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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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docx
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J违法 ZZ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1未经许 可擅自 经营水 路运输 业务国内 水路运 输管理 条例 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三 条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万 兀罚款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严重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9万 兀罚款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3倍罚款特另严重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5万 兀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 万元(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5倍罚款2未经许 可擅自 经营国 内船舶 管理业 务国内 水路运 输管理 条例 第二十 七条第 一款国内水 路运输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三 条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万 元罚款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货人指 定水路 运输辅 助业务 经营 者,提 供船 舶、水 路货物 运输代 理等服 务经责 令改 正,拒 不改正 的25老旧运 输船舶 所有人 或者经 营人违 反本规 定第十 三条第 四项的 规定, 使用未 取得船 舶营运 证的船 舶从事 水路运 输的老旧 运输船 舶管理 规定 第十三 条第四 项老旧运 输船舶管 理规定 第三十四 条,国 内水路运 输管理条 例第三 十四条第 一款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 兀罚款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4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严重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元罚款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3倍罚款特别严重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 万元(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5倍罚款26轻微首违,承诺改正不予处分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条第一 款第四 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0船舶舵 机坏损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01船舶锚 机坏损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 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2船体坏 损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 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3消防设 施设备 失效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失效超过5个至10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火灾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火灾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4消防设 施设备 不全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 10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数量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严重发生火灾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后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火灾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5救生设 施设备 失效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失效超过5个至10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6救生设 施设备 不全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 10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条第一 款第四 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数量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7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甚 高频无 线 (VHF)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1、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8按规定 应当使重庆 市水上重庆市 水上交通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用而未 使用甚 高频无 线 (VHF)助航设 备航行 的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1、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9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全 球卫星 定位系 统(GP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10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全 球卫星 定位系 统(GP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1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船 舶自动 识别系 统(AI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2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船 舶自动 识别系 统(AIS) 助航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3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视 频设施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4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视 频设施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5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安 全保卫 设施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6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安 全保卫 设施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电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7船舶进 行明火 作业, 未依法 向海事 管理机 构备案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条第二 款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H条_般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严重发生险情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318浮动设 施进行 明火作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_般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对负者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违反本 规定第 三十条 的规定,未 将报废 船舶的 船舶营 运证交 回原发 证机关 的老旧 运输船 舶管理 规定 第三十条老旧运 输船舶管 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一般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 后、三十日内将报废船舶的 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的处500元罚款严重在船舶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后 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 回原发证机关的处1000元罚款27未按本 规定第 五条、 第六条 规定对 客户身 份进行 查验的水路 旅客运 输实名 制管理 规定 第五 条、第 六条水路旅 客运输实 名制管理 规定第 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 兀罚款。_般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 响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 兀罚款。较重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对责任单位处3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 兀罚款。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 响对责任单位处4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 兀罚款。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 良影响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 兀罚款。28对身份 不明、 拒绝身 份查验 的客户水路 旅客运 输实名 制管理 规定水路旅 客运输实 名制管理 规定第 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 兀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业,未 依法向 海事管 理机构 备案的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条第二 款条例第 四十一条严重发生险情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兀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319船舶航 行时不 按规定 标明船 名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轻微三类船舶(含)以下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_般二类船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较严 重一类船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严重发生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3个月特别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特别 重大影响撤消责任船员船员适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320船舶航 行时不 按规定 标明船 籍港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_般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严重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特别严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1船舶航 行时不 按规定 标明载 重线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_般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严重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特别 严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2船舶航 行时擅 自涂改 船名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_般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严重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特别 严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23船舶航 行时擅 自涂改 船籍港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轻微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较严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4船舶航 行时擅 自涂改 载重线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轻微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较严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5船舶航 行时遮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轻微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挡船名 的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条例第 四十二条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_般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较严 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6船舶航 行时遮 挡船籍 港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三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轻微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较严 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7船舶航 行时遮 挡载重 线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重仄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二条轻微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5000元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船员处200元 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款第三 项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500元罚 款,暂扣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个月较严 重三次及以上对负方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 万元罚款。对负有责 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 款,撤消责任船员船 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328在通航 水域人 工放排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二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一项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处2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处1万元罚款329在控制 水域拖 排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二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一项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处2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处1万元罚款330向通航 水域倾 倒砂 石、泥 土、弃 物、弃 渣、垃 圾以及 其他废 弃物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三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二项_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处2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处1万元罚款331_般导致险情的处2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垂钓、 游泳、 漂流等 其他影 响通航 安全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四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三项严重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发 生的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332在航道 内设置 各种网 具、种 植植 物、水 生物和 设置永 久性固 定设施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一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四条一般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 但缺乏5日的处1000元罚款严重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 5日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333发生水 上交通 安全事 故并负 主要责 任的船 舶,存 在严重 安全隐 患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六条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六条严重责令停航整顿334发生水 上交通 安全事 故并负 全部责 任的船 舶,存 在严重 安全隐 患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六条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六条严重责令停航整顿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35一年内 发生两 起重大 及以上 水上交 通安全 事故并 负主要 责任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六条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六条严重责令停业整顿336一年内 发生两 起重大 及以上 水上交 通安全 事故并 负全部 责任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四十 六条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六条严重责令停业整顿337弄虚作 假欺骗 海事行 政执法 人员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船 舶安全 监督规 那么第 五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 监督规 贝IJ第五 十二条第 一项轻微对一般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 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 经营人处1000元罚 款,对船长或者其他 责任人员处100元罚 款一般对较重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 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 经营人处2000元罚 款,并对船长或者其 他责任人员处500元 罚款严重对严重违法行为作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