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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5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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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5篇_1.docx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5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 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是由于哪一方缘由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那一方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假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立即为你介绍。 提示: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躲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留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照旧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状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假如时间超过一年的则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其次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假如你对此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询问网站的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2 甲方:_ 乙方:_ 性别:_ 诞生年月:_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内容:_ 其次条:乙方自愿从事保安工作,听从甲方工作支配。 第三条:乙方的岗位职责是:依据甲方的支配完成规定的门岗值勤、巡逻守护、物资押运、大型活动平安保卫等任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难事故工作,维护驻勤单位的平安秩序。 二、劳动爱惜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和客户单位的商业隐秘。 第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纪律处分,予以辞退。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五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六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工作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应予以辞退的; 3、不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严峻失职,给甲方或客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保安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或因政策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九条: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规定交回标志、装备,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甲方不依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即终止。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后十日内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订。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续订,保安标志收回,其服装和装备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需严格履行,甲方收取乙方风险抵押金元(大写:_人民币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担当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3 1、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的风险 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假如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的风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担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用人单位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担当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的风险 假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假如劳动合同商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担当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假如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义务的风险 依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不利于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爱惜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秘和学问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依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假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商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隐秘,是否已对其主见的所谓商业隐秘实行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隐秘。这对企业的进展,是特殊不利的。 7、用人单位担当赔偿员工损失的风险 假如由于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准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惩处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赐予罚款的惩处。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4 【例如】: 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读】: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连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状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当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气和民事行为力气,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准备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当,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担当。担当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照旧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照旧要由用人单位担当。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转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连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5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若是由于用工方的缘由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看法。 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商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缘由的确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依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缘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接受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未依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惜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状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6 甲方(单位名称):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公正自愿、协商全都,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 (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期限为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确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标准为 。 2、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力气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 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甲方支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实行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2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3、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酬劳 1、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劳动酬劳,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形式为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元人民币)。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价为 元。 3、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育,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别包括: 3、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2、消逝以下情形,甲乙双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需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依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连续履行;乙方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1、劳动纪律; 2、培训 ; 3、商业隐秘; 4、竞业限制; 5、其它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 (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员(签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7 签 约 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正、公正自愿、协商全都、恳切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本合同应当依据企业工资结构(制度)明确商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6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7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签。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全都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 一 签约人基本状况 (一)、用人单位基本状况: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 位 地 址:联系电话: (二)、劳动者基本状况: 乙方(劳动者)姓名:_家庭住址(现住址):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始。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依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 2 3 四 劳动酬劳 (一)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发薪日期为。 (二)乙方使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办理工作交接明细如下: 1 2 3 六 双方商定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商定如下事项:。 七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8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担当二倍工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假如是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在聘请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否则不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三、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的赔偿金。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要担当确定风险的。但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是能提前知道自己应当在哪些方面多留意多当心,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能为自己多规避一些风险。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9 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明,例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假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必先确认劳动关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证。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假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留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1、用人单位聘请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工资而出具的“押金条”、“扣押条”等各种票据; 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门卡”等各种工作证件; 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 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饭卡”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东西; 6、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值班表、任命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各种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 三、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酬劳; 7、社会保险; 8、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10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毁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状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状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确定过错的状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消逝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看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报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假如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确定就业力气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明显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报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实行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接受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特殊简洁多变的现实状况 假如劳动者消逝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峻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峻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赐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峻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准备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准备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方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高校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赐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应当赐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阅历及良好的英语沟通力气,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受,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力气。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看法,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聘请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准备权。实践中,经常消逝这样的状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状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模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这样的规定使破产缘由多元化和简洁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峻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峻亏损以及其严峻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逆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需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缘由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逆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峻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峻亏损”照旧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逆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熟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峻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依据各企业的不怜悯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推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进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爱惜,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正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实行“一刀切”的简洁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状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消逝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阅历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进展。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报通知期限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状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特殊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力气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假如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赐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特别简洁。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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