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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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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试行 2022 版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治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杭州市城市规 划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 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具体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 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爱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爱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具体规划时, 可依据实际情形和特别要求,在满意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确定特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 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 应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具体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暂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夫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治理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后报市政府;其次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依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就,依据批准的详 细规划执行; 尚无具体规划的, 应按分区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凡须转变规划用地性质, 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规定范畴的建 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具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掌握指标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应依据经批准的 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具体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应编制具体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 的基础上, 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 筑容量指标;3、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 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形参照表31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厂和仓储等设施,可按专业标精确定建筑容量指标;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独立住宅名师归纳总结 住宅建筑低层联排住宅 35% 1.3 第 2 页,共 23 页4 6 层 32% 1.9 7 11 层 28% 2.4 -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2 18 层 24% 3.0 办公建筑19 层含以上 20% 3.5 40% 2.2 低、多层商业建筑高层 35% 5.0 低、多层 50% 2.5 高层 45% 5.5 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容量指标有特地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中规定值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 建设项目无偿供应有效的城市开放空间,可适当嘉奖容积率指标,具体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 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建设项目类型低层居住高层低层非居住高层多层多层建设用地面积500 1000 2000 1000 3000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32 的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阻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 益性的建设项目;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形,确无法与周 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拆复建;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 3 页,共 2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爱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仍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掌握与长度大于等于 13 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长度小于 13 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掌握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表 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 位0 ° 15 ° 15 ° 30 ° 30 ° 45 ° >45 °日照间距系数含 15 °含 30 °含 45 °1.15 1.2 1.1 1.0 13 米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 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 1.0 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 13 米 13 米;当 15 米时,其间距按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 13 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 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掌握间距;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 掌握: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 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掌握间距,并以遮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 5 米,但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运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第十六条 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 倍,其它相关标准无特别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 13 米掌握;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 度的 1.2 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 13 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3 米或连续排列 且排列间距小于 15 米时 ,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掌握; 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 时,按如下两种情形掌握: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 度时,按平行关系掌握;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形掌握: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 6 米;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8米;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10 米;以上 3 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的部分计入间距;台末端大于 1 米 13 米;转角阳台长度 建筑外墙至阳第十九条 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儿园生活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掌握;其次十条 非居住遮挡建筑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相互平行时的外墙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7 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非居住遮挡建筑为垂直布置时, 其山墙与北侧宾馆客房、 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名师归纳总结 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0.6 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 米;第 5 页,共 23 页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 米的,按外墙的间距要求掌握;最宾馆客房、 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可参照居住建筑掌握,-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小间距应满意消防要求;其次十一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急,确须翻建的低、多住宅 建筑,在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结构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 准;其次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其次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 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按其次十四条掌握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日照分析 范畴和运算规章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 运算: L 米 = H米 - 24 0.3 + S米式中: L 为间距; L 值大于 1.2H 时按 1.2H 掌握;H 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S 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S 最小值取 28.8 米;运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 值可适当减小到 0.8 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 28.8 米;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标准掌握:1受日照影响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 30 度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详见附就一名词说明;24Q 米;注:Q 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2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层建筑日照影响,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 30 度时:受影响居住建筑为地块内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块外的方案设计已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居住建筑,与遮挡高层建筑得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 18Q 米掌握;受影响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同步设计或居住建筑虽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侧向影范畴内,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响时, 最小间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按不得小于 13Q 米掌握;4、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两侧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畴内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45 度时,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 米;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但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45 度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 米掌握;5、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8Q 米;与该范畴内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 13Q 米;当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必需满意第十二、十三、十四 和十五条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6、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畴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20Q 米;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必需满意本条第1 和第 2 款的有关规定;其次十三条 非居住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条件掌握:1、高层建筑端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3Q 米;2、一方为端墙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 15Q 米;3、双方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 18Q 米;其次十四条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生活教学楼、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与居住建筑相同掌握;其次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的非居住低、多层建筑其次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拼接时,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标准要求;分开布置时,按以下条件掌握间距:1、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9 米;2、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不应小于 13 米;低、多层建筑在东、西、及南侧时不应小于 9 米;3、高层建筑外墙与东西两侧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9 米;与东西两侧多层建筑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4、高层建筑外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低、多层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5、当非居住建筑为低、多层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时,本条前四款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 Q 值;6、当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应满意第第十二、十三、十四 和十五条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其次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时,应满意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 求;当北侧为居住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 其次十七条 筑,前后错落小于 20 米的,幢间间距不应少于 20Q 米;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其次十八条 高度 5 米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 与居住建筑正面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干扰时,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得小于 消防标准;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标准掌握;6 米掌握, 山墙间距应符合其次十九条 大、中和学校同学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居住建筑掌握;第三十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别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标准掌握;第五章 建筑高度掌握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需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仍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爱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 历史风貌爱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掌握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需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掌握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掌握和爱护措施;在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仍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必需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大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需符合相关标准外,仍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别交通要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应按道路的性质、 道路宽度、 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按下表掌握进行;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米掌握表道路宽度米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米按较宽道路掌握低层骑楼低、多层高层低、多层高层12 20 含2 3 5 5Q 5 8 8Q 5 8 8Q 8 10 10Q >20 40 2 含>40 2 8 10 10Q 10 12 12Q 注:城市设计已合理确定高层建筑后退距离时,Q 值不再计入;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运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 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运算间距;1/3 内支配;当建筑外挑凸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下表掌握:62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米掌握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米类别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高架低、多层高层低、多层高层30 40 15 20 匝道20 20 10 15 轻轨40 40 20 20 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掌握;具体规划、城市设计时,因交通和城市景观等需要,可按相关标精确定建 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距离;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 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和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红线距离按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性质、 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别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 最小不得 设计条件为准; 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小于 10 米,并应妥当支配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在市中心旧城区, 执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形编制具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第三十八条除特别要求外, 围墙中心线后退30 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 30 米以下级道路不少于;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 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形确定: 当界外为已征 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 当界外为未征用地, 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 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 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1 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 围墙可名师归纳总结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 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 米,后退其它第 10 页,共 23 页等级道路不宜少于2 米;第三十九条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标准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30 米掌握;-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十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意电力 安全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下表规定执行:表 6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掌握距离电压等级KV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35KV 以下建筑后退 米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表 63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治理部门会 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第四十一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非市政道路、河道和城市绿化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 64掌握,当北侧地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和中、小 学用地,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 14 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1、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群时,地块内建筑物与 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 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 日照分析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当界外为永久性场地堆场、露天生产场地和位于地块东、西、南侧 的操场时,建筑退界的距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2、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 可不按表64掌握离界距离, 但各地块应满意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 它相关标准要求;3、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界线运算;当边界为城市道路、 河道和公共绿化用地时, 建筑后退分别按表61和65掌握,并同时要求离道路和绿化用地外侧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符合按表64的规定;表 6 4 建筑离界距离掌握表名师归纳总结 建筑类别居住建筑最 小H 非居住建筑最小间 H 100 M 第 11 页,共 23 页建筑高度的倍建筑高度的倍数-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离界距离数 H 间 距100M H 距米时不小于建筑朝向100M 米时不小100M 4. 5 米于米朝北侧居住用6.5 低地,退北界 0.6H ;朝南侧居层住用地,退南界多 0.6H 9 0.4H ;6 主要层朝向界外为其他用地情形离界按最小指朝北侧居住用1/ 2L 值掌握;1/ 2L 低、多朝北侧居住用层建地,退北界 地,退北界 筑面1/2L L 按其次15 1/2L L 按其次15 宽大20 15 十二条的条件十二条的条件控于 13 掌握 制 米 ,朝北侧非居住13 朝东、西、南侧高层用地,退北界 非居住用地,退大于高9 东、西、南地界 0.2H 20 0.15H 米 朝东、西、南向,且东、西、南地层块容积率大于15 30 1.8 时,退东、西界 0.3H 名师归纳总结 朝东、西、南向,不属于上述情形13 20 第 12 页,共 23 页且东、西、南地的,退所朝向的块容积率小于边界 0.2H -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等于 1.8 时,次要低退东、西和南界13 20 3 1/ 2L 0.2H 4 朝向层指朝北侧居住用6 1/ 2L 朝北侧居住用低、多地,退北界 地,退北界 层建多04H 4. 5 0.4H 筑面层界外为其他用界外为其他用地宽大地情形离界按情形离界按最小于等最小值掌握;值掌握;于 13 15 朝北侧居住用朝北侧居住用米 ,地,退北界 地,退北界 高层1/2L L 按其次15 小于1/2L L 按其次等于高十二条的条件13 20 十二条的条件控20 掌握 制 20 米 朝北侧非居住朝南侧居住用用地或朝南,退地,退南边界 0.2H 13 南、北边界 层0.2H 9 20 20 朝东、西或者朝6.5 朝东、西,退东、西边界 南、北非居住用0.15H 地,退边界 0.15H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注: 1 、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 度,依据南北掌握,大于45 度,依据东西控制;第四十二条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 3 米;后退城市道路、 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最小值不少于 3 米;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 应实行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 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 3 米;当界外建 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别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形,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掌握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意其它相关标准要求;第四十三条 建、构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按下表掌握:表 65建、构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围墙0.5 米1 米低层2 米3 米多层3 米建筑两端离绿地的距离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长度的0.12 倍且大于3 米高层3 米建筑两端离绿地的距离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长度的0.12 倍且大于6 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七章 其它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的绿地率必需按批准的具体规划确定,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应符合杭州市城市绿化治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湿地风景爱护区内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应与四周环境相和谐,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屋顶宜采纳坡顶形式;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第四十七条 严格掌握住宅建筑主日照面朝东、西向布置;第八章 附就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是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合同明确的开工建设年限内,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规划设计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本规定经杭州市政府批转之日起实行,1998 年 10 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治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录一 名词说明及运算规章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 三层;10 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 24 米的建筑; 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 24 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运算;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 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 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 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标精确定;24 米,应按高层建筑运算建筑间距;消防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建筑高度: 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 的高度,但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运算分析时,必需按以下情形确定:1、建筑高度用于运算日照间距时,按本附录一第五条 定执行;“建筑间距 ”的有关规2、当运算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航空空域掌握高度时,建筑高度应包括其 顶部构筑物高度;3、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 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的檐口高度;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包尺寸 ;运算日照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运算多层建筑日照间距时:1、居住建筑非连续阳台可以不计入,连续阳台外挑阳台连续数量到达 4个或连续长度超过 12 米、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的 70%时,称为连续阳台按阳台外边运算;凹阳台按建筑外墙运算间距;2、楼梯间及屋顶水箱当宽度小于 3 米中线尺寸凸出小于 1.2 米时不计入间距;当宽度小于 3 米中线尺寸,凸出超过 1.2 米时,按二分之一运算;当宽度大于 3 米中线尺寸,就按楼梯间最外边缘运算;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运算,北墙面有雨棚参加遮挡日照的应按雨棚外挑边缘运算;4、坡顶建筑的屋脊线为日照最不利影响线时,间距运算必需考虑屋脊线的因素;5、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2运算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时:1、当高层建筑屋面以上的附房限水箱、电梯机房和其他设备机房等必需的用房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6,遮挡长度小于 6 米,遮挡高度小于 6 米时,可不计入间距;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2、如高层建筑由不同高度的体块高度大于等于24 米组成,且其中部分较低体块与正北范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到达 1.2H,在运算与正北范畴内居住建筑间距时, 较低体块位于两侧的, 该部分面宽可不计入间距; 较低体块位于两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分较高高层建筑中间的,其连续长度到达 入;50 米含以上的,该部分面宽不计3、高层建筑与高度小于 24 米的多层建筑组合时,多层部分不计入面宽;六、建筑密度: 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 地面积的比值;八、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结构安全及绿化质量等方面产生综合影响程度的系数;1、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Q 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的檐口高度;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 Q 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高度与裙房屋面标高差;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取各自系数的平均值;高度影响系数 Q 值及 Q 值与最小间距乘积米查找表名师归纳总结 高度 M >24-50 >50-75 >75-100 >100-125 >125-150 >150-200 >200 第 17 页,共 23 页Q 1 1.2 1.4 1.6 1.8 2.0 2.5 5Q 5 6 7 8 9 10 12.5 6.5Q 6.5 7.8 9.1 10.4 11.7 13 16.5 8Q 8 9.6 11.2 12.8 14.4 16 20 9Q 9 10.8 12.6 14.4 16.2 18 22.5 10Q 10 12 14 16 18 20 25 12Q 12 14.4 16.8 19.2 21.6 24 30 13Q 13 15.6 18.2 20.8 23.4 26 32.5 15Q 15 18 21 24 27 30 37.5 18Q 18 21.6 25.2 28.8 32.4 36 45 20Q 20 24 28 32 36 40 50 24Q 24 28 . 8 33 . 6 38 . 4 43 . 2 48 60 -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九、居住建筑主日照面: 指居住建筑面南的外墙; 当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主卧房和阳台所处的方位为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十、高层建筑端墙:高层建筑标准层外框短边的长度小于等于 20 米时称端墙;附录二 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 正面用 “必需”;反面用 “严禁”;2、表示严格 正面用 “应”,反面用 “ 不应 ”或“不得 ”;3、表示答应稍有挑选 正面用 “宜”或 “可”,反面用 “不宜 ”;二、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标准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非必需按指定的标准和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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