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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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docx
【交通制度】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江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江南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二)以江南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