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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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住建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止停产停业等处罚事项。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是指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第四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第五条城市管理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第六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第七条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第八条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裁定。第九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