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篇.docx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篇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平安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平安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需立刻开具施工现场平安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平安、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依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准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平安检查,还应特别留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平安检查。项目部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平安,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准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解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依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托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任凭变更。 其次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依据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支配,带队深化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状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平安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关心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实行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准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开放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关心项目部准时实施治理消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平安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把握当班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平安作业。 2、准时发觉并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消逝重大平安隐患或遇险情时,准时实行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刻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准时有序撤至平安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需立刻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准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平安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平安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其次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平安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把握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掩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商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公司平安(保卫)科负责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担忧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平安科(保卫)报告。平安(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平安(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嘉奖制度。职工发觉和排解事故隐患,视状况赐予50-200元物质嘉奖,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平安(保卫)科和平安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乐观协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平安(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刻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实行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平安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难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准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当实行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准时报告。 第十六条 平安(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觉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惩处;平安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担忧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排解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支配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关心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照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照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准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照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状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依据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状况; 2.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状况; 3.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状况,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平安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状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修理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修理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平安管理状况; 6.作业场所平安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状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状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状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状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状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状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平安状态是否良好,平安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平安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平安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平安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 (三)消逝下列状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转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特殊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状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实行技术、管理措施消退,对无法自行消退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刻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准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准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准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赐予嘉奖。 五、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觉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刻报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1.依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托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缘由、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准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觉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觉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觉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刻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刻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退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刻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退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觉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刻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状况下,必需实行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状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状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平安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平安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平安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平安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退前或者消退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平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刻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协作。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准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难预报后,应当准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平安的自然灾难时,应当 准时实行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状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特地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状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状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舞从业人员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对发觉、消退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赐予表彰嘉奖。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状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嘉奖。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依法查处未依据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担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 (十八)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依据下列规定实行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刻消退的,应当责令立刻消退; 2.对立刻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处准备;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准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准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处或强制措施准备。 5.事故隐患消退前或者消退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依据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照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准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有关规定惩处。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把“隐患排查整改”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强矿井隐患排查整改与监控管理,建立完善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隐患五级排查制度 一是岗位隐患排查。 要求施工人员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岗位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处理完隐患不得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必需按本岗位危险源辨识要求对各自施工范围责任区域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填写岗位隐患排查流程本;施工过程中随时排查岗位隐患并准时处理。平安员对岗位隐患排查及处理状况进行闭合、验收、考核。 二是班组隐患排查。 班组长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班组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处理完隐患不得支配施工人员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隐患不整改合格不能从事其他施工。 三是区队隐患排查。 工区每周五由区长、平安监理主持召开区队隐患排查会,对上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处理状况进行总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下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详细排查。 四是专业隐患排查。 由专业副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内各生产系统进行平安评价,对评价出的问题由各专业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五是矿井隐患排查。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重大隐患排查“专家组”,依据专家排隐患、分管领导抓整改、安监处负责监督的原则,每月下旬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矿长、各专业副总、生产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重特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和整改时间,明确整改、验收负责人,对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由专业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各专业对隐患闭合状况进行验收,安监处对隐患闭合状况负责监督考核。 其次节隐患排查制度 一、日检制度 1、为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促进矿井平安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2、法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是平安生产主要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工作做总体的支配部署。 3、严格执行矿领导跟班制度,队长、班长、平安员、瓦检员负责日常隐患排查,矿领导检查落实,对井下各系统环节整改工作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每班检查的隐患要有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填写,准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5、当日检查发觉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状况,实行隐患整改复查闭合管理,由当班平安员进行复查,信息站信息员填写隐患整改复查闭合台账。 6、隐患落实整改应依据检查和落实状况,有记录、有台帐。 7、矿领导依据相关要求带班下井作业,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并有记录。认真填写班前会议记录、带班日记、交接班登记和信息反馈卡。 8、平安专职检查人员对井下平安生产环节检查应不留死角,不漏点、不漏面,严格隐患整改,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9、技术人员每天下井对各项工程建设的技术参数、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支配落实,施工质量及规格不符合规程或相关规定的,责令重新处理,并依据相关惩处标准落实进行惩处到位。 二、周检制度 1、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准时消退事故隐患,实现平安生产,依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平安规程,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规定,由安监科组织,乐观开展每周的自检自查工作。 3、参与检查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检查不漏环节,不留死角。对各系统严查严治。 4、查出隐患必需有隐患检查记录登记台帐,依据“三定五落实”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5、检查结果及上周检查隐患整改状况,在周二的平安办公、平安例会上进行公布,对隐患整改不力或不准时的单位,对比标准,从重惩处。 6、隐患整改结束,相关检查人员必需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验收,填写隐患整改闭合台账。 7、加强周检档案管理工作,全部原始检查记录台帐,整改验收台帐,必需收集整理,由安监科建立档案进行保管。 三、月检制度 1、依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和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矿每月对井上下各系统、相关软件资料建设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排查。 3、矿月检参与人员: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技术员、队长、班长、平安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检查范围及内容: (1)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各工种软件,员工培训方案执行状况。 (2)是否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平安放在生产的首位。 (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具体,符合要求,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平安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员工树立平安生产意识,是否形成全员参与的平安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品担忧全状态和人的担忧全行为因素,是否落实隐患整改防范措施。 (6)对各单位平安质量标准化、平安生产责任测评开展状况进行检查。(7)对矿井职业健康体系、风险预控体系、各项培训工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4、明确工作职责,依据隐患整改压力层层传递原则,各负其责,依据隐患类别,落实专项资金逐条整改,限期整改隐患实行专人负责,随时跟踪督促,保证整改效果及进度。 5、制定平安防范措施,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实行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6、矿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平安办公会议、平安检查和平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准时争论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7、每月底召开隐患整改分析会议,准时总结隐患整改的过程中难点问题,整改资金的到位使用状况,对当月隐患整改先进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整改成果差者赐予惩处或批判。 第三节隐患记录制度 一、对于存在的各种隐患,不管是上级行业部门检查隐患,还是自查隐患,必需依据隐患整改“三定”、“五落实”原则,进行准时整改。 二、一日三班隐患整改必需有记录,记录台帐应清晰隐患的内容,类别、级别以及整改负责人、资金、时限和措施。 三、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整改记录登记台帐,登记台帐应记录隐患整改结束时间、使用资金、验收时间以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四、隐患整改调度登记表应由煤矿平安督察人员填写,相关责任人进行签字认可,方可组织进行整改,不允许无措施盲目组织整改。 五、隐患整改登记台帐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检查隐患,由平安副矿长即平安督察小组副组长负责填写,相关检查验收人员供应检查结果状况。 六、隐患排查整改使用台帐及相关表格,由安监科负责统一制作,交给使用人员进行填写。 七、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各种台帐,应依据年度、月度集中定制成册,集中档案管理。 八、登记台帐在每个月末,应有隐患整改详细统计记录,台帐内容应包括隐患整改的条数、一般隐患条数、较大隐患以及重大隐患条数,使用整改资金状况总额等相关内容。 第四节隐患汇报制度 一、矿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检自查,把握矿井平安生产动态。 二、对平安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矿井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把握重大事故隐患状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方案,并将应急方案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平安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实行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