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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工程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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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工程项目.docx

    目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3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53.1 一般规定53.2 浓缩53.3 输送53.4 脱水64 尾矿堆存74.1 一般规定74.2 尾矿坝74.3 尾矿库排洪设施114.4 监测设施124.5 尾矿库闭库135 尾矿库回水146 尾矿库回采15附:起草说明171总 则1.0.1 为在尾矿工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拆除及尾矿库的回采和闭库。1.0.3 尾矿工程在全生命周期内应遵循以人为ZB 土建设计室本、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绿色生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鼓励采v 加shejiyuan8 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4 本规范是尾矿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回采及闭库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进行合规性判定。1.0.5 尾矿工程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涉及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遵守国家有关通用技术规范规定。402基本规定2.0.1 选矿厂应设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2.0.2 尾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 0.5 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2.0.3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2.0.4 尾矿库的等别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表1 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按表1 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2 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应不定等别;周边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形成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表 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等别全库容 V(×104m3)坝高 H(m)一V50000H200二10000 V50000100 H200三1000 V1000060H100四100 V100030H60五V100H302.0.5 除尾矿库副坝外的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 2 确定,尾矿库副坝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按照表1 确定的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确定其构筑物级别。构筑物的级别尾矿库等别主要构筑物次要构筑物临时构筑物一134二234三355表 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四455五555注 1: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的构筑物;注 2: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注 3: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2.0.6 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影响尾矿工程和各构筑物安全的不利因素,提出工程措施建议,形成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2.0.7 尾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节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8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制订保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2.0.9 尾矿工程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需要施工导流的工程应包括施工导流内容,施工导流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2.0.10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当实际情况与工程勘察或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勘察和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2.0.11 尾矿工程交工验收应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2.0.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2.0.13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给与尾矿设施日常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2.0.14 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在运行期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并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尾矿坝安全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性复核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安全性复核应满足下列原则:1 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 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 1/31/2 和 1/22/3 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分别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 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 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3 尾矿性质、放矿方式与设计相差较大时,应对尾矿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2.0.15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其他尾矿设施不再使用后,经论证可转为他用的可转为他用,否则应予以拆除。2.0.16 尾矿工程档案应按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3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3.1 一般规定3.1.1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工艺方案应综合考虑尾矿堆存、回水及节能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1.2 尾矿输送工艺的基础参数及浓缩、脱水设备的技术参数均应通过试验确定。3.1.3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系统的能力应能适应各种工况下的尾矿量变化及生产过程波动。3.1.4 尾矿输送系统应采取防止超压、堵管、加速流和气蚀等措施。3.1.5 尾矿浓密机及输送、脱水系统站室的布置应结合选矿厂及尾矿设施综合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 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小,管理方便;2 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及内外交通运输要求;3 满足通风、采暖和采光要求;4 并符合防潮、防火、防噪声、节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技术规定。3.1.6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所用管材及配件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合法证明文件。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不得使用破损、变形的管材和管件。3.2 浓缩3.2.1 浓密机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产量、性质、给矿浓度和排矿浓度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2.2 尾矿浓缩设计应满足溢流回水悬浮物含量要求(选矿工艺或采矿工艺水质要求)、尾矿输送浓度要求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于干式排放尾矿,还应满足过滤脱水工艺的要求。3.2.3 浓密机所需面积及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絮凝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根据尾矿浆 pH 值及物料性质对有代表性矿样进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并应按类似尾矿浓缩的实际运行资料或经计算综合确定。3.2.4 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露天设置的周边传动浓密机应采用齿轮传动。严寒地区浓密机应采取防冻措施或加盖厂房,并应设采暖设施。3.3 输送3.3.1 尾矿输送泵站的数量,应根据不同工况的水力计算结果和设备选型,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在设备允许的前提下,应减少泵站数量。3.3.2 泵站应设置事故池及事故池清除泵。泵站内的排水应排往附近的事故池,不得任意排放。3.3.3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的总体布置要求。3.3.4 尾矿浆体输送应确定输送的临界流速和摩阻损失,具体参数应根据可靠的试验资料、经验数据、计算结果及类似系统运行资料,经综合分析后确定。3.3.5 严寒、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浆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3.3.6 尾矿坝顶放矿支管的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断面面积的1.5 倍2.0 倍,较长的尾矿坝应采用矿浆阀将主管分段并进行分区放矿。放矿支管的布置应使矿浆排放不直接冲刷坝体及防渗设施。3.3.7 输送管道在完成有关检查后、初次运行前应进行管道压力试验。3.3.8 埋地管道的回填应在试压试验、泄漏试验和防腐层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3.4 脱水3.4.1 脱水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的产量、性质、运输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设有备用。3.4.2 寒冷、严寒地区脱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4 尾矿堆存4.1 一般规定4.1.1 无法综合利用的尾矿应堆存至尾矿库,尾矿库根据入库尾矿的自然流动性及库内存水情况分为湿式尾矿库和干式尾矿库,干、湿尾矿不应混排。4.1.2 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判别尾矿的固废类别,并根据固废类别和地下水功能要求对尾矿库采取相应的环保防渗措施。4.1.3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根据汇水面积、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库长、库区周边环境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2 应避开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3 上游式湿式尾矿库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4 上游式尾矿库库底平均纵坡不得陡于20%。4.1.4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工程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4.1.5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根据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对策措施,确保各尾矿库安全。4.1.6 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时,应对边坡、库内设施及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采取可靠的技术和工程措施。4.1.7 干式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年降雨量均值超过 800mm 或年最大 24h 降雨量均值超过 65mm 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4.1.8 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4.2 尾矿坝4.2.1 尾矿坝筑坝根据筑坝材料分为一次建坝和尾矿筑坝。湿式尾矿库的尾矿筑坝法,根据筑坝过程中坝轴线的变化分为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法,根据尾矿排放推进方向和筑坝方式分为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4.2.2 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结合尾矿库回水、防洪及堆积坝填筑等因素综合确定。4.2.3 初期坝坝型应根据尾矿堆存方式、尾矿坝筑坝方式、地震设计烈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地震设计烈度为、度时,初期坝应选用抗震性能和渗透稳定性较好且级配良好的土石料筑坝,上游式尾矿筑坝法的初期坝采用不透水坝型时,应采取可靠的坝体排渗方式。4.2.4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贮存选矿厂投产后 6 个月以上的尾矿量; 2 使尾矿水得以澄清;3 当初期放矿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别尾矿库防洪要求;4 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冬季放矿的要求;5 满足后期堆积坝上升速度的要求;6 上游式尾矿坝初期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应不小于1/8。4.2.5 遇有下列情况时,尾矿坝坝基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1 易产生渗漏破坏的砂砾石地基;2 易液化土、软黏土、冰渍层、永冻层和湿陷性黄土地基;3 岩溶发育地基;4 涌泉及矿山井巷、采空区等。4.2.6 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筑坝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地震设计烈度为度时,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堆积高度不得高于30m;2 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3 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全尾矿d0.074mm 颗粒含量大于 85%或 d0.005mm 颗粒含量大于 15% 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4 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尾砂的d0.074mm 颗粒含量少于 75%,d0.02mm 颗粒含量大于 10%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4.2.7 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尾矿排矿筑坝应边堆放边碾压,堆积坝顶面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并不得出现反坡;当堆积坝顶面倾向堆积坝外边坡或库周截洪沟时,堆积坝顶面坡度不应大于2%;2 尾矿排矿筑坝期间应设置台阶,分层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10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 1.5m,有行车要求时不应小于5m;推进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5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 5m;运行期间台阶的坡比应满足稳定要求;3 无粘性、少粘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8m,粘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5m;4 尾矿排矿筑坝过程中,应分阶段尽早形成永久边坡,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应采用分层碾压排放作业,压实度不应小于0.92。4.2.8 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满足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要求,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4.2.9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 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表 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坝的级别12345最小安全超高1.51.00.70.50.4最小干滩长度150100705040注 1:3 级及 3 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分析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 30%;注 2: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 的有关规定。4.2.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 的规定; 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注: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 的有关规定。表 4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m)坝的级别12345最小干滩长度100705035254.2.11 洪水运行条件下坝前存水的干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 的规定;坝外坡面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表 5干式尾矿库尾矿坝的最小防洪宽度(m)坝的级别12345最小防洪宽度100705035254.2.12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4.2.9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4.2.13 设计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 0.05g 地震区的尾矿库,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建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之和。4.2.14 尾矿坝应进行渗流计算,渗流计算应分析放矿、雨水等因素对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 湿式尾矿库 1、2 级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4.2.15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 6 要求。堆积坝高度HH150150>H100100>H6060>H30H<30浸润线最小埋深1088664422注 1:堆积坝高度应按各垂直坝轴线剖面所在位置分别取值;注 2:位于初期坝坝段的堆积坝高度按堆积高度取值,位于其余坝段的堆积坝高度按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坡脚的高差取值;表 6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注 3:任意高度堆积坝的浸润线最小埋深可用线性插值法确定。4.2.16 尾矿坝应满足渗流控制的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应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4.2.17 尾矿坝应满足静力、动力稳定要求,尾矿坝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7 规定的数值,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坝应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表 7坝坡抗滑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坝的级别计算方法运行条件1234、5正常运行1.501.351.301.25简化毕肖普法洪水运行1.301.251.201.15特殊运行1.201.151.151.10正常运行1.301.251.201.15瑞典圆弧法洪水运行1.201.151.101.05特殊运行1.101.051.051.054.2.18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尾矿库挡水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稳定计算。尾矿坝动力抗震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对于 1 级及 2 级尾矿坝的抗震稳定分析,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2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度地区的3 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度及度以上地区的4 级和 5 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 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还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3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度地区的3 级及 3 级以上的尾矿坝, 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还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4.2.19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应根据不同运行条件按表8 进行组合。表 8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组合运行条件计算方法荷载类别12345正常运行总应力法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有有洪水运行总应力法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有有特殊运行总应力法有有有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有注 1:荷载类别 1 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注 2:荷载类别 2 系指坝体自重;注 3:荷载类别 3 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注 4:荷载类别 4 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注 5:荷载类别 5 系指地震荷载。4.2.20 新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参考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综合确定;扩建、改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根据勘察资料确定。4.2.21 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渗设施。2 尾矿坝坝顶宽度应满足分级设备、管道安装及交通的需要。4.2.22 坝基开挖、基坑和岸坡处理等隐蔽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验。4.2.23 初期坝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碾压试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填筑的坝顶应预留沉陷余量。4.3 尾矿库排洪设施4.3.1 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不应包括机械排洪的排洪能力。4.3.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 9 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等别洪水重现期(年)一10005000 或 PMF注:PMF 为可能最大洪水。表 9尾矿库防洪标准二三四五50010002005001002001002 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或提高等别;3 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的尾矿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防洪标准应采用100 年一遇洪水;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4 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堆坝区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50 年一遇;5 尾矿库排洪系统外的尾矿坝坝肩截水沟、坝面排水沟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年最大24h 降雨量均值。4.3.3 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采用截洪沟排洪。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堆坝区的洪水如无法通过拦砂坝渗出坝外,应在拦砂坝前设置排洪设施。4.3.4 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的干式尾矿库的排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尾矿库外围应设永久截排洪系统;2 当设计尾矿堆积坝坝高超过 60m,应设置中间截洪沟;3 尾矿堆积坝外坡面下游应设置拦砂坝,所形成库容应满足储存一次洪水冲刷挟带的泥砂量;4 拦砂坝前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入口应高于泥沙淤积标高0.5m 以上,并应及时清理坝前淤积尾矿;5 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在尾矿堆积区设临时排水沟,将洪水排至尾矿库下游,洪水不得在尾矿堆积坝外坡面无序排放。4.3.5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4.3.6 尾矿库调洪演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给出尾矿库正常生产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防洪高度等运行控制参数。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4.3.7 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排洪构筑物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4.3.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日常巡检维修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应进行水工模型或模拟试验验证。4.3.9 排洪构筑物的设计最大流速不应大于构筑物材料的允许流速。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受冰、冻融和冻胀作用的排洪构筑物应采取防冰、抗冻措施。4.3.10 排洪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填方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排洪构筑物不得直接坐落在尾矿沉积滩上。4.3.11 除隧洞外的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应置于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对于承载力不足的地基,应采取符合基础承载力要求的工程措施。4.3.12 排洪设施在终止使用时应及时进行封堵,封堵后应同时保证封堵段下游的永久性结构安全和封堵段上游库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及相邻排水构筑物安全。排水井的封堵体不得设置在井顶、井身段。4.4 监测设施4.4.1 尾矿库应设置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采用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人工安全监测与在线安全监测监测点应相同或接近,并应采用相同的基准值。4.4.2 尾矿库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如有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监测信息的分析、管理和发布,应综合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进行。4.5 尾矿库闭库4.5.1 尾矿库闭库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尾矿库存在隐患的,闭库应包含隐患治理措施。4.5.2 尾矿库闭库勘察,除应对尾矿坝进行勘察外,还应对周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现象进行勘察。4.5.3 未进行专门动力抗震计算的二等及以上尾矿库,闭库阶段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4.5.4 闭库设计应对闭库前后的尾矿库安全性进行分析,并应提出相应的闭库工程措施。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1 坝体稳定性分析及坝体闭库工程措施;2 尾矿库防洪能力复核及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3 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闭库工程措施;4 监测设施闭库工程措施。4.5.5 尾矿坝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测设施等。4.5.6 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应增设溢洪道等地面排洪设施;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应新建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4.5.7 闭库后的尾矿库,应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尾矿库闭库后,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5尾矿库回水5.0.1 应充分提高系统的回水利用率,回收尾矿水至选矿厂循环利用。外排水应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5.0.2 尾矿库回水水量,应在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条件下,根据入库水量、水面蒸发量和渗透损失水量等,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5.0.3 尾矿系统回水设施应能满足选矿厂生产波动的要求;尾矿库的回水量应包含库内雨水回用量,尾矿库的回水设施应根据选矿厂允许最大回水用量留有富裕能力。5.0.4 尾矿库内回水取水点距尾矿沉积滩水边线的距离,在尾矿库运行期间均应满足不小于尾矿澄清距离的要求。5.0.5 回水泵站布置应结合选矿厂高位水池及尾矿设施综合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小,管理方便;2 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及内外交通运输要求;3 满足通风、采暖和采光要求;4 并符合防潮、防火、防噪声、节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技术规定。5.0.6 严寒、寒冷地区的回水管(槽)经热工计算回水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5.0.7 回水管道应在完成有关检查后、初次运行前进行管道压力试验。5.0.8 埋地管道的回填应在试压试验、泄漏试验和防腐层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6尾矿库回采6.0.1 尾矿库回采各期的等别及相关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1 尾矿库的等别应按本规范第 2.4 条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2 尾矿坝的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7 条的要求;3 尾矿库的防洪应符合按本规范第 4.3 节相关要求。6.0.2 尾矿库回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2 回采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可靠性;3 回采顺序应按照“由内到外,先库后坝,从上至下,单层开采”原则进行;4 采用干式和湿式联合回采的尾矿库,应明确两种方法衔接的处理方案;5 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6 尾矿库回采产生的新尾矿应进行尾矿再利用或另设尾矿库堆存。6.0.3 尾矿库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尾矿库回采的规模、回采范围、服务年限和相应可靠的回采安全措施;2 尾矿库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3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4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5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6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处置方案。6.0.4 尾矿库回采全过程应设排洪设施,排洪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采区与排洪设施间应设置排洪通道;2 应对排洪设施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3 原有排洪设施如继续使用,应保证其结构的可靠性;4 对于不继续使用的排洪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堵。6.0.5 干式回采应满足下列要求:1 单层开采的高度不得大于 3m,台阶坡面角应根据尾矿力学性质确定;2 设备选型应根据地基承载力确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地基加固措施;3 回采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运输线路;4 回采设施应布置在安全地带,必要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6.0.6 湿式回采的采坑深度应不大于6m,水面以上边坡高度应不大于 3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 25°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20°以下。6.0.7 尾矿库回采生产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1 尾矿库回采生产单位应建立回采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回采作业计划和回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回采安全管理工作;2 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周边 15m 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并应均匀同步下降;3 尾矿回采过程中应对初期坝、库区防渗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 暴雨、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不得回采作业,并且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 寒冷地区的尾矿库冰冻季节不得采用湿式回采;6 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6.0.8 尾矿库回采工程涉及到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及电气设施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GB16423 相关条款执行。6.0.9 尾矿库回采中止或结束后如继续堆存尾矿,应重新进行评价和设计,按照改建尾矿库的规定执行,否则应进行闭库,闭库应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执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一)编制目的尾矿设施是绝大多数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不可或缺的环保设施,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建设了大量的尾矿库,截止至 2015 年我国共有 8869 座尾矿库。我国现行尾矿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在尾矿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预防尾矿库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我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 号)的要求,自 2018 年起,在现存国家尾矿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矿业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为在尾矿工程项目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制订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工程的建设强制性规范尾矿工程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作为行政监管和工程建设的底线要求,将成为我国尾矿工程“技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以尾矿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尾矿工程的功能性目标为导向,通过规定实现项目结果必需控制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力求实现保障尾矿工程本质安全的最终目标。规范作为矿山行业尾矿工程现行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现法律规定的技术性转化或者技术性落实; 另一方面也对于今后推荐性技术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起到“技术红线”和方向引导的作用,为行业技术进步预留了发展空间。(二)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尾矿工程建设相关规范中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当前规范涉及到的强制性条款较多,且较为分散,非常不利于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和企业对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把握;二是许多条款规定的内容过细、过于具体,甚至对采用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计算方法均作为强制性内容,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规定的内容过多大幅增加了监管的内容,致使监管不全面、不到位情况频发,对于企业而言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也扼杀了企业创新的主动性和活力;三是从当前国内尾矿项目立项程序和所需要的各种文件数量来看,工作量繁冗复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经济发展。(三)主要内容规范在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尾矿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进行了细化,实现对尾矿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拆除及尾矿库的回采和闭库等全生命周期的覆盖,为尾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规范共分为6 章,合计条款110 条,具体目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第四章尾矿堆存第五章尾矿库回水第六章尾矿库回采(四)对标国际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研究分析了国外尾矿工程技术法规体系和相关技术内容、要求。作为矿业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的尾矿技术法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要强调应达到的效果和各方责任,对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很少进行规定;二是规范的结构上,技术和行政管理内容相互交叉;三是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很少,主要涉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结合我国尾矿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组充分吸收了国外技术法规的经验和理念,强制性条款内容主要集中在安全和环保方面。规范参编单位 15 家,从业务范围看,参编单位涵盖了勘察、设计、科研、施工和生产企业;从行业范围看,参编单位涵盖了有色、黑色、黄金等矿山领域;从专业范围看, 包含了尾矿、水利、岩土、结构、安全、环保等专业,各个参编单位的负责人员均是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规范研编工作从2018 年 1 月开始,研编工作组共整理收集相关法律 20 部、法规和部门规章 31 项、标准规范 91 项,完成了 8 项专题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尾矿工程项目规范(草案)。研编工作组分别于2018 年 4 月、2018 年 5 月和 2018 年 12 月召开了预备会、启动会和中期评估会,并于 2019 年 12 月召开了研编成果审查验收会,尾矿工程项目规范(草案)顺利通过审查验收,研编工作组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于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了尾矿工程项目规范(草案)最终报告。根据我部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定工作的函(建司函标标202046 号), 研编工作组在尾矿工程项目规范(草案)的基础上开展工程规范的制定工作,并于 2020 年 7 月完成了尾矿工程项目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一)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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