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委托协议书汇总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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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委托协议书汇总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书(五篇).docx
个人借款委托协议书汇总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书(五篇)个人借款托付协议书汇总一 身份证号码:_ 家庭住址及电话:_ 乙方(出资方):_ 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全都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于_前交付甲方。支付方式:(1、现金,2、银行转账)。月息1%。 二、借款期限:_ 三、借款用途:_ 四、还款日期:_ 五、还款方式:_ 六、违约责任:若逾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3%每天支付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担当。 七、本合同自_生效。 备注:此合同至甲方还款给乙方(银行转账票据为准)当时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_ 甲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 乙方(签字、盖章):_ 合同签订日期:_ 个人借款合同模板2 出借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局部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其次条乙方还款规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个人借款合同模板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资金短缺,特向甲方拆借资金缓解燃眉之急,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民间融资规定,根据合同法特定如下合同条款: 一、借款总额: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22年7月 日至2022年12月 日) 三、资金使用费计算:资金使用费支付时间按甲方从银行转账日起计算,2.5%,每月一万两千五百元(12500元),每月结算一次。 四、借款抵押:乙方情愿将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将房产证交付甲方保存。假如到期还不了借款,甲方可以将房产出售,以抵房款。 五、甲方如在借款期限内急需资金,可提前15天通知乙方还款,乙方保证按时付给,但资金使用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六、逾期还款:甲方按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提前归还借款,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 七、利息支付:甲方与每月5日前将当月利息按乙方供应的账号存入。 八、如合同到期,乙方不能按时按时足额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自愿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望双方以诚信为本,以使今后长期合作。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 担保人: 担保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模板4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_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_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公平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_(¥:),利息按月息_计算,每月付息。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局部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即每日_元)。 二、借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年月_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甲方有权监视借款的用途及使用状况,了解乙方的偿债力量等状况,乙方应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担当借款总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商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全部的坐落在_(房屋产权证号:_土地使用权证号:)或_供应担保。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供应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 六、假如乙方隐瞒事实以及供应虚假文书、破产(法人)、死亡(自然人)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担当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商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担当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托付协议书汇总二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下面为大家推举的是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欢送参考。 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书【一】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假如不按期归还款,逾期局部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归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局部,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视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力量等状况。借款方应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局部贷款,并对违约局部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毁灭。 (二)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展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承受贷款方的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规划执行、经营治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展归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商定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 借款人:_ 合同签订日期_ 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书【二】 立合同人:_(以下简称甲方)、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元,乙应于每月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 乙方:_ 连带保证人:_ _年_月_日 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书【三】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正自愿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0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假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担当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归还借款的挨次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_年_月_日 个人借款托付协议书汇总三 特殊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殊是对黑体局部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准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询问。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殊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xx条款和特殊条款两局部组成,xx条款和特殊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局部 xx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 贷款人有权打算在本合同商定的利率根底上为借款人执行优待利率,亦有权依据状况调整上述优待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待幅度。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全都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先决条件 未满意以下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供应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关于支付治理的规定,照实声明贷款用途、供应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消失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行撤销的申请并托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商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商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托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托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商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因借款人供应的支付信息不精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商定进展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商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担当与本条商定相关的全部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商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缘由,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商定方式进展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商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根据本条商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商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归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缺乏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打算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缺乏局部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商定外,按以下挨次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局部根据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商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肯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商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置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照实供应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纳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存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协作贷款人进展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商定供应用途证明,或供应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商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商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准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消失本合同第12.2条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效劳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状况,应准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将来贷款人打算对信息效劳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根本状况、借款使用状况、担保人及担保物状况。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7.2 借款人消失本合同第12.2条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展公开披露。 7.5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治理程序时,可依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供应借款人根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担保担保 p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x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局部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供应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旧根据本合同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消失本合同第12.2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a.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b.担保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f.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h.其他严峻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8.1.9 担保人已充分熟悉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担当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根据担保条款的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具体状况见本合同第19.2条。 8.2.2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19.3条。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别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a.假如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b.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担当,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d.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削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供应贷款人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帮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共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归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划收的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打算清偿挨次。 8.3.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应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准时办理变更登记。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治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视和检查抵押物的治理和使用状况,抵押人应当予以协作。 8.4.4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殊商定 a.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b.若拆迁采纳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连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若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供应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d.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商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肯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详细比例见本合同第20.4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准时向贷款人供应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8.5 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当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托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担当。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准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准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出质人因未准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担当。 8.5.4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供应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8.6 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当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准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准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缘由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双方商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肯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1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商定供应用途证明,或供应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局部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肯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2条。借款人不协作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商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x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者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肯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20.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a.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b.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状况; 未按合同商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d.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担保; 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f.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担当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担当。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详细方式见本合同其次十一条。 a.诉讼。由双方商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各方商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商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