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招商引资和服务涉农企业政策汇编(二)——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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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招商引资和服务涉农企业政策汇编(二)——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天津市农业招商引资和服务涉农企业政策汇编(二)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5月【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 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5.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 占用税。【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依据】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优惠内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 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以下规定 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 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 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2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 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3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公告有 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享受条件】.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以下 贷款:(1)农户贷款;(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99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 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 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 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 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 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 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1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2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乏冲减部 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100政策的通知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方法的公告74.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享受主体】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优惠内容】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 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 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享受条件】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x规定比 例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 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101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 风险准备金管理方法的通知确定的计提比例。【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四条75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 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优惠内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 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 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102【享受条件】1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 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 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 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3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 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 农村经济开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4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 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7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103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优惠内容】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 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1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 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2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 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 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承包耕地均不 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104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 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3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4 .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 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 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7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105 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 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1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 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 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 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 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 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 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3 .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 税 政策的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 列业务。106【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 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第一条7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 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 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 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107营业收入(年)二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一条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 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0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主体】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条件】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条件】1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 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 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 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 收 入109【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 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 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 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 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110【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8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 款公司。【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 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条件】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执行。【政策依据】11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第三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82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 供再担保的纳税人。【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 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 征增值税。【享受条件】L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112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 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 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 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 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二企业实际存续期 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3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那么,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 值税。【政策依据】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113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8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优惠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 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 .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 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 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 .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 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114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相关规定,并 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 .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 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o.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四条(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84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15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 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的牛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一条第(十)项85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享受主体】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 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116【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开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86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第二条五、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87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17【享受主体】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优惠内容】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0,企业通 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 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 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 支出不计算在内。3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 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局部,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条件】“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118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 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局部, 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 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方法第十六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第九条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 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局部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88.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 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享受条件】“目标脱贫地区'遥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政策依据】1191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局部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89.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优惠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局部,可以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 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享受条件】1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 事业进行捐赠。2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局部,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03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 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 和群众团体。4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 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 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5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 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工程扣除 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工程中继续扣除。(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 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o(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 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 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6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121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局部,可以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 得中继续扣除。7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 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90.90.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接受境外捐赠的受赠人。【优惠内容】1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 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 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122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享受条件】1 .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 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以下慈善活动:(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2)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开展。(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4)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2 .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3 .受赠人是指:(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开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 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 基金会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4 .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123(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 他生活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 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 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 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 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 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 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 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 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5)(含鞋帽)和书包等。(6)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 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 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 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 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 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7)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124 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 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 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 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5 .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 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 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6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 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 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7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8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 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 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方法的公告12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 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 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方法第十六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第九条(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新建工程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 村饮水平安工程新建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五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一条10.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9【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 供水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 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 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四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一条1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0【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 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平安工 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 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 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一条111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 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平安工程12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一条13.建设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 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 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 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 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1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局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第一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第四条14.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 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 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 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14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3(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2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5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6(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6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64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7(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8.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新建工程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85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免征增值税9.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06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建设农村饮水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