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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275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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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27566.pdf

    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经营企业(包括:氧气、乙炔、氦气等经营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资质证照 缺 少 资 质证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令第 46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资 质 证 照未 合 法 有效 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令第46 号)第二十四条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其他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及人员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含 职 业健 康 管 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 全 管 理人员(含职业 健 康 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 100 人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 安 全 规 章制度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制 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 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安 全 管 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 全 操 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制 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不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 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未实行档案管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 第 128 号):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档案管理不规范 档案不齐全 其他 安全培训教育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 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未按规定培训和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63 号令)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 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 年第 95 号)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未按规定培训、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第二十二条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 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其他 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不足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九项规定范围使用。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相关方管理 相关方资质缺陷 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其他 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4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其他 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表 1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发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其他 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第二条、第八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 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容不全 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按规定定期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检测结果未公示 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三十条 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其他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内容。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应急管理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和培训应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 号)第十条、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 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提出修订意见。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 号)第二十八条 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 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其他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符合要求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其他 事 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二十六条 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分析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其他 其他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作业场所 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地质条件不良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设计、施工缺陷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1)、(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6)、(1);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 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防洪标准(GB50201-94)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小于 60,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等相关要求。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5、6 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建筑物周围及室内,当应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工具、材料放置混乱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 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安全逃生缺陷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不满足企业仓库安全通道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所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道路(含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不满足瓶装企业的厂区环境、工业建筑物、车间环境、仓库等处的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5、6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求 安全标志缺陷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对应的相关图标 变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5、6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 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6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八条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 在危险作业地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色(GB2893-2008)附录 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5、6、7、8、9:有毒、缺氧、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其他 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 部分:钢直梯()4、5 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 部分:钢斜梯()4、5 平台或通道的防护栏杆或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5、6:距下方相邻底板或地面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建筑照明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4、5、7、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6、7、8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4、5、6 工业建筑应进行可靠性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鉴定的而相关规范的要求 可靠性鉴定: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造成灾害或事故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设备设施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令第 46 号)第四章;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5、6、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淘汰、禁止的工艺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五条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性能不满足相关规范等的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关于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和可靠性相关规定章节。通用设备的安全距离存在的缺陷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23821-20094 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存在的缺陷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固 定 式 和 活 动 式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一 般 要 求(GB/T8196-2003)3、5、6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气瓶存在的缺陷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充装设备、管道、阀件密封元件及其他附件存在的缺陷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液氧泵存在的缺陷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液氧储存/气化装置存在的缺陷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气体充装站的充装接头存在的缺陷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GB 15383-2011)4、5 乙炔管道的敷设、高压乙炔管道存在的缺陷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九章 乙炔管道和所连接的设备中阻火器存在的缺陷 溶解乙炔设备(JB-T 8856-2001)充装站设备存在的缺陷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7 充装站运输工具存在的缺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号)第75 条、第76 条 特种设备缺陷 锅炉存在缺陷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7、8、压力容器(含气瓶)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 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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