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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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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多篇).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多篇) 第一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协议。 其次条依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方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视。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进展作奉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询问效劳。(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询问、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五)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会计治理询问;设计会计制度;担当非鉴证客户会计参谋;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工程可行性讨论和工程评价;其他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托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全都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 (一)参与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安排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准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慎重执业; (四)仔细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隐秘;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准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一样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展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全都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供应担保。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全部,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担当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患病损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缺乏局部,先由该合伙人担当,再由其他合伙人担当。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担当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需在合伙协议中商定比例安排和分担,未商定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依据事务所进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存的财产以及全部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汲取事务所执业所必需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一)到达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安康等缘由或丢失工作力量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担当的专业责任与经营治理工作; (四)其他必需退伙的情形。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所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打算事务所的进展规划和业务规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参加、退伙、除名; (三)打算事务所年度利润安排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 (五)打算事务所名称的转变; (六)打算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打算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打算转让、处分事务所学问产权或购置、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打算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打算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规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打算的事项。 本条第(五)、(八)款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其他款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到达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需作书面记录,参与会议的合伙人必需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需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治理机构。治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打算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治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治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决算及利润安排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章; (六)打算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打算权。 第四十一条治理委员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无特别缘由,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需召开。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治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进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与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别状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治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治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全都同意以外,会议争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治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治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依据事务所内部财务治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治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安排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纳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纳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纳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纳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治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安排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治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治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完毕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安排按以下原则进展: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安排; (二)以前年度未安排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展安排;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安排。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协议商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全都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消; (五)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缘由。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展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其次篇:山东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制定本协议。 其次条依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方法,事务所由_等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 电话:_ 邮政编码:_ 第四条事务所经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视。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进展作奉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询问效劳。(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_(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五)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会计治理询问;设计会计制度;担当会计参谋;代理记账;工程可行性讨论工程评价;其他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托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全都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与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安排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准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慎重执业; (四)仔细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隐秘;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准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一样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展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全都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供应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全部,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担当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患病损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缺乏局部,先由该合伙人担当,再由其他合伙人担当。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担当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需在合伙协议中商定比例和分担,未商定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依据事务所进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存的财产以及全部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汲取事务所执业所必需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惩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惩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其次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全都同意,可以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需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其次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担当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担当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展评估,以打算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别状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商定的义务。 因上述缘由提出退伙的,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全部。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全部。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退伙 (一)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安康等缘由或丢失工作力量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担当的专业责任与经营治理工作; (四)其他必需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 (三)被撤消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丢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反协议的规定或严峻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实行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峻后果的; (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峻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缘由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需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局部。其权益缺乏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打算事务所的进展规划和业务规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参加、退伙、除名; (三)打算事务所年度利润安排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 (五)打算事务所名称的转变; (六)打算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打算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打算转让、处分事务所学问产权或购置、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打算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打算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规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打算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其次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到达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需作书面记录,参与会议的合伙人必需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需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治理机构。治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打算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治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治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决算及利润安排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章; (六)打算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打算权。 第四十一条治理委员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无特别缘由,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需召开。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治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进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与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别状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治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治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全都同意以外,会议争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治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治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依据事务所内部财务治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治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安排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纳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纳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纳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纳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治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安排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治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治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完毕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安排按以下原则进展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安排; 第三篇: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质性评估方法) 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质性评估办 法(试行) 公布时间:201*-12-06扫瞄次数:51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安康进展,加强对会计效劳市场的准入治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视暂行方法(财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标准进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13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实质性评估。 跨省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新增合伙人(股东)的实质性评估参照本方法办理。 第三条 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视暂行方法第九条和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标准进展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并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通过实质性评估。 合伙人(股东)未通过实质性评估的,不得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新增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四条 实质性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详细实施。专家评估委员会成员由行政治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业内资深注册会计师、实务界专家、院校学者等人员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环节,对合伙人进展实质性评估。 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总分值均为100分,在实质性审查中所占的权重分别30%、30%、40%。实质性评估的最终得分以100分计,依据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各环节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实质性评估结果60分以上的合伙人(股东)通过实质性评估,不满60分为未通过实质性评估。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实质性评估申请。 第五条 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每季度进展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报名。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报名申请。 (二)书面审查。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展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笔答评估。通过书面审查的合伙人,参与合伙人人笔答评估。笔答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掌握标准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履职应具备的根本学问。笔答评估时间150分钟,实行开卷形式。 (四)面谈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履职力量、专业素养、风险意识、规律思维、治理理念、设立真实性等方面抽题提问和随机发问,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评价打分。 (五)告知考察结果。综合计算得出申请人最终实质性评估结果,并于面谈评估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实质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省财政厅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笔答评估及面谈评估时间、地点,申请人参与笔答评估、面谈评估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报名参与实质性评估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省级财政监视检查机构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签署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并附最近连续五年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度各一份); (二)近5年主要工作业绩(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申请人执业履历中,2名以上共同签署报告(供应报告)的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以下简称推举人)的推举信。推举信应对申请人的专业素养、风险意识、职业道德、团队协作力量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 (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查自评表(附表2);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全部记录页)、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其他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等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按以上挨次装订成册,并打印资料名目。申请人提交资料时,除本方法中注明是复印件的外,均应为原件。复印件均应供应原件核对。 拟新增担当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无须供应(四),但须供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汲取申请人担当合伙人(股东)的函。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举人对推举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供应虚假材料或实行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通过实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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