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惠企政策汇编.docx
灌南县惠企政策汇编灌南县发改委2022年5月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开展改革委)12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方法、优化授信尽职免 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快落地新创 设的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金 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 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 借随还的贷款。催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 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责任单位: 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13 .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 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 企业融资行动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 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 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 局等有关部门)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14 .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 (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财政专项资金工程申请信用承诺书工程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工程名称申报依据工程总投资 额或执行额万元申请财政资金万元工程所在地工程责任人联系 工程申报单位承诺:1 .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2 .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工程申报要求,据实提供;3 .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当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 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工程申报责任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灌南县外贸稳中提质工程资金申请表工程名称:申请企业名称行业单位性质(见备注)银行账号开户行具体工程名称实施时间项 目 费 用 情 况支持内容实际发生金额 (万元)申请支持金额 (万元)建议支持金额 (万元)1234合计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1 .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2 .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3 .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 .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5 .本企业申请灌南县商务开展资金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申请企业公章:日期:年月日制表人联系 备注:1.工程名称按上述工程大类中的小项分别填列;2.单位性质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其它;3.具体工程名称请申报单位根据实际申报工程名称填写;4.工程费用情况中,支持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主要相关事项填写;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假设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 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不动产 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2363号)二、政策内容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合同明确可以分割或不 得分割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相关 规定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该高标准 厂房可以分幢、分层登记的意见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三、申报条件在灌南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税收解缴关系在本 县的企业;满足工业用地工程高标准厂房标准。四、办理流程纸质材料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五、经办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王华, :;王玉勇, :。延长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的假设干措施的通知(连市监202254号)二、政策内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压力 表等涉及平安的计量器具除外),经市场主体申请、自行核查并 作出自我声明的,可延长检定周期3个月。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 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 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 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 延期。三、申报条件符合法定形式四、办理流程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人)申报,确认和受理后,委托人 将器具送至计量检定实验室检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人员现场对 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出具检定证书,经检定不合格, 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五、联系人县市场监管局金达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的假设干措施的通知(连市监202254号)二、政策内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当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 务授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证有效期届满缺乏30日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三、申报条件申请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平安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 册证件;(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平安技术规范、标准正式文本;(6)能够保证产品平安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的 基本要求。四、联系人县市场监管局贾刚。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的假设干措施的通知(连市监2022) 54号)二、政策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5日 后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 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30天。三、申报条件符合法定形式四、办理流程自动延长指导市场主体快速修复信用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的假设干措施的通知(连市监(2022) 54号)二、政策内容1 .为市场主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 罚信息开通 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邮寄+视频认证”不见面 修复。对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对 符合条件的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分信息申请即来即办,并帮助企 业做好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工作。2 .对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相关市场 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快速受理、急事急办。对 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申报条件材料齐全四、办理流程.企业填写企业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1 .由所在辖区分局出具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核查表;.企业自主将上一年度未报的年报补报完毕;2 .市场部门需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即可移出。五、联系人县市场监管局而亮珠。“苏企通,平台应用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加快恢 复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假设干政策措施(连政发202229号)二、政策内容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企政策。 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 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 “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 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三、申报条件相关企业四、办理流程企业登录“苏企通”平台,平台主动为企业匹配推送适用的惠 企政策,企业可查阅办事指南,直接办理包括“苏政40条”在内 的惠企政策。政策匹配推送无需提供办理材料,兑现办理惠企政 策需提交相应材料。五、经办科室行政审批局行改科,联系人:唐雅洁,。“万所联万慧”实施细那么一、文件依据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万所联万慧” 机制的通知(连司通(2021)机号)二、政策内容加强协同创新,在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和“法企 同行”基础上,推动全县律师事务所与县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进行 工作对接,广泛参与企业法律事务,高效处理涉企法律事务,帮 助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加强法律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及职工增强 法治意识。三、办理流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1 .明确合作对接部门;.组建律师顾问团队;2 .搭建法律服务平台。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 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 资委、省机关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5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省 总工会)16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 开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 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 等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7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 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 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 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 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 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 厅)18 .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 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工程应加快验收, 对到达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工程要及时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开展的支持19 .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 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开展。低风险地区原那么上不得限制餐饮堂 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 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 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 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 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气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20 .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开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8500万元, 重点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开展、创新开展。 提前开展年度省级文旅产业开展类工程申报评审,及早下达9000 万元工程资金。下调2022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开展基金利率1个 百分点,安排1000万元对基金贷款工程利息给予补贴。继续按 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 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 限。(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21 .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 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 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 线和产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 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 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 总工会、省财政厅)22 .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 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 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 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 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 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 苏交通控股公司)23 .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 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 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 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 聚开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24 .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 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 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 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银保监局)25 .组织举力、“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推出各层级 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商务开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以发放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 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 车下乡,鼓励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通过企业让利、降低 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26 .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省 级商务开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上半年组 织举办3 + 60场“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线上展会和对接会,全年 组织举办40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线上对接会。(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27 .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 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 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 厅、省商务厅、省港口集团)28 .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 符合条件的技改工程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 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 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 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9 .安排省级商务开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继 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 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 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 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 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30 .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 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责 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31 .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 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 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 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 开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32 .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 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鼓 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风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33 .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 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 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 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 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 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俣的信用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34 .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 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 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35 .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 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 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自 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36 .推行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机 制,推动在市、县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窗口和 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成电水气暖 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电力公司、省政务办)37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 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平安、平安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 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健全“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38 .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产业园、 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 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 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 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 位:省司法厅).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企 政策。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 办、快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 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 享受。(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开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 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省税务局)39 .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 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平安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 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 提升本质平安水平。(责任单位:省应急厅)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 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那么上按“取高不重复” 原那么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推动各项政策 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 展催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 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7日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 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假设干政策措施(“苏 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 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 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 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1 .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31 0o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2 .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 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 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藏,省财政对按计划 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开展改革 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省粮食和储藏局)3 .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 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 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 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 省新闻出版局)4 .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 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 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那么(苏财资2022)26号), 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市场主体是经济增长的微观载体,是经济开展内生动力的源 泉,保市场主体直接关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关系稳定经济 基本盘。3月份以来,疫情持续冲击叠加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 本钱上升等因素,我县中小微企业以及接触性服务业生产经营比 较困难。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以 赴推动助企纾困政策直达快下,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难题、挖潜 力、增效益。为进一步提升惠企政策的知晓度、获取便利度,我 委汇编了省市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我县实施细那么及关于推进科 技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惠企政策。但凡省市出台 的助企纾困政策已明确落实责任部门的,由我县对口部门负责宣 传解释、贯彻落实,未制定实施细那么的,县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 确保让广大市场主体早享红利、早得实惠。省人防办)5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 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开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6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 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局部减按 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开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7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 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 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 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8 .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 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 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 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财政厅)9 .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 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10 .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 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11 .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 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 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 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 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 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开展改革委)12 .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 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 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 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本钱稳中有 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 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 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 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 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13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 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业,加大票 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鼓励地方 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 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 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4 .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 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 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开展 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5 .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分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 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 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 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司法厅、省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6 .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 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开展。 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局部用于支持 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 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 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 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归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归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 交通运输厅、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1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 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 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财政厅)18 .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开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工程 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 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 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省级层面推出“苏影 保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 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 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 电影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19 .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 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 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 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 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开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工程不低于30%。(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 联、团省委、省财政厅)21 .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 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 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开展 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 厅、省财政厅)22 .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点 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产业链 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输保障工作, 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基础上,落实点对 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申报、货到放行、抵点 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 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责 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开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藏局)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那么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 细那么,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 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 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 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 催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 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加快恢复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连政发(2022) 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加快恢 复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假设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_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加快恢复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假设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假设干 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 1号)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全 市经济社会开展的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 心、稳定预期,着力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市本轮疫情 防控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 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 块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落实, 不再单独列出)2 .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 市场、工程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力密集、 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确 保全市生活必需品供应开展社区配送、设置便民服务点、蔬菜批 发供应等保供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 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责任单位:市工 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3 .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 工程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依托"e企云''等平台,每年重点 培育30家星级上云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 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5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 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 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 政局、市科技局)6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当商品 储藏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 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 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7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留抵税额退还,对符合申请退税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月 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的存量留抵税 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4 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8 .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 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租金, 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对配合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业主(房东)为其减免 房租;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