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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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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doc

    行政处分法心得3篇行政处分法心得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处分法的心得,仅供参考。行政处分法心得一: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分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进步,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分法精神本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一、行政处分法是一部标准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分的设定、施行机关、施行程序以及行政处分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分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分执行还是处分决定都表达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视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分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分法的施行程序在国家公布施行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分法是和我们联络最为亲密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行政处分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局部责任在于我们的监视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分法的理论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施行程序进展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施行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需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分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那么和精神得以真正的表达。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乏,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分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分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施行,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进步行政执法程度。三、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分,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局部责任在于我们的监视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分法的理论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施行程序进展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施行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需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分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那么和精神得以真正的表达。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乏,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分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分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施行,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进步行政执法程度。三、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分,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结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抗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穿,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行政处分法心得二: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分法,畅谈学习行政处分法的心得和体会,讨论如何使行政处分法更好的运用于理论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到达强化自身素质,进步依法行政的目的,获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分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进步,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分法精神本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首先行政处分法是一部标准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分的设定、施行机关、施行程序以及行政处分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分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分执行还是处分决定都表达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视执法和行政处分的施行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分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分法的施行程序,在国家公布施行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分法是和我们联络最为亲密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 ,现场处分当事人,行政处分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局部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分法的理论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施行程序进展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施行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分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那么和精神得以真正的表达。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乏,有时我们在行政处分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分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分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施行,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进步行政执法程度,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三、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分,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结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抗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穿,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创始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场面。点击下一页还有更多优秀精彩的行政处分法心得行政处分法心得三: 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理论中尚有未得以充清楚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理论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一、行政处分法对一事不再罚处分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确实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展处分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分的主体进展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理论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展一次行政处分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屡次罚的形式上符合法律原那么但却悖离原那么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分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二、行政处分法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适宜的冲突适用规那么。随着行政法制的开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进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假如对相对人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分决定,就明显违背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分(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分,但处分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那么。而假如只做出一项处分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场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分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理论上的难题。三、行政处分法的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都有处分权、一样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分、是否排挤一样的处分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分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兴旺,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分后,是否还应承当另一地另一一样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一样理由、根据而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一样理由根据的第三次处分。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受权有关。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分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展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施行两次处分,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展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分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分法是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设定和施行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第五条 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受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受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展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展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决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展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展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答复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展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二)违法行为细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分的种类和根据;(四)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或者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展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完毕后,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停顿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别离。除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回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受骗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分的监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分的监视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根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三)违背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四)违背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分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展处分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背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别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详细施行方法。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以下为赠送相关文档】心得体会扩展阅读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运作机制的心得体会行政处分裁量权在施行行政处分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处分权的核心权利之一,正确地运用行政处分裁量权对于严格贯彻行政处分法、合法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维护相对人合法公正的权益至关重要。笔者拟从行政处分法律标准的本质精神方面对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运行机制进展讨论。发挥传统制度优势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研究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理论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效劳于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立法上,要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展适度受权,即防止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受权过滥,授予行政处分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标准的应有精神本质。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分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展自我审查、监视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展有效监视。行政机关进展自我审查、监视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分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承受权利机关的监视,定期向权利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分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在行政处分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分法律标准详细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详细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分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那么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那么才可以很好地规制行政处分裁量权运作。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标准以形成详细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标准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那么而非指导性行政规那么。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那么,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表达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局部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那么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可以确保行政处分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分法律标准的本质精神与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分裁量权的根本目的。学休息法的心得领会3篇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范文1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方案,我们后勤中心于2023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公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心,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表达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上下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利,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当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可以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开展,时代的进步,当消费关系不能适应消费力的开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开展而进展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那么。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阔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创造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阔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阔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时机。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施行监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阔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以上是局部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根底上进一步进步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的管理本钱。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理解劳动法的详细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互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背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范文2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公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可以防止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表达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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