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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辩护词17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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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辩护词17629.pdf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辩护词 地球是人类和各类动物共同的家园,而有些人为了经济的利益,会猎杀各种珍稀的野生动物,这些猎杀行为严重危害野生动物的安全。在我国如果非法收购珍稀野生动物的,会构成犯罪,那么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浙江*事务所接受傅某森的委托,指派胡*明担任其辩护人,本对起诉书指控傅某森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我认为,傅某森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宣告傅某森无罪释放。下面我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傅某森作无罪辩护。根据刑法第 341 条和犯罪构成理论,被告人傅某森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针对本案,傅某森虽然实施了收购行为,但该“收购”行为并非刑法第 341 条所规定的“收购”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本案当中,傅某森“收购”猫头鹰并非自己拿去“销售营利和自用”,傅某森收购猫头鹰的动机是为了保存王某林的犯罪证据,举报被告人王某林犯罪,目的是为了保护猫头鹰和自己立功。公安卷证据卷第 52 页:“我(傅某森)和他(王某林)说,猫头鹰是国家保护的,是不能抓的。他(王某林)说,你不要还是有人买的。我当时就想把他抓起来,想立功,又怕他卖到其他地方去没有证据,就和他说,我会要的。”第 53页:“我怕他卖到其他地方去。如果他卖给其他人,这些猫头鹰肯定会被杀了吃掉的,而且也没有证据了。”第 56 页:“他(王某林)说你不要,佛堂菜市场的一个老板会要的。我当时想立功,就对他说,我要的,我想买来保存证据。”第 57 页:“我又担心我不收下那些猫头鹰的话,王某林会卖给别的人,这样我就没有证据了。”这和第23 页王某林供述:“我说你不要,有人会要的。”第 26 页王某林供述:“我说你不要的话,义乌的老板会要的。”能够相互印证。而且第 64 页证人吴功门证明:“收购这些鸟时,傅某森就叫我把这些鸟养好,一只也不能少。这些鸟都是要吃肉的,傅某森也经常买肉养它们。”因此,从这些证据材料当中,可以看出,傅某森“收购”猫头鹰的行为完全是为了保护这些猫头鹰和保存被告人王某林犯罪的证据、自己立功。所以,傅某森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行为,相反,是应当受到表彰的行为。二、主观上来说,被告人傅某森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结合本案,从认识因素来说,傅某森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下午看到被告人王某林在抓鸟,当得知王某林什么鸟都抓,包括猫头鹰时,为了抢救这些猫头鹰和为了立功,就和王某林说如果有猫头鹰,拿来好了。当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林就拿了一只猫头鹰。傅某森为了保护这只猫头鹰,就收下并且养起来以便保存犯罪证据。次日上午,王某林又送来两只。傅某森感觉不对,就和林业局局长联系如何处理。林业局王局长告诉傅某森和森林派出所联系。于是,傅某森就向森林派出所举报、控告。但森林派出所急着准备国庆放假,对傅某森说,以后我不要单独去收猫头鹰了,如果那个贵州人又向你联系的话,叫我先稳住他,想办法和派出所民警一起抓住他(见公安卷证据卷第 52 页、第 57 页)。所以,傅某森收购这三只猫头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猫头鹰、能够保存王某林犯罪的证据而收购的。其收购的目的并非牟利。而且收购之后及时地向森林派出所举报了王某林的犯罪事实。按常理,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地去抓犯罪嫌疑人。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傅某森的举报后,不去抓王某林,反而叫傅某森稳住犯罪嫌疑人,他们要享受国庆假期。2008 年 10 月 4 日,王某林打来电话说有 10 来只猫头鹰问傅某森要不要,当时又正值国庆放假,而派出所先前又告知傅某森要稳住王某林。傅某森作为一个身有疾病的保外就医的人,考虑到派出所的不作为,为了保护猫头鹰的生命安全,也只能在 10 月 5 日王某林拿来时无奈收下这 18 只猫头鹰。因为如果当时傅某森不收下这 18 只猫头鹰的话,被告人王某林肯定会把18 只猫头鹰卖给其他人。如果他卖给其他人,则这些猫头鹰肯定会被杀了吃掉的,而且也没有王某林犯罪的证据了(见公安卷证据卷第53 页)。傅某森这次收购 18 只猫头鹰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救下这 18 只猫头鹰免遭劫难和继续稳住被告人王某林以便待森林派出所国庆上班后配合他们抓住王某林。综上,从认识因素上,傅某森收购的行为的认识意识是在保存王某林的犯罪的证据,为了抢救猫头鹰免遭杀身之祸和自己立功。意志因素上,傅某森即不希望也不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客观上也确实抢救了野生动物,没有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依刑法规定,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的法律标准。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这四个共同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傅某森没有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综上,被告人傅某森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请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傅福森无罪释放。另外,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当中,傅某森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他收购的目的不是自己拿去销售营利和自己食用。他收购前三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猫头鹰、保存王某林的犯罪证据和立功;在他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王某林涉嫌犯罪后,在公安机关不处理后为了保护这些猫头鹰,不得不再收购后面的 18 只猫头鹰。收购这 18 只,完全是为了救这 18 只免遭杀身之祸和继续稳住被告人王某林以便配合民警抓住他。傅某森的这一系列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在 9 月 27 日接到傅某森的举报,就及时和傅某森去把王显林抓起来的话,本案傅某森就可能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英雄。本案的发生,与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是分不开的。审判长、合议庭,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根据该规定,傅某森有义务保护猫头鹰。但傅某森作为一个没有公权力的普通公民,在向公安机关举报无果后,为了保护这些猫头鹰,傅某森只得“收购”下这些猫头鹰,养起来。以便救下这些野生动物。虽然,傅某森收购时有那么一点要“举报王某林的犯罪行为”使自己好立功的那么一点“私心”,但是这也改变不了傅某森救下了这么多的猫头鹰。现在,把抢救野生动物的好公民,起诉到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怎么号召广大公民来保护野生动物呢?要知道保护野生动物也要犯罪啊?!因此,本案从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角度及被告人为了挽救野生动物及保存被告人王某林犯罪的证据、立功而言,判决被告人傅某森有罪是不公平的,也是非正义的。法律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如果判决傅某森有罪,那法律的这些功能就不能实现了。恳请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傅某森无罪释放。此致 辩护人:浙江*事务所胡光明 2009 年 2 月 1x 日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辩护词”问题进行的解答,要认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需要认定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目的和行为动机,这也是辩护的关键点。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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