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doc
西安市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西安市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26日起施行。市长 董军2018年7月26日(西安市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以下简称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未央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未央宫遗址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未央宫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未央区人民政府负责未央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未央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其他与未央宫遗址保护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第五条 未央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未央宫遗址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时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未央宫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未央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未央区人民政府及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的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禁止在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任何危害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第十条 在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对遗址本体进行任何作业,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在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未央宫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在不破坏未央宫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度的展示。在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遗址安全。第十三条 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以及建(构)筑物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和风格应当符合未央宫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园林绿化应当采用本地植物品种。第十四条 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植被建(构)筑物等可能对遗址本体和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的,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五条 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安防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第十六条 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未央宫遗址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