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15篇.docx
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公司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公司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八)公司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九)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十)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2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3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4篇】某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第5篇】安全生产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第6篇】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 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基础管理 4 .1.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 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 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 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 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 责任事故分类 4.3.1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 事故的调查 4.4.1 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 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 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 责任追究 4.6.1 属责任事故且有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为5000元,另外根据事故性质分类和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其它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之和最高不超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6.2 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取消1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1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b)大事故:取消z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2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c)重大事故:取消3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3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4.6.3事故处理结束后,设备部负责填写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 2.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1、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安全生产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2.3.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3.3、公司各部门、员工都有保护安全生产档案的义务。 2.3.4、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2.3.5、综合部应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2.3.6、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 2.3.7、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于部门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在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综合部,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综合部。 2.3.8、监督: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2.3.9、销毁: 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2.3.10、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指定资料员经综合部培训后,按有关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2.3.11、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合同 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3.12、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安全生产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随意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2.3.13、公司所有有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如:文件、报表、考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4、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5、对存入电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2.3.16、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生产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生产档案。 3、涂改、伪造安全生产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2.4、安全会议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例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好传统,是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法,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制度内容如下: 2.4.1、公司的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所属部门领导、安全员参加。会议应分析安全形势,讲评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学习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任务。 2.4.2、公司下属各部门每月由其领导主持,独立召开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各方面安全生产情况,指出整改问题,不断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员工不能缺席,做好签到记录和会议记录。 2.4.3、公司安全例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召开,时间定为每月5日(逢休假日顺延下周二)下午4:45 5:45。 2.4.4、安全工作例会的内容以会议形式为主,主要是通报、分析事故案例和学习交通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电化教育、图片展,请专业人员讲学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2.4.5、对不按时参加例会学习的员工,当月公司应安排时间随时给少数人或个别人进行补课学习,并适当采取强制学习措施。 2.4.6、对长期不参加安全学习或不愿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规定扣罚其安全保证金。 【第7篇】安全生产设备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工厂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3.1.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1.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3.1.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3.2申请制度和规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3.2.2由设备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主管总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3.2.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3.2.4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3.2.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3.2.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2.7要求设施设备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交设备科核实,报主管总经理审批。 3.2.8变更设备的购买严格按化工厂物质计划,购买制度执行。 【第8篇】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工厂生产能力重要的物资基础,是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重点,经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起着决定性作用,对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是必备的先决条件。为此我厂特制定出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各车间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执行。 一、各车间领导高度重视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管理,作好长、中、近期设备的更新和大、中、小维修计划,抓好班中安全抢修。 二、执行设备维修保养要与“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工作计划检修并重”的方针,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专、群结合,群管群修的方法。 三、要教育培训职工对设备做到“三好、四会”,即检查好、保养好、使用好;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会维修。 四、现场管理员要认真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不爱护设备的行为。 五、机电工要充分做好自制配件工具、工装,厂里要准备好应采购的配件,供应满足修机换件的需要。 六、设备的操作润滑管理:坚持“五定”,定人操作;机电工定时添油;定量加油;定位换油;操作工定点上润滑油。 七、各车间领导要经常开展设备的“五同时”工作,落实计划、不止、检查、总结、评比。 八、重大设备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划清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 九、会计建立设备台帐,机电工建立设备运转台帐;设备维修保养台帐;技安员建立设备隐患整改台帐。 【第9篇】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都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10篇】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施工生产中遵守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规定,机械事故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和所属项目部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的管理。 2管理职能 公司动力设备科、质量安全科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基础培训、业务考核。一般机械事故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报公司备案。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由公司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各基层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生产 3.1.1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应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全因素。 3.1.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和理论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才能操作,非机械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3.1.3认真执行定期、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安全,而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3.1.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指示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保护、指示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可越级上报主管领导。 3.2机械事故和处理 3.2.1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事故。 3.2.2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灾祸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3.2.3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总成、附属装置的损坏,造成停机、停产损失后果为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3.2.4机械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3.2.4.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含5000元)者。 3.2.4.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含20000元)者。 3.2.4.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以上者。 3.2.5凡发生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报告公司动力科,重大事故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3.2.6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开好分析会,吸取教训,经上级批复后尽快抢修,恢复生产。 3.2.7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处理。 3.2.8机械使用单位要按月填报机械设备事故月报机械管理部门建立机械事故台帐,记载事故的各种资料,定期分析,掌握事故规律,提出改正措施,降低事故频率。 3.2.9由于机械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者,除按本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质量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动力科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 4.2本标准通过动力科个人标准一并考核。 【第11篇】工程、设备仪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设备仪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12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