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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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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住建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规划、经科、民政、人社、国土资源、地税、物价、金融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以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建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第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县住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县经开区,应当按照集约土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住房、集体宿舍均可。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申请、审核和配租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合理确定。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居住的家庭;(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人均月收入2150元以下,以后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10年;(二)在本县签订1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务工单位在县城城区、县经开区或者经县政府批准且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镇区和工业集聚区。(二)在本县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1年以上,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县城城区或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驻地无住房。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怀宁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怀宁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入住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四)新就业无房人员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招聘、考录材料。第二十四条 根据对象的不同,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相应的程序办理: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受理并初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2.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初审,有关主管部门复审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3.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向所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由企业根据用工规模向县经开区管委会或者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政府申请,经开区管委会或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县城城区或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镇区进城务工人员,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经当地政府初审后,将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供应对象数量,结合年度配租计划,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第二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平台受理,租补分离,分档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低收入家庭补助8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参加工作和进城务工人员补助40%。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也可由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及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复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承租资格。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或个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饰、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恶意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权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暂执行两年。怀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怀政办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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