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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方案】大名县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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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方案】大名县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ocx

    【住建方案】大名县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15126号)等文件精神及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以解决农村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居住安全为目标,引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住房,改善居住环境。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县政府通过规划整合统筹协调民政、扶贫、国土、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二)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在充分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三)公开公正。要阳光操作,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正透明。三、2015年改造任务2015年我县危房改造任务为50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10户,我县根据各乡镇申报计划,将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到了有关乡镇。有关乡镇要落实有关政策,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四、制定实施方案有关乡镇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配、进度计划、管理经费落实、到户分类补助标准和监管要求。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贫困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适当倾斜。要根据根据本乡镇危房情况,抓紧组织施工,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改造效果。危房改造任务11月底前全部完工。有关乡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10月底前分报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五、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加强补助对象认定和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做好与经审批的农户签订协议,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有关信息。六、加大资金支持国家、省下达我县补助资金80.3万元,统筹国家、省和市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增加补助500元。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七、分类补助办法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统筹各类补助资金,区分新建、维修,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并要在文件中明确县级各类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数额。乡镇改造户数高于下达任务数较多,不能摊薄平衡的,可将超额完成户数纳入下年度改造任务。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500元/户)×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元/户+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500元/户)×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八、资金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全面实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确保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县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九、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实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要加强技术指导,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落实抗震要求,切实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十、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已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养老幸福院共建、空置房置换或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十一、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及有关乡镇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十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政府要安排或聘请技术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记录。县住建局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各乡镇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能力。十三、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告知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县住建局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十四、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乡镇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县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入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十五、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各乡镇要安排不少于1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鼓励全面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样式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应用,帮助农民建设功能齐全、居住舒适、节能环保的房屋。县住建局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乡镇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各乡镇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十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住建局局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住建、财政、发改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完善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的凭单等资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各乡镇负责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地录入信息系统。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和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档案。改造户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危房,不能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每月28日前将当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于每月30日将危房改造进度报市建设局。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县住建局将报市建设局。各乡镇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自查、年度总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要位置公示,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五)加强部门协作。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乡镇、村负责:一是按程序申报改造户,将申请审批结果在规定位置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逐户建档并逐步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真实;二是做好中期监管;三是认真调查,做好竣工验收,上报合格户资料。县住建部门负责:一是做好档案管理;二是做好中期督导确保按时完工。县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复核验收,实地核查对比档案信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面积适当、质量合格。县住建、发改、财政部门及乡镇要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危房改造工作。县住建局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建议,做好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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