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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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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docx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宅: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其次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打算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消失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其次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其次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打算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次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与。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与,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参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其次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其次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其次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打算,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其次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其次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需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比例安排。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6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状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学问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宅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全都)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 现改为"'。 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xx月xx日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8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状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学问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能够猎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推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见权利时必需享有股东身份,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状况下,才能成为主见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见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需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丢失主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商定排解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给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商定排解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肯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东在主见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留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开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恳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值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担当举证责任),可以拒绝供应查阅。同时,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见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赐予书面答复。然而,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见权利,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值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状况。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值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猎取利益; (三)在过去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猎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阻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总的来说,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者自然具有不行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推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推断亏损的缘由,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特别明确: 公司的详细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精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依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帮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2023年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19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将来进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特地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帮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特地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帮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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