账。七、项目负责人对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权限(一)项目负责人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有得使用。凡因滥用科研经费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和取得预期科研成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二)项目负责人有权使用经费购置项目研究所必需的设备、资料,购置程序参照学院设备管理办法,使用权归项目组,所有权和产权归学院。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所有的设备、资料应全部交学院,由学院统一调配。(三)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院,以及以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并在项目批准期间正常调离学院者,该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留在学院(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学院管理使用;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重新调整安排。(四)项目组成员所得的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工作量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所承担责任和所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八、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一)院级立项资助课题经费资助如下 : 1、社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 5001000 元,其中重点项目 10003000 元。2、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 1000-3000 元,其中重点项目 3000-5000 元。 3、产品开发等研究课题及技术有上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后另定。 (二)非院级课题经费资助如下:1、凡列入市级研究课题的,社会科学项目资助 1000 元-3000 元,自然科学项目资助 2000-5000 元。2、凡列入省部级研究课题的,社会科学项目资助 2000 元-5000 元,自然科学项目资助 5000-20000 元。3、列入国家级研究课题的,社会科学项目资助 5000 元-20000 元,自然科学项目资助 10000-50000 元。4、凡列入国家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 1:2 相应配套资助。 5、凡列入省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 1:1.5 相应配套资助。 6、凡列入市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最低按 1:1 相应配套资助。 7、以上研究课题的资助者需是课题或子课题主持人。九、教育科研经费及成果转让经费的各项提成及结算(一)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后,学院提取 15%的管理费(其中 2%归系部二级学院,3-5%为立项费);(二)横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学院提取 20%的管理费,结余经费作为项目组奖励,但奖励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 20%,学院不再提成。(三)学院提供经费的院管项目和学院基金项目一律不提取管理费、劳务费、奖金和津贴,也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支出,节余经费一律归学院所有。(四)鼓励项目组将结余经费(科研项目成果验收、评审、归档后,项目经费的余下部分)用于科研再投入。也可按最高不超过 20%的比例提取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余下部分一般划入学院科研基金管理。(五)科研成果转让收益的分配比例为 65%上交学院,35%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六)教育科研经费中涉及到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七)教育科研经费在项目经过验收、鉴定后,由学院财务处出具结算报告,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二级学院)、科技部、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与教育科研成果资料一起存档,并抄送有关单位。十、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目标及考核体系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目标及考核体系 (试行)(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教育科研水平和能力,强化科研责任意识,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考核目标体系。 一、考核原则一、考核原则 1、岗位和职责相一致。主要考核员工在本岗位上履行科研工作职责情况,根据不同的岗位,制订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要求。 2、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相结合。既考核员工在聘任期内完成科研工作的总体目标,也规定每个年度必须完成的工作指标。 3、数量和质量相结合。主要考核完成科研工作的数量指标,同时鼓励获得高层次、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二、考核范围及主要内容二、考核范围及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的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职人员,为本院教职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 2、科研工作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成果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等。计入我院科研工作量的是上述人员从事科研和教研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果,非工作成果不予计入。 3、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根据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计分和统计。三、科研工作量的标准科研工作量的标准 按照岗位和职责相一致原则,参照学院规定的教职工全年满工作量基本参考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将全院教职人员分为高校教师、中专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和其它系列技术人员等五个系列,根据不同的系列和职务的高低确定年度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行政人员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按专业技术岗位要求执行,工勤人员,不再规定科研工作量,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为了简化计算方法、统一标准,科研满工作量的标准是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再累加计算,获总的科研工作量。每个岗位相应的工作量标准如下表所示:标准分 系列职务高校教师中专教师教辅其它系列行政正高400200(副市)副高250200150150150(正处)中级150120100100100(副处)初级及以下10070505070(正科)50(副科以下)四、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四、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成果等科研产出工作量,按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成果标准分折算表(附表)计算。 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程序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程序 1年终本人填写科研工作量考核表一式二份,报系(部)、学院各一份。 2系负责人审核,然后以系为单位报科技部审查,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有关规定六、有关规定 1、教育科学研究要结合本专业和本职工作以及本院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论文、成果奖励、项目、著作和教材应属本专业、本职工作或教育理论之范围。 2、同一项目获多项奖者,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算;论文被其它报刊转载、引用的,每次增加 20 分。3、内部刊物必须有新闻主管部门颁发的内部准印证号;本院院刊按照省级 CN 刊物计分。 4、各种期刊的等级按照国内公认机构的标准划分,国外期刊参照国内同类期刊执行。 5、凡系多人合作共同署名的成果,二人者按署名顺序 6:4 计分;三人以上者,第一人(主持人)与执笔人按同样比例计分,其他人按前者的 50%平均计分,但总分不超过规定标准。 6、评选评奖以年度为单位,成果的作者单位一般须注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转化项目和未列入上述范围而确有科学价值的项目,奖励标准由学院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7、未完成职务标准分者,年度内不得评奖、晋级等,并按有关规定适当扣除职务津贴;超出职务标准分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成果标准分折算表附: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成果标准分折算表 系标准分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试行) 为调动我院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护科研热情,鼓励科研先进,提高我院科研创新、技术转化能力和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出,促进学院产、学、研一体化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以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与研究和开发的各项科研成果的奖励。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学术专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学院规划出版的校本教材。 2、国家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不含增刊)。 3、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自然科学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和社会科学奖(含论文、作品);获得国家、省(部)、市(厅)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攻关项目。 4、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奖(含专业技能开发)。 5、获得国家、省(部)、市(厅、院)级奖励的科研课题;通过国家、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结题课题。 考核内容类别作者(发明人)SCI、SSCI、EI、新华文摘500 分/篇国内核心期刊或权威期刊300 分/篇国内公开期刊(CN 期刊)200 分/篇市级期刊100 分/篇内部刊物50 分/篇学术论文论文集或交流论文100 分/篇个人学术专著200 分/万字国家规划教材200 分/万字正式出版教材100 分/万字学术专著院级规划教材50 分/万字一等2000 分/项二等1500 分/项国家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1000 分/项国部级500 分/项省厅级400 分/项结项课题市局级200 分/项国部级1500 分/项省厅级1000 分/项教学成果、科技发明奖市局级300 分/项国部级100 分/篇省厅级80 分/篇获奖课题成果入选术作品市局级60 分/篇说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1、教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后须在一月内,到院科技部履行科研成果登记手续,进行备案。凡未备案者不受理奖励申报。 2、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须由个人填写申报表,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于所在院、部、系、校进行初步鉴定,再由院、部、系、校将通过鉴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到院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3、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能由一名负责人按一项成果予以申报,所获奖金由申报者进行分配。 4、本奖励每年受理一次,当年仅对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5、凡有侵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奖励,已发奖金的,一经发现全部追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和学院规划出版的校本教材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每千字奖励 50 元。 (2)编写或参编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每千字奖励 30 元,主编奖励 800 元,副主编奖励 400 元(限前 3 名)。 (3)编写或参编的学院规划教材,每千字奖励 20 元。主编奖励 400 元,副主编奖励 200 元(限前 3 名)。(4)已获过奖励的学院规划教材,在另一年度又正式出版的教材,按正式出版教材的差额进行奖励。 2、在国家正式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被国际四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评论索引(ISR)、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引 1000 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 (2)在中文版的全国一级学术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在同一级别的外文版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200 元。在其它 CN 类期刊(不含非法出版物、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 元。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 1000 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800 元。在河南日报、教育时报正版上发表的字数在 1000 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500 元。在鹤壁日报正版上发表的字数在 1000 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 元。同级报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参照执行。 (4)被新华文摘或其它权威性专业文摘期刊全文收录或摘发 1000 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 元,被新华文摘或其它权威性专业文摘期刊摘录主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 200 元。 (5)在院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300 元。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攻关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说明: (1)该奖励是指以我校职员为主研,并在学院立项备案的科研成果,或以学院名义参与的并在学院立项备案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或成果。 金额(元) 等级级别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50000 30000 10000 省、部级 10000 8000 5000 市、厅级 5000 3000 1000 (2)同一项目或成果获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4、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社会科学奖、专业技能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金额(元)等级 级别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0 10000 5000 省、部级 5000 3000 1000 市、厅级 1000 500 200 说明:(1)该奖项系指第一作者为我院职员,并在学院立项备案的科研成果。(2)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及相应级别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全国高职教育研究会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 5、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院)级奖励的科研课题或国家级、省(部)级鉴定通过的结题课题,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金额(元)等级级别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 结 题 国家级 50000 25000 10000 1000 省、部级 10000 6000 3000 500 市、厅级 3000 1000 500 200 院级 500 300 200 100 说明: 获奖科研课题须是我院职员独立承担,并在学院科技部立项备案的课题。 第五条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予以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审批,方能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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