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政策文件_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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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政策文件_课件.docx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政策文件_课件009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23/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治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职业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一般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承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治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治理依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实行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学校五级治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治理为主。其次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根据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用的学生,持录用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别状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准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截至日期为10月20日。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觉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第九条 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准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生录用报名表;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力量考试、考察成绩;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5.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学籍档案由专人治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准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并在春秋注册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根据国家留学生治理方法办理报到手续。第三章 学籍异动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缘由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详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一般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其中,一般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一般高中二三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完毕前办理。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申请转学的,可以转入其他学校一样或相近专业。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准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展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存,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安排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进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顿招生。第十七条 一般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未完,下一页)页码选择: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