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管理规定4篇.docx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4篇【第1篇】某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 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 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 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 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 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2篇】x机关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单位印章使用规定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3篇】单位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4篇】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