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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管理规定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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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管理规定11篇.docx

    用餐管理规定11篇【第1篇】x地产公司用餐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用餐管理规定 为便于餐厅管理,确保人员用餐的规范合理,针对员工在公司内部餐厅内用餐而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用餐时间 员工中午用餐时间为12:00。 第二条 用餐刷卡 员工用餐必须在公司餐厅处刷卡消费,刷卡一次扣除个人餐费2元。餐费标准为12元/餐,余下部分由公司补贴。员工未带卡就餐时,必须到总经理办公室前台领取餐券就餐并按2元/餐扣款。 第三条 外来人员用餐 1.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因工作缘故,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需在餐厅用餐时,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在前台处登记领取餐券。前台人员负责每月制作餐券领取一览表,将各部门领取餐券情况报各部门经理并报财务部纳入部门费用。 2.员工亲戚家属:员工的亲戚、家属或朋友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司用餐时,须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前台发放餐券,并做好相关登记。人力资源部跟据前台制作的餐券领取一览表在工资中扣款12元/餐/人。 第四条 用餐要求 1.员工在食堂打餐时,须及时告之食堂打餐的工作人员,按量盛取,用餐过程中可以添加,但不得浪费。 2.员工用餐完毕后,食物盘内不能有剩余食物。 3.端送食物盘时动作轻缓,避免泼洒饭菜汤汁。 第五条 早餐管理 1.早餐供应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30至8:15,节假日不提供早餐。每天8:25后停止用早餐。 2.早餐菜单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并及时公布。 3.员工根据预定在食堂用早餐时,需签字确认,当日有预订而没来用餐的人员不予后补。 4.早餐费用由总台工作人员收取,交给食堂采购人员用于购买早餐材料,食堂另行建立早餐台账,专人登记进出账明细,随时备查。 第六条 晚餐管理 1.餐厅供应的晚餐是为居住在公司宿舍员工提供,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就餐。 2.费用:300元/月(包括中、晚二餐),由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扣除。 3.用餐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需用餐,应提前一天通知食堂工作人员,以免浪费。 4.其他员工如有工作需要,需在餐厅用晚餐,应提前一天通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会跟据用餐人数适当安排,费用按中餐规定,刷卡扣除。 第七条 以上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实行监督管理。 【第2篇】食堂用餐管理规定办法 食堂用餐管理规定怎么写要拟定一套食堂的规定请看下面的食堂用餐管理规定范文吧! 食堂用餐管理规定【1】 1、自20*年3月1日起,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到食堂用餐一律免费。 2、公司提供免费用餐的范围:在下午有上班的员工提供中餐,在晚上有上班的员工提供晚餐。 3、用餐员工必须服从人事行政部和食堂人员统一管理用餐,公司提供餐具,非食堂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餐具带离食堂。 4、不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公司不给予餐费补贴。 5、需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必须在规定定餐时间内在定餐机刷卡定餐。没有刷卡定餐的员工如到食堂用餐,经查实每餐扣款10元。 6、凡到食堂用餐的员工,必须在就餐机上刷卡,通过就餐机刷卡后才能用餐,刷卡不通过的,食堂不给予分餐。 7、新员工或未办理用餐手续的员工,都必须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用餐手续后,才能到食堂用餐。 8、员工到食堂用餐时,必须按先后顺序排队在就餐机刷卡打菜,每人每次只允许打一份菜,不得代他人刷卡或打菜,违者每次罚款10元。 9、员工没有刷卡定餐和向食堂定餐的,食堂将没有预备用餐份额。 10、分厂或工区人员需要到食堂用餐的,由所属部门主管在规定订餐时间内与人事行政部办理定餐卡等用餐手续。 11、员工刷卡定餐后,没有到食堂用餐,每餐罚款10元,公司将在工资中按定餐次数扣除相应金额。 12、已刷卡定餐的员工,因公事需要离厂不到食堂用餐的,必须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向食堂取消用餐,否则每餐按10元计算。 13、已刷卡定餐的员工,因公司原因通知不用上班或加班的,没有到食堂用餐的,必须有部门主管证实,员工不需要支付餐费。 14、员工通宵加班,第二天中餐需要用餐的,必须在当晚下班时刷卡定餐,如没有刷卡定餐的,视为第二天中餐不在食堂用餐。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定餐,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用餐手续后,才能到食堂用餐。如办理手续后,没有到食堂用餐的,每餐罚款10元。 15、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不能刷卡定餐,如有发现,每餐按10元计算,并在工资中按用餐次数扣除相应餐费金额。 16、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要到食堂用餐的,必须直接向食堂报餐,并用现金支付给食堂餐标。 17、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享有优先用餐,没有上班或加班的员工,必须等食堂先安排有定餐的员工的饭菜后,再安排给没有定餐的员工,如果食堂没有剩余的饭菜,没有定餐的员工自行安排用餐。食堂将不会重新安排饭菜。 18、不能浪费饭菜,不能将吃剩余的饭菜倒在餐台上,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元。 19、不随地吐痰或乱丢食物等不良道德行为,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元。 20、不能有意或无意损坏食堂设施和餐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1、员工办理定餐就餐卡时不需收取费用,员工必须自行保管好定餐就餐卡,如有丢失,补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 22、员工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将定餐就餐卡转给他人使用,如私自将定餐就餐卡转给他人使用的,每次用餐罚款20元,发生罚款的金额由持卡人负责支付。 23、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将定餐就餐卡交还给人事行政部,如没有交还的,将在工资中扣除费用金额10元。 24、员工未到就餐时间提前到食堂用餐的,视为早退取消全勤奖,并处罚每次10元。 三、办理员工用餐须知 1、办理用餐手续负责人:人事行政部 翁文全。 2、用餐地点:公司一楼食堂。 3、定餐时间: 中餐:上午9:30前。 晚餐:下午15:00前。 4、定餐地点:三楼前台。 5、用餐时间: 中餐 12:00 晚餐 17:30 四、人事行政部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果食堂人员或员工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司将做出处理或处罚。 五、本规定于20*年3月1日实施,20*年2月15日修订。 美星服饰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20*年11月10日 食堂用餐管理规定【2】 每一个员工食堂对于规定时间内的员工用餐时间,也要规定一些相关的员工管理制度才能使食堂更加干净,卫生,更有秩序。以下提供的一些员工食堂用餐制度的资料,可供参考。 一、员工食堂每日供应午餐,时间为12:00-13:00,请所有员工按时就餐。如因工作需要推迟就餐时间,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办公室,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二、员工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要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先恐后,不推敲盆喧哗。 三、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四、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五、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六、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七、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人员,对食堂管理服务有意见,可向办公室提出,不能与食堂人员争吵。 八、就餐人员不许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打架。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办公室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食堂用餐管理规定【3】 为规范公司食堂管理,给就餐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卫生、优美、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就餐管理 1.用餐时间: 早餐: 7:20 7:50 午餐:12:00 12:40 晚餐:17:30 18:40 2.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厨房洗餐具(洗餐具在食堂清洗)。 3.公司食堂设有员工就餐登记板,员工在相应名字下备注下一顿饭用餐情况。如登记后不就餐者,每次罚款10元。员工应按时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应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用餐时间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就餐人员应文明就餐,禁止随意走动。应在公司餐桌按分配的座位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声喧哗并自觉保持食堂、餐桌、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吃剩的饭菜自觉清理干净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违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罚款50元。 5.就餐人员应按照自己的饭量盛饭,避免造成浪费,浪费饭菜罚款处理一次10元。 6.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带物品到厨房加工。 7.就餐人员对伙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主管人员反应。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设。 8.外来人员就餐除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外,员工一律不得随意带人到食堂用餐。 三、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文明服务,用心调剂伙食,避免无为浪费,做到饭菜可口卫生,荤素搭配合理,营养调剂均衡。 2、 严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序,使就餐人员有安全可靠的饮食健康保证。 3、 加强厨房及炊具、灶具的维护保养,始终保持厨房及各类炊(灶)具的清洁卫生,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加强防火、防盗、防毒相关知识和常识的学习应用,自觉养成用后随手关闭液化气总阀门和及时断开用电设备电源的良好习惯,防止操作失误出现意外和造成损失。积极为就餐人员创造优美、绿色、干净、卫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环境。 【第3篇】后勤餐厅公用餐具使用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餐厅公用餐具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大餐厅的公用餐具由中心洗消间统一回收、清洗、消毒。餐碗、餐盘每餐开饭前各单位派专人到洗消间领取,开饭期间个别餐厅、小吃点临时短缺的餐具,由洗消间负责送货上门。筷子由洗消间负责放入筷子消毒车内,开饭前推到指定地点,由就餐者自行取用。馨园餐厅的公用餐具由本餐厅负责回收,交洗消间统一清洗、消毒,并只能领取不锈钢餐盘和本餐厅委托洗消的餐碗。 第二条 各单位每餐按规定数量领取餐具,只准少领,不准多领,每件餐具收取0.03元的洗消费用,计费数字以实际领取数字为准,当餐未用完的餐具由洗消间统一回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退回的餐具不退费用,并对数量经常过多者提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 第三条 公用餐具只提供给就餐者使用,所有炊管人员(包括二线人员)不得使用,对违反使用者,第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加倍罚款10元,第三次罚款20元,以此类推,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对私自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或改做他用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于屡犯者,进行辞退,情节严重者,交校公安处处理。 第四条 洗消间的服务要热情周到,准时按点的发放清洁餐具,开饭时派专人看管餐厅大门,防止就餐者把餐具带出餐厅,每月底清点餐具数量,分析损耗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将结果上报中心备案。对人为失职造成的餐具丢失或损耗,追究卫生组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洗消间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心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洗消餐具,中心按洗消餐具的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公用餐具启用后,各单位原有的自备餐具全部停用,学生一餐厅、学生二餐厅等单位小炒组原有的自备餐盘,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交回洗消间,由洗消间统一回收、清洗、消毒、分灶发放。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 【第4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 食堂加工操作间符合下列要求: (一)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 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七、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八、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九、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十、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一、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十二、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十三、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十四、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若超过1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五、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十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十七、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八、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十九、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二十、学校食堂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合法经营,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二十一、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二十二、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十三、学校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总务处、政教处和食堂管理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十五、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十六、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员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二十七、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5篇】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模版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以下是关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公安、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承诺制) 本市实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 经济开发区等集中工作区域以及新建办公楼,应当创造条件开办集体用餐食堂,提供用餐场所。 本市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七条(从业许可)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将经核准的生产加工数量对外公布。 第八条(生产经营基本条件)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 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工艺、数量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集体用餐。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 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 第十三条(原料初加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加工方式及温度控制) 集体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用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 第十五条(成品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集体用餐单位分送膳食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 运送膳食的专用车辆及其车内容器应当根据膳食的要求,设定并保持相应的温度。 第十六条(食用时间和包装) 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膳食,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七条(台帐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指导)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采购和膳食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环节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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