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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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4篇).docx
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4篇)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一 辩论人因建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七民初字第20xx3号)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辩论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辩论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辩论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情愿购置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行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辩论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辩论人没有也不行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消失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担当,辩论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x年12月7日才开拆发觉损坏,因原告不准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辩论人帮忙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担当责任,辩论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恳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辩论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行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见没有事实根底,没有法律依据:其一,三把椅子系稍微损坏,可以修复,退一万步,即便不修复并不影响龙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其二,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辩论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辩论人也不行能预料讼争大事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不应担当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主见退货和返还货款及所谓的“延误使用商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原告在讼状中称用于公司开业,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备消费者资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2、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辩论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当违约责任。但本着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辩论人从订立合同至售后效劳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承诺负责修理,事至如今,辩论人也仍情愿担当修理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辩论人:xx市南海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特殊授权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二 辩论人:xx市广告有限公司 辩论人因与原告xx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主见其根据合同的商定向辩论人供应车辆,辩论人没有根据合同的商定付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1、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甲方全部的车辆车内外的广告位使用权归乙方独家全部,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包括新增车辆和新增路线)。依据此商定,辩论人对原告所属的车辆张贴广告独家全部,由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将广告位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对辩论人担当赔偿损失责任。 2、由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辩论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20xx年4月18号,辩论人和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号之后。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其次条商定:乙方每次张贴多少车辆申报时把所贴车辆的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该商定符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据此,辩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辩论人才没有准时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辩论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辩论人不应担当任何赔偿经济损失。 二、原告主见辩论人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辩论人根据合同商定交纳的广告位的费用,没有违约;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辩论人损失。 三、原告主见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辩论人在合同解除和连续履行中享有选择权,辩论人本着诚信、和气生财的原则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选择连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念辩论人的良苦专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依据合同商定:原告构成了违约,辩论人严格根据合同商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辩论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xx市广告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三 辩论人:霍,男,1x年1月11日诞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因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6万元是事实,但该债务已经转移给了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万元,尚差82.6万元,晟昌公司承诺归还。 二、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辩论人是不当的,应当起诉晟昌公司的出资股东才对。 三、辩论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原告与辩论人及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附条件的。首先,该债务是宏兴公司债务,不是我个人债务,辩论人签名只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认可是自己所欠债务,当时,我供应连带担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让我签上,我考虑各方面的关系予以签名,目的也是催促晟昌公司还债。当时三方已言明商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归还,假如超过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归还,则由辩论人担当连带归还责任。这是三方商定附条件的行为,条件还没有成就,原告就起诉辩论人与被告晟昌担当责任不当。 综上,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辩论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四 辩论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辩论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辩论人辩论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状况不符。 x年9月29日,辩论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给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详细而明确的商定。其中,供给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商定:首先是辩论人依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依据原告供应的购物材料清单进展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终是辩论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展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局部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根据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供应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辩论人认真核对,发觉原告共供应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以下状况: 第一、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辩论人供应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展了报价、辩论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辩论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其次、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辩论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辩论人的工作人员。辩论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辩论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辩论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辩论人签章确认,故该局部货物并非辩论人购置,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辩论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辩论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给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局部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辩论人购置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辩论人已经分别于x年12月9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辩论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状况不符,辩论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x年10月16日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五 辩论人: 被辩论人: 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恳求,故辩论如下: 辩论恳求: 1. 依法驳回被辩论人b对辩论人a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被辩论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缘由: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堵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辩论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辩论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辩论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由于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 中大恒基公司供应的是居间效劳,而不是上市交易效劳 中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方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效劳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担当中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效劳工作。依据央产房出售方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担当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效劳工作。中大恒基公司供应的只是居间效劳,详细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供应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效劳,而并不供应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效劳。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方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辩论人没有供应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方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效劳,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方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日可能已经扩大到许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供应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方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央产房出售方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缘由:(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方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方法,也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缘由。 4. 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的最根本原则意思自治 a和b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选择中大恒基公司作为居间效劳中介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却由于促成合同的居间效劳公司是中大恒基而导致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的最根本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力量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商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辩论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堵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说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辩论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辩论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盼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许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四周的房子特别熟识。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承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打算购置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洁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根本的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六 辩论人:章非,男,x年x月x日诞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 辩论人:潘,男,x年x月x日诞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大厦三楼 托付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辩论人就袁修能诉陈x、章非、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 辩论人潘不应当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担当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 要求辩论人担当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商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担当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辩论人既无法定也无商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辩论人担当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辩论人潘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x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正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设备属于陈、章非,证据何在? 三、 原告的所谓损失与辩论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辩论人无关。辩论人章非已经根据合同的要求供应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辩论人并不清晰,原告应当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搁2日的交货时间。辩论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消失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辩论人无关。原告应当依据自己的生产力量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力量临时缺乏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托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局部,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辩论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辩论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当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 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辩论人章非1027.4元。 依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其次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辩论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成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辩论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辩论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 辩论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七 辩论人:胡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诞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诉讼恳求和,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辩论人、被辩论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治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局部内容商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商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辩论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酬劳。 此外,辩论人已经向被辩论人支付了5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辩论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辩论人并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辩论人要求被辩论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辩论人供应的酬劳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因此,被辩论人只有在促成辩论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酬劳。可是,被辩论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辩论人支付居间酬劳,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辩论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治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根本居间义务,却要求辩论人支付居间酬劳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在其单方面供应的效劳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情愿承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说明被辩论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效劳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恳求支付居间酬劳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辩论人作为辩论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辩论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治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辩论人将其单方面供应的居间效劳合同等同于辩论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效劳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辩论人恳求辩论人支付居间酬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八 辩论人:张,女,1x年xx月xx日诞生,住广州市路3号b附楼1xa。 被辩论人: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宅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辩论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辩论人主见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效劳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辩论人签订原物业效劳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效劳合同。这一事实在被辩论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2、期满后的原物业效劳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效劳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年x月25日原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辩论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辩论人)按原物业效劳合同供应的物业治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峻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辩论人进展过屡次交涉,但被辩论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屡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屡次组织业主们与被辩论人进展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依据合同商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效劳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效劳合同其次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连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商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效劳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效劳合同应依据合同商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辩论人也无权据此再主见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辩论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效劳”属违法的强行效劳 原物业效劳合同已于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辩论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供应事实效劳,强迫业主承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承受业主对他们的效劳监视,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害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效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效劳区域、移交物业效劳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效劳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修理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效劳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效劳关系为由,恳求业主支付物业效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辩论人以单方、强行供应的所谓“事实物业效劳”起诉辩论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辩论人强行效劳的行为严峻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辩论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公平,二者是以物业效劳为标的的托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托付被辩论人为其供应物业效劳、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洁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根本法律。就合同法详细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公平,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承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承受”,“对方承受”的前提是情愿,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根底。而事实上被辩论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效劳”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情愿”。所以,被辩论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效劳”来要求辩论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辩论人主见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双方未商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方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原物业效劳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商定因原物业效劳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效劳合同,至今被辩论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全都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商定,被辩论人依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效劳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辩论人主见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辩论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效劳合同关系,业主与被辩论人也始终无法达成全都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辩论人始终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供应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辩论人的物管收费与效劳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效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依据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效劳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辩论人主见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辩论人向业主主见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供应符合相应效劳水平要求的物业效劳,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效劳。辩论人的房屋常常消失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辩论人向被辩论人反映时,被辩论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效劳,x元就只有x元的效劳。被辩论人主见高额的物管费却不供应符合相应效劳水平要求的效劳,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峻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辩论人主见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效劳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效劳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展商定。同时,被辩论人据以的原物业效劳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供应的物业效劳严峻违反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见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辩论人滞纳金的主见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辩论人实际上已根据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辩论人始终要求被辩论人于原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足被辩论人强行供应的物业效劳,双方也未商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和善的辩论人自x1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还是根据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辩论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辩论人竟然还无理起诉辩论人,为此,辩论人保存要求被辩论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辩论人主见辩论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辩论人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辩论人诉讼恳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辩论人供应物业治理效劳、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辩论人无需支付被辩论人主见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辩论人强行供应的物业效劳直接违反了包括辩论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峻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辩论人保存要求被辩论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张 代理人:于、余 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篇九 辩论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地:xx市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辩论人:陕西金银工程建立有限公司 住宅地:xx市渭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辩论人诉辩论人建立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辩论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论如下: 一、关于“判令辩论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担当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恳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依据x年8月16日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 暂定价 31535818.17元(以决算为准) 文明工地施工费:343699.56元”及第三局部专用条款第23.2 “本合同价款采纳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采纳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时,按20xx年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之商定,辩论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展结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辩论人和被辩论人共同托付xx市建立工程造价治理站进展决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立工程造价治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但x年3月24日,xx市建立工程造价治理站撤销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至此双方托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 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展结算,托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辩论人恳求辩论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另,“并担当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恳求,并不是详细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判令辩论人赔偿损失6549555元”之诉讼恳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辩论人诉称“二是因辩论人不根据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辩论人患病工程治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规律是, 造成其6549555元损失的缘由是辩论人不根据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 那么辩论人是否根据工程进度准时付款呢,依据x年8月16日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局部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商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之商定,辩论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辩论人是否违约辩论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辩论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在本案中,被辩论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完毕时,从未给辩论人报送工程进度,辩论人只能依据被辩论人的要求准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x年8月16日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其次局部通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师供应年、季、月度规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9.2条“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局部专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应按商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供应规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规划报表”、第25.1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商定,因被辩论人从未给发包方辩论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辩论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辩论人并未违约。 即使根据被辩论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34143752.42元的80%计算,应是27315001.936元。依据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29576822.75元。因此辩论人在x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86.62%。更何况依据辩论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27702287.57元,辩论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辩论人并未违约。 第三、既使由于辩论人不根据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辩论人患病工程治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应由辩论人举证证明,并在法庭审理中有待进一步查证。 综上,支付工程进度款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