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消费税筹划.pptx
学习提示学习提示消费税是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再加征一道税款的税种。虽然消费税也属于流转税,但无论是征税范围、纳税人,还是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消费税都与增值税有明显的不同。本章针对消费税的特点介绍税收筹划的原理与方法。第1页/共65页案例导入案例导入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 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为33万元(=257.4(1+17%)500030%1000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将下下设设的的非非独独立立核核算算的的门门市市部部改改为为独独立立核核算算的的门门市市部部。按上述资料,该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30万元(=234(1+17%)500030%10000)。与之前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第2页/共65页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故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在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显然,当门市部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时,生产部门向门市部移送商品只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商品转移,只有在门市部对外销售时才能确定为“出厂”。经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将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剥离出去,进而实现了计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第3页/共65页主要内容主要内容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第4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年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规定: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生产、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和进口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5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电池、涂料。第5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具体来讲,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具体来讲,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第6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用于对外销售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用于其他方面销售时销售时纳税移送使用时移送使用时纳税不纳税不纳税问:此时是否是消问:此时是否是消费纳税人?费纳税人?例如: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7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u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u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直接出售直接出售”做了专门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第8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不得得作作为为委委托托加加工工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而而应应当当按按照照销销售售自自制制应应税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第9页/共65页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则规定:u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地海关申报纳税。u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u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日内缴纳税款。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0页/共65页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金银首饰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关于钻石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1页/共65页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再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位和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2页/共65页【即学即用即学即用】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A.酒精生产企业B.汽车轮胎制造厂C.进口太阳能电池的国有企业D.委托加工涂料的外商投资企业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答案:CD解析:近几年我国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了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以及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其中,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第13页/共65页思考思考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吗?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4页/共65页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和特定的环节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获取税收利益递延纳税时间,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合并甲企业乙企业购销环节甲企业内部材料转移环节乙企业第15页/共65页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知知识识要要点点提提醒醒】消消费费税税的的征征税税环环节节具具有有单单一一性性,在在生生产产(进进口口)、流流通通或或消消费费的的某某一一环环节节征征收收(卷卷烟烟除除外外),而非于每个环节多次征收。而非于每个环节多次征收。第16页/共65页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4-4-4-1 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丙企业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2014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2014年丙企业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假定丙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7页/共65页丙企业可以通过合并丁酒厂并将其作为白酒生产车间来实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因此,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原来丙企业从丁酒厂购入白酒的行为将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的转移行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以实现递延缴纳消费税税款。同时由于流转环节的减少,白酒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就免于缴纳了。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8页/共65页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万元)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72-20=52(万元)(万元)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第19页/共65页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第20页/共65页企业在销售中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例如,甲公司销售一笔货物给乙公司,货款于货物发出的两个月支付,这时,在合同上明确以赊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就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知识要点提醒】企业通过选择销售方式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降低企业的绝对税额,而是通过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第21页/共65页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24-24-24-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有以下几笔大宗业务:(1)2014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城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不含税,下同),货物于2014年8月18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每批100万元),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支付。公司会计在2014年8月底将3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2)2014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货物于8月26日发出,购货方货款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公司会计在2014年8月底将18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3)2014年11月8日,与北京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于2015年4月31日前发出。考虑到支持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丙商场将货款在11月8日签订合同时支付。公司会计在2014年11月底将1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思考:思考:该公司会计的税务处理存在什么问题?第22页/共65页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经分析可见,由于公司销售人员不熟悉经济合同书立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税收问题又比较谨慎,因而在业务并没有完全结束时就已经缴纳了消费税,使企业资金占压比较严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具体分析如下:对于第一笔业务对于第一笔业务,由于合同没有明确销售方式,公司会计人员依法对其按直接销售处理,于业务发生当月月底计算缴纳消费税90万元(=30030%)。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合同时,将这笔业务明确为“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一部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向后推迟,即2014年8月底、2015年2月底和2015年6月底分别收取三笔货款时计算缴纳消费税。对于第二笔业务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商场签订合同时,将这笔业务明确为“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30%)可以向后递延10个月。对于第三笔业务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如果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30%)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第23页/共65页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以后环节不需再缴,为降低计税价格,应尽可能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把一部分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因此,企业所设立的经销部或门市部在会计核算中独立核算就成为筹划的关键。第24页/共65页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34-34-34-3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金元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酿酒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为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2014年度,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 000斤(1 000箱),公司按批发给其他批发商的价格400元/箱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50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400元/箱的价格计算缴纳了消费税:200000.50+400100020%=10000+80000=90000(元)2015年初,税务机关对金元酿酒公司上年度消费税计缴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做必要调整,并补缴税款。其经销部应缴消费税为:200000.50+500100020%=10000+100000=110000(元)第25页/共65页对需要补缴税款,金元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公司的问题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纳税税人人通通过过自自设设非非独独立立核核算算门门市市部部销销售售自自产产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应应当当按按门门市市部部对对外外销销售售额额或或者者销销售售量量缴缴纳纳消消费费税税。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经销部就可以按照原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在该案例中,如果该公司将经销部与总公司的“财务统一核算”改为经销部独立核算,那么就可以避免补缴税款的情况出现。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34-34-34-3第26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u自2001年5月1日起,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改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税制复合征收税制。u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从量税。消消费费税税税税率率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1.雪茄烟、烟丝2.其他酒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摩托车7.小汽车8.高尔夫球及球具9.高档手表10.游艇11.木制一次性筷子12.实木地板13.涂料14.电池第27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消费费税税按按不不同同的的消消费费品品划划分分税税目目,税税率率在在税税目目的的基基础础上上,采采用用“一一目目一一率率”的的方方法法,每每种种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的的消消费费税税税税率率各各不不相相同同,这这种种差差别别为为税税收收筹筹划划提提供供了了客客观观条条件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现行消费税的比例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56%;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5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下面主要介绍利利用用子子目目转转换换筹筹划划以及兼兼营营和和成成套套销销售售的筹划的筹划。第28页/共65页思考思考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该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时隔六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和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在短短的三个月内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你是如何看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这次四提税的背景和目的有何差异?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第29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项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纳税税人人可可以以创创造造条条件件将将某某项项子子目目转转为为另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消费税同一税目下不同子目的区别有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品品质质的原因,如小汽车,按汽缸容量划分子目,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还有按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不不同同的的成成分分划分不同税率,如消费税中酒税目下白酒子目的从价税率为20%,其他酒类子目的税率为10%。第30页/共65页另外,有有些些子子目目之之间间由由于于价价格格的的变变化化而而导导致致税税率率跳跳档档,应应在在税税率率的的相相邻邻等等级级合合理理定定价价。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越高。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36%。这两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用哪一档税率取决于卷烟的价格。卷烟价格的分界点成了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临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第31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44-44-44-4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调拨价格为75元/条,当月销售2 000条。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75200056%=85200(元)不难看出,卷烟价格为75元/条,与临界点70元/条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条以下,有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假设企业将价格调低至68元/条,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68200036%=50 160(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企业业降降低低销销售售价价格格后后,销销售售收收入入减减少少了了14000元元,但但应应纳纳税税款款减减少了少了35040元元。第32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当然,如果企业生产的是高档卷烟,其价格远远高于临界点70元/条的价格,则为减轻纳税额而调低价格到70元/条以下,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例如,企业生产卷烟的价格为150元/条,采取降低价格减轻税负的方式就不够理想。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筹划前后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税收筹划前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150200056%=169200(元)税收筹划后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68200036%=50160(元)经过比较可知,虽虽然然降降低低价价格格后后,企企业业应应纳纳消消费费税税降降低低了了119040元元,但但销销售收入减少了售收入减少了164000元,最终净收益锐减元,最终净收益锐减。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44-44-44-4续续续续第33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根据税法规定,设卷烟无差别价格临界点无差别价格临界点的价格为X,可得:这就是说,当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条111.95元/条时,企业将销售价格降至69.99元/条以下,那么消费税税率降低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第34页/共65页同理,我们可计算出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即啤酒价格高于3000元/吨时的税后利润与啤酒价格等于2999.99元/吨时的税后利润相等的价格)。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 000元/吨,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即:啤酒价格等于2 999.99元/吨时的税前利润为:第35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1.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令(令(41)式和()式和(42)式相等,有:)式相等,有:即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价格为3033.56元/吨。当销售价格等于3033.56元/吨时,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当销售价格大于3033.56元/吨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吨但小于3033.56元/吨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销售价格为2999.99元/吨时的税后利润。第36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2.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现行行消消费费税税政政策策规规定定,纳纳税税人人兼兼营营不不同同税税率率的的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应应当当分分别别核核算算不不同同税税率率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的的销销售售额额和和销销售售数数量量;未未分分别别核核算算不不同同税税率率的的,从从高高适适用用税税率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另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税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纳税人应针对消费税税率多档次的特点,根据税法的规定,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达到节税目的。第37页/共65页思考思考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和增值税的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第38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2.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的美观性,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现现行行消消费费税税政政策策规规定定,纳纳税税人人将将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和和非非应应税税消消费费品品以以及及适适用用税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增加的税负,可以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能实行此办法。第39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2.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54-54-54-5消费税成套销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成套销售的税收筹划(1)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同时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为了增加销售量,该厂将一瓶白酒(500克)、一瓶药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其中,白酒的价格为60元/瓶,药酒的价格为90元/瓶,酒瓶开启器的价格为50元/把,礼品套装的价格为200元/套。当月该厂对外销售粮食白酒10000瓶,总金额600000元,销售药酒6000瓶,总金额540000元,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200000元。(假设该酒厂生产的药酒适用于10%的消费税税率)请计算并比较不同核算方式下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请计算并比较不同核算方式下的应纳消费税税额?第40页/共65页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2.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1)三类产品单独核算,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三类产品单独核算,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0+60000020%=125000(元)药酒应纳消费税税额=54000010%=54000(元)套装酒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50+20000020%=41000(元)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125000+54000+41000=220000(元)(2)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80000.50+(600000+540000+200000)20%=277000(元)可以看出,将税率不同的产品分开核算后,税款减少:277000-220000=57000(元)第41页/共65页(3)如果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则套装酒中的各类酒单独计算税额:)如果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则套装酒中的各类酒单独计算税额:套装酒中白酒的应纳消费税税额=(0.50+6020%)1000=12 500(元)套装酒中药酒的应纳消费税税额=90100010%=9 000(元)套装酒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12500+9000=21500(元)由(1)可知: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50+60000020%=125000(元)药酒应纳消费税税额=54000010%=54000(元)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125000+54000+21500=200500(元)可见,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同时分别核算,则可以减少消费税19500元(=220000-200500)。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筹划2.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第42页/共65页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规定了特特殊条款。殊条款。例如,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于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用途的应税消费品都被确定为自产自用(且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最最最高高高高售售售售价价价价计税。这是因为此类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其他视同销售行为(馈赠、赞助、广告等)计税时,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同同同类类类类消消消消费费费费品品品品的的的的销销销销售售售售价价价价格格格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第43页/共65页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或第44页/共65页思考思考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何异同?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第45页/共65页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偿以往经营中的债务时,要特别注意其计税价格的确定,防止按较高价格计税,进而增加自身税负,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的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的处理处理。第46页/共65页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64-64-64-6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2014年12月,长江酿造厂以价格为80元/公斤的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该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为:0.505002+8050020%=500+8 000=8 500(元)2015年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提出: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2014年12月,长江酿造厂销售A牌白酒的情况是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 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第47页/共65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当月,该厂销售此类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120元/公斤,则该笔偿债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505002+12050020%=500+12 000=12 500(元)长江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4 000元(=12 500-8 500)。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64-64-64-6第48页/共65页 如果长江酿造厂以80元/公斤的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将500公斤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这样,该笔抵债白酒就可按原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既符合税法规定,又收到了节税的效果。税收筹划建议税收筹划建议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第49页/共65页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时,一般是按照协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的,只要这种协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低于其当月销售该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直接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就会比销售后再投资的方式缴纳更多的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转换为先销售后投资的方法可以考虑转换为先销售后投资的方法。第50页/共65页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某摩托车制造厂甲准备以参股的方式向乙企业投资。双方商定,甲企业以摩托车200辆的实物入股(评估价格为8 100元/辆),取得乙企业100万股股权。甲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共有三种价格:以8 000元/辆销售60辆,以8 600元/辆销售80辆,以9 000元/辆销售20辆(假设该制造厂所生产的摩托车气缸容量大于250毫升,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案例案例案例案例4-74-74-74-7甲企业的投资方案有两个:第一,直接以摩托车进行实物投资入股。应缴消费税=900020010%=180000(元)第二,先销售后投资(销售价格8100元/辆)。应缴消费税=810020010%=162000(元)显然,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减少消费税18000元(=180000-162000)。第51页/共6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时,应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可以采用当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可以采用当月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企业应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汇率。一般情况下,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减轻税负;外汇市场波动越大,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也越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不得随意变动。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第52页/共65页以外币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以外币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某企业2014年12月15日取得化妆品销售收入40万美元,12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5元人民币,12月15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6元人民币。如果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260万元,应缴消费税人民币78万元;如果采用结算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264万元,应缴消费税人民币79.2万元。两种方法相比,采用结算当日汇率计算比采用当月1日汇率计算多缴消费税人民币1.2万元。4.4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案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